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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教案(首页)适用班级:法学本科课时90分钟课题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编号05教学目的要求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与案件有一定牵连,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分为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最为重要,因为他们有许多不同于民事诉讼之处,第三人稍有特殊性,需要我们重点把握。不同的诉讼参加人诉讼地位不同,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1.掌握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基本类型及其各自的特点;2.掌握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资格的确定;3.了解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殊性及行政诉讼的代理人。重点难点重点: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及其确认;2.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难点: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殊性;2.共同诉讼人;3.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实施步骤方法教学内容提要时间复习旧课导入新课讲授内容复习回顾行政诉讼管辖知识回顾引入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案例)1.行政诉讼原告2.行政诉讼被告3.行政诉讼第三人4.共同诉讼人5.诉讼代理人通过案例分析复习所学知识5’5’20’20’10’10’10’10’板书设计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原告一、原告的概念与范围二、原告资格及原告资格的转移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被告的概念和特征二、被告的法定类型第四节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二、必要共同诉讼人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第五节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二、第三人的几种情形第六节诉讼代理人一、概念和特征二、诉讼代理人的分类三、委托代理人课后练习1.怎样理解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它与行政法学上的行政相对人是何种关系?2.简述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确认及其确认规则?它与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主体概念是何种关系?3.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何种特征?它与原告、被告的诉讼地位有无实质区别,为什么?4.试论述公立学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预习:行政诉讼的证据后附讲稿(或讲授提纲)共页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行政诉讼参加人是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包括: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和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后者的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也包括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二、行政诉讼当事人1.概念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广义上:原告、被告、第三人狭义上:原告、被告,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2.特征(1)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4)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3.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公民: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始于成立之时,终于解散、合法撤销之时(2)行政诉讼行为能力公民:18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智力正常,具有诉讼能力法人:与诉讼权利能力一致,自成立时产生,至解散、合法撤销之时终止。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原告一、原告的概念和范围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并非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均能为法院受理,法院是否受理,取决于起诉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原告有下列类型: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二、原告资格及原告资格的转移(一)原告资格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者说是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行政诉讼法第24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解释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司法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不能做原告;2.无论法律第2条、还是解释第12条,原告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3.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具体而言:(1)合法权益除必须是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受行政诉讼保护的其他权益。(2)“侵害”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即将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的影响。也就是说“侵害”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能是虽未发生、但却可预期的必定会发生。前者如行政机关查封了相对人的财产,后者如行政机关许可甲公司建一高层建筑,该建筑建成以后必定会影响到乙的相邻权。此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害只要他们“认为”即可。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法》强调的是侵害的争议性,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侵权存在争议即可,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真的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是人民法院审查后才能决定的。(二)原告资格的转移一般而言,因原告资格是法律赋予特定人的资格,因此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不能转移的。但是为了保护享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和原告资格承受主体。1.原告资格的转移条件一般而言,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三:(1)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消灭。对自然人而言,“消灭”意味着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消灭”意味着在法律上被终止,如被分立、兼并等;(2)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消灭时,法定诉讼时效尚未经过。如果诉讼时效已过,原告资格享有者的诉权就消失了,不产生原告资格的转移和承受问题;(3)原告资格的承受者与原告之间有着特定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在自然人之间表现为近亲属关系,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则表现为权利的承受关系。不满足这个条件,原告资格也不能转移。2.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自然人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是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是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比如企业分立或合并后,原企业的原告资格由分立、合并后新产生的组织享有。3.原告资格的转移效果原告资格的转移意味着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自身享有诉权。也就是说他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诉权,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也可以不起诉;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继续诉讼活动。但是如果原告资格的转移发生于诉讼阶段,前原告的诉讼行为对承受主体有拘束力。因此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时,其近亲属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形,并不发生原告资格的转移,近亲属只是代表该公民行使起诉权而已。三、几种特殊情况下原告资格的确定原告资格只是提供了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所需具备的标准,但此标准具体到实践中如何确认,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同的情况下,原告的确认也有所不同。(一)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相邻权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由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排水权、通风权、日照权以及截水权等。相邻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扩张或限制。一般而言,对相邻权的侵害来自于相邻近的另一方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相邻权人也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物权逐渐呈现社会化的现代社会,许多物权行使行为均要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或批准。在这种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所许可或批准的民事行为可能侵犯到相邻权:(1)行政机关许可的采矿行为可能侵犯到了邻地使用权人的相邻权,如使其房屋倾斜;(2)对高层建筑的许可行为可能影响到邻地使用人或邻地建筑物所有人的采光权、通风权;(3)许可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开设歌厅、饭馆等餐饮娱乐业,因使区分所有人得以改变原有单元房的用途而使用专有部分,从而侵犯到了其他区分所有人的相邻权等。在以上三种情形中,相邻权人实际上是处于相关人的地位,行政机关的行为虽直接指向的相对人,但作为与相对人处于相邻权地位的因此也受到影响,欲从根本上保护相邻权,必须将赋予民事行为合法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确认违法才可。因而需要赋予相邻权人原告资格。(二)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公平竞争体制的建立是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作的最主要条件。公平竞争表现为竞争各方法律地位的平等,竞争者所采取的竞争手段、竞争所追求的目的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的要求,以及对于相同的交易机会拥有平等的参与权等。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明确了公平竞争规则,并赋予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侵害有时来于其他市场主体,有时则来自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侵犯公平竞争权的情形主要有:(1)在竞争起点上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以及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比如禁止本地商店销售外地的啤酒,该行为即侵害了非本地啤酒企业的公平竞争权;(2)不适当的经济辅助行为。比如不平等的为一个企业提供贷款、销路、税收等方面的便利;(3)强制搭售某一品牌或强制消费者购买某一种品牌的商品。该行为即侵犯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厂家的公平竞争权;(4)在没有对相关领域进行调查之前所进行的不公平商检、评比行为;(5)信息歧视行为。比如对所掌握的信息仅向一部分市场主体公开;(6)妨碍市场主体对某一个交易机会的平等争取。比如对于排他性许可,在未举行比较听证的情况下就许可给某个申请人;(7)不法的行政确认行为。比如,乙企业要求行政机关确认甲企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行政机关不予确认、不予答复或确认甲企业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以上诸种典型情形中的公平竞争权人大部分处于相关人的地位,受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他们惟有提起行政诉讼方能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需要赋予公平竞争权人原告资格。但是只要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竞争中立”立场作出的,即使对既存的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也不能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公平竞争权,该经营者也不具原告资格。(三)受害人的原告资格受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民事主体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否定自力救济、实行公力救济的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往往负有惩罚加害人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法定职责。如果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拒绝追究或者不予答复,或者虽然追究但是受害人认为过轻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均未得到有效维护。因而需要赋予受害人原告资格,受害人对于行政机关拒绝追究行为,不予答复行为以及处罚过轻的行为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依行政法的理论,行政机关对一个已经成立、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认为其违法或不当,不论该行为的起诉期间或复议期间是否已经经过,均可以主动或依申请撤销或变更之。但是撤销或变更行为往往会侵犯到以下两种人的权益:1.合法权益的保护依赖于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他可能对行政机关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争议,但是行政机关如果将该处罚行为撤销或减轻对加害人的处罚,就相当于行政机关对加害人没有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因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撤销、变更行为享有原告资格。2.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以后,不仅仅创设、变更或废弃某种法律关系,而且也因其所有的确定力、拘束力以及执行力等特权,使当事人对其信赖并予遵守而形成法律的安定性及法律的确定性,尤其是当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间已经经过时,行政机关的撤销和变更行为往往会打破这种“安定性
本文标题:行政诉讼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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