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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来源:云南省环保局污控处点击数:1170时间:2009-01-13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复审)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二○○五年十月十二日一、目的和意义大气污染控制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空气问题已成为政府和群众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为了能够有效的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空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大气规划、管理、防治技术措施就成为当务之急,而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就是大气保护工作的基础。我省首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类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区划年限为5年,为我省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省城市化、工业化的步伐大大加快,当初进行的区划由于城市规划、城市面积、城市功能都发生了较大的调整,再加上区划期限将至,都要求环保部门进行新的城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此外,首次区划未能充分考虑所划功能区与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的关系,使得现有空气监测点位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全面反映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故进行新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二、区划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三条: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三)2001年首次完成的《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类》期限截至2005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省环保局应组织开展新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三、区划原则(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不划三类区。(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四)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四、区划重点、范围(一)16个市州首府所在地(市、区);(二)所有县级建制市;(三)其它有重要影响的县城;(四)各市(县)区划范围不能低于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五、区划基准年和期限区划基准年为2004年区划期限为2006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六、区划分类目标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定,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三类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七、区划结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依据、区域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现状,对全省22个市(县)进行了城市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本次共区划功能区面积27373.94平方公里,其中划分一类区24个,面积2720.65平方公里;二类区32个,面积24653.29平方公里。附:1、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2、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集
本文标题: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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