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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解读(专题讲座)专题讲座【讲题说明1】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专题讲座【讲题说明1】六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专题讲座【讲题说明1】1个总目标5个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专题讲座【讲题说明1】建立5个体系(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专题讲座【讲题说明1】2个坚持1个实现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专题讲座【讲题说明2】依法治国基本要求(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讲座【讲题说明2】虽然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立法任务已全部完成。许多重点领域还需加强立法,个别领域尚有空白。专题讲座【讲题说明3】以案说法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新的时代。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历经三次审议,三次修改,将行政诉讼法条文的75条扩充到102条,加上对原条文的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变化可谓是“脱胎换骨”。专题讲座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讲课目次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二、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的内容三、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所确立的“民告官”制度、行政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和行政诉讼基本程序制度,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予以修改完善。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完善管辖、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制度,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五个体系新行政诉讼法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目的:进一步拓宽“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同时,通过对现行行诉法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扩大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新的时代。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历经三次审议,三次修改,将行政诉讼法条文的75条扩充到102条,加上对原条文的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变化可谓是“脱胎换骨”。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一)总则部分1.依法受理原则(新法第三条)—增加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2.禁止干预原则(新法第三条)—增加的条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3.负责人出庭制度(新法第三条)—增加的条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二)关于受案范围部分增加了8类案件:1.对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3.对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二)关于受案范围部分增加了8类案件:5.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7.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三)关于管辖制度明确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三)关于管辖制度关于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三)关于管辖制度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四)当事人制度原告资格问题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四)当事人制度被告确定问题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4.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四)当事人制度共同诉讼问题1.区分必要与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2.明确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四)当事人制度第三人制度1.第三人的确定及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2.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注意:不管是原告型第三人,还是被告型第三人,都适用这一规定。与民诉相区分。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四)当事人制度诉讼代理人制度1.代理人的范围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四)当事人制度诉讼代理人制度2.代理人的权限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五)证据制度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五)证据制度第三人的举证权利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五)证据制度被告的取证禁止义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五)证据制度关于延期提供证据、补充证据、原告的举证权利(1)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2)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五)证据制度关于延期提供证据、补充证据、原告的举证权利(3)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五)证据制度申请法院取证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五)证据制度证据的质证、审查核实与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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