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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环境法学课程论文题目:中国环境法体系探究课程名称环境法学考查学期2010/2011学年第1学期考查方式课程论文姓名学号专业环境科学成绩指导教师1关键词环境法;法律体系;环境法体系;环境保护中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曾一度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和农业增产,导致自然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环境的日趋恶化。各类环境问题层出不穷。当前,我国大气污染、水污染十分严重,固体废物急剧增加,荒漠化范围不断扩大,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各类自然灾害频频发生……如此严峻的形式使得环境保护日益变得重要和迫切。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有个行之有效的环境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发展,但其中任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与完善。一、环境法体系的定义环境法体系是指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补充,旨在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内在联系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的完整体系。中国环境法形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在时间上比其他一些部门法要晚得多,但立法数量又远远多于一般部门法,构成一个十分庞大的部门法体系。[1]拥有一个相对良好的环境法体系是一个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基础。二、我国现行环境法体系的发展现状我国环境法是以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环境基本法和一系列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单行法为主干,以及数量庞大的各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为支干所组成的完整体系。[2]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制定各种法律法规的基础。所以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也是以宪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宪法中的有关原则具体如下:(1)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和某些重要的环境因素宣布为国家所有。”这样就从所有权上明确了环境的归属问题。(2)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体现了自然资源的重要性。(3)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体现了国家作为执法者的义务。(4)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体现了不得因为个人的利益而损害其他人享有良好环境的利益。2.我国的环境基本法环境基本法代表性的定义如下汪劲教授认为,“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金瑞林教授认为,“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综上所述环境基本法就是对环境保护作出最基本的、最全面的、最综合的规定。现行我国的环境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此法于1989年12月16日颁布。本法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做出了总体上的规定。23.我国的环境单行法环境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做出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宪法和环境基本法是环境单行法的立法依据,而单行法又是宪法和环境基本法的具体表现。(1)污染防治法是以预防和治理人为原因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这是我国目前环境法体系的核心部门和实质内容所在。我国已经颁布的污染防治单行法中,最重要的是1984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1995年修正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1996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此外,还有《海洋环境保护法》。(2)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是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是通过法律条文规定人们的行为规则和法律后果,而是通过一些定量性的数据、指标、技术规范来表示行为规则的界限以调整环境关系。环境标准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四大类。[6](3)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它是调整因保护某些特殊的自然和人工环境因素,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物种遗传的多样性,保障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当前最大的环境问题是生态破坏,因而自然保护立法显得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重要的自然环境要素和资源保护立法已基本完备,如《水法》、《草原法》、《渔业法》、《森林法》、《破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4.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法律规章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法律规章是经由国务院或其所属的相关部门所制定并公布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为执行环境单行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为某些重要领域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自然保护区条例》、《土地复垦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农药管理条例》等。5.地方性环境法律法规我国的幅员辽阔,因而环境资源的条件差别相当的大。各地方的经济技术水平也高低不同,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也不大相同。为此各地因地制宜,颁布了一些具有地方性特点的环境法律法规。它们是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补充与完善。不完全的统计,截止1995年底,我国已颁布地方环境法规600余部。[7]6.中国所加入的国际环境公约自1979年起先我国先后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18项多边合作条约,并先后与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等国家签订了环境保护双边合作协定或谅解备忘录。[8]三、我国环境法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自197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来,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9]但在具体运行的时候也暴漏出了很多的不足与缺点亟待解决,尤其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31.环境基本法律不明确就目前环境法律体系的结构而言,在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缺少一部高阶位的环境基本法律。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基本法律应由全国人大制定。这就使我国环境基本法处于缺位状态,并且内容上也过分的偏重于“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仅作了八条原则性规定,这样容易使人产生环境保护就是污染防治的错误认识。[10]2.环境单行法亟待完善针对一些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湿地的保护、有毒化学品管制、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等方面尚未明确的立法,这就使得在遇到相关问题上无法可依,从而无法妥当的处理。3.综合性法律缺失我国目前环境立法只是针对单项污染控制和单个环境要素保护进行的,缺乏对污染源的全面控制。实践中导致单行法之间相互重叠、交叉和矛盾,而个别领域却出现法律空白,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的尴尬被动局面。4.程序立法不完善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性规范很少且多见于各实体法中。此外,我国在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理等诸多方面尚缺乏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对环境法律关系各类特殊主体如环境执法人员等权益的保护问题规定得也不甚明确。5.环境立法的程度较低我国目前整体环境立法不论从法律内容上,还是从法律实效上都存在较大欠缺与不足。为了弥补这种适应性和预见性的不足,立法者采取了暂时牺牲法律稳定性的做法,以强化环境法的适应性。我国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便是这种做法的一个产物。以致其实施后不久便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改。这种现象在我国环境立法领域是常有的事情。这种就严重地损害了环境法在人们心目中的严肃形象。四、环境法律体系亟待完善的必要性1.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的要求(1)经济体制的转变导致法律体制的滞后《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制度存在着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如政府过分集权、审批环节较多、管理手段单一、管理模式陈旧等,根本没有涉及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2)我国生态破坏日趋严重对于生态保护尤其是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缺乏最基本的规定。这种立法局面限制了《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功能的发挥,使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各自为政、杂乱无章。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低下,浪费和破坏严重,严重破坏了生态系统。2.加入WTO的迫切要求张文显在《WTO与中国法律发展》一书中提出“与全球贸易和经济的‘绿色化’相适应,我们一方面要遵守国际社会制定的与贸易、经济交织在一起的环境保护规则,另一方面要根据世界贸易和经济‘绿色化’的趋势加快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强化环境法律实施和监督机制,以全面适应环境保护时代国际贸易的新要求”。因此,我国贸易与环境规则面临与世界规则相接轨的沉重压力,这也就需要了我国要完善现行的环境法4律体系。3.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表明市场经济更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行为。因此,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环境立法体系,必须跟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4.“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原则。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的保护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律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环保工作,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根本保证。五、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建议作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我国的地区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环境问题更是十分的复杂。因此要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重新审视我国环境立法,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举的原则,建立和健全有中国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环境法体系。1.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精神人类要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类作为生态自然界的一部分,应当尊重其他生命物种,自觉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为此,必须摒弃以当代人眼前利益为中心的传统思想,确立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即尊重生态自然,遵循自然客观规律。环境环境法律体系的建立是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使人们的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符合生态学等自然规律,从而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使人类活动对环境资源的影响不超出生态系统可以承受的范围、使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在适当的环境资源基础之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2确立我国《环境法》的地位从立法体制上确立《环境法》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法律地位,把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落到实处。坚持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举的思想。内容上要增加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规定。3.制定综合性比较强的环境法律体系制定综合性的环境法律体系在我国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因为这样可为我国跨地区,跨领域的环境污染的预防与控制奠定基础。改变我国环境立法中层次过多、内容过细、彼此交叉、相互冲突、执法主体分散、监督管理体制混乱等弊端的必要举措。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总结我国立法经验,结合国情抓紧起草这两项法律,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监管体制等重要问题规定下来,再以此为依据,重新审视和修改现行环境单行法,填补空白,消除矛盾与冲突。例如瑞典,既有综合性《自然保护法》(1964年),又有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1969年)。4.制定关系到人民切身环境利益的专项法律制定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有毒化学品管理法、湿地保护法、荒漠化防治法、野生植物保护法等与人们群众密切相关的环境专项法律法规。5.确立地方性环境法律的地位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环境问题各有侧重点,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差异较大,因5而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地方环境立法,在环境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把地方环境立法作为我国环境法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与补充部分。各地方要在坚持同国家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法制建设,制定有针对性、超前性和可操作性的环境法律法规,完善地方环境法体系。6.注重与国际环境法律体系的协调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逐渐协调、融合既是本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更是全球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全球性的人类环境问题显然在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区域内是无法解决的,需要整个国际社会的合作。
本文标题:县长在全州食品安全半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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