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行政许可法概要一概念及相关知识1、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行政法。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取得某种权利、资格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特征:a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b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c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为;d行政许可证是要式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的作用:a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b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c有利于合理分配利用公共资源;d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a许可法定的原则: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四条)b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c便民原则:减少环节、降低成本;(第六条)4、行政许可的原则d救济原则:陈述权、申辩权、复议及诉讼:(第七条)e诚实守信原则:许可具有法定效力,不得任意撤销、变更:因国家和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理由,可以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变更,但应赔偿相应损失;(第八条)f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第九条)g监督原则: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和相对人从事许可事项的监督;(第十条)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制度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自行创制行政许可的行为。1、设定的主体及途径:哪些国家机关可以通过何种规范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许可法对此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已对许可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设定了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如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还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规章设定临时许可:政府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国务院各部门、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2、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a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社会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要干预;明确政府与市场、权力与权利、成本与效益的关系。b应当有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公共和社会秩序。C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3、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A(普通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许可主要在于防止危险,保障安全。B(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许可主要在于分配有限资源。许可须付费、有数量限制、有自由裁量权。C(资格资质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的资格的取得,一般参加考试,与人的身份、能力相关、没有数量限制;没有自由裁量权。D(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依据技术标准、规范,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客观性。E(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未经登记为违法,没有数量限制、形式审查和无自由裁量权。F(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地方性法规不得对这五类许可以外的事项设定许可。4、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符合上述六类可以设立行政许可证的情况,具备下列情况,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三、行政许可的实施1、实施主体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享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行使对外行政管理权。行政主体是一种依法享有组织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力;能够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权力而产生的法律责任。2、授权实施行政许可(1)授权:是指特定国家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权力,承担义务。(2)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则:a主体要求:授权主体必须是特定的享有法律、法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b形式要求:必须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性文件不可授权;c内容要求:被授予的行政管理权是共有权而不是专有权,即几个行政机关都可能享有的权力;d对象要求:被授权的对象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被授权的主体,权力、司法军事、行政机关均不能成为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3)被授权主体的其他条件:a该组织必须是依法设立;b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该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相关联;c该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装备条件;d该组织能对实施的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独立承担责任。3、委托实施行政许可(1)委托是一种代理行为,是行政合同行为,是行政机关把一定的事务委托给另一机关、工作人员或组织办理的行为。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2)委托包括人民政府委托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下级主管部门;职能部门相互委托;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和个人。(3)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特点:a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b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来源于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c被委托行政机关只能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d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而其实施许可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4)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则:a委托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b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c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有监督之责;d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转委托行政许可实施权;e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1、合法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A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当合法;B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C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2、公开原则——实施行政许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一律公开进行。A凡是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不能作为许可的依据;B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条件应当明确、公开;C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检查等程序都应当具体、明确、公开;D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应当公开;E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3、公平、公正原则——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基本要求是: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A作出行政许可,应当告之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有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权利;B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按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C对于需要考试或赋予资格、资质的许可,要求申请人参加考试或取得必要的资格条件;4、便民原则——是相对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要防止环节过多、手续繁杂、期限过长、暗箱操作。A由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许可决定;B申请许可应当有不同的方式,如信件、传真、邮件;C对符合条件的要当场受理,不得拖延;D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E提供优质服务,不能以任何表面合理的理由刁难当事人;5、救济原则——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政府予以补救。A在实施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申请人有权陈述和申辩;B对依法应当听证的,必须告之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允许这些人申辩和质证;C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申请人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诚实守信原则——基于公民对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和拘束力。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改变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A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受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撤销。B行政机关因客观原因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包括法律、法规改变和客观条件发生变化;C行政机关依法撤回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7、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转让——除特许作为一种权利许可,可以转让。其他许可,原则上不能转让。8、监督原则——应当加强对实施和从事行政许可的监督。A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许可证的受理人员与审查人员必须分离;审查人员定期轮岗交流;行政许可实地调查应有两名工作人员;重大许可应集体决定;B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五、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1)申请方式和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申请的规定,提供申请的格式文本;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许可无关的资料;行政机关应当答复申请人的疑问;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提高办事效率;(2)受理程序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处理:申请事项属不需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对于不属本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错且可当场更正的应允许更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之申请人补正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事项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无论是否受理,都应当有书面决定;3、审查与决定程序书面审查;A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B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承诺声明属实,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用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互相印证;用行政机关已掌握的材料印证;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核对材料;)实地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决定:A行政机关可通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等方式作出决定;B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按规定程序、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C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决定;D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证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公开,允许公众查阅;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之救济权;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附期限的许可决定(即许可决定在规定的时间后才生效);附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因将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而生效、解除);保留废止权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保留将来废止行政许可的可能性);附义务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作出许可决定时赋予当事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附内容限制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适用于有数量、规模、幅度限制的行政许可)期限:一般期限:20个工作日,
本文标题:行政许可法概要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0938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