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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改革30年回眸同济大学高大钊2010年8月贵阳前言在工程勘察大会上谈一点对30年来工程勘察改革的回顾,对工程勘察业目前存在的问题,供业内人士参考。我并不是工程勘察的从业人员,仅是工程勘察界的朋友,因为我所从事的土力学地基基础工作与工程勘察的关系太密切了,所以我一直非常关注工程勘察技术的发展与工程勘察体制的改革。由于我并不直接从事工程勘察工作,我的一些看法可能不太切合实际,但也可能从一个比较客观的角度,提出一些看法,有助于工程勘察界的朋友们能听到不同的声音。30年前,当时建筑业工程勘察界的一些院长和总工,在访问了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以后,从国外实行的太沙基岩土工程体制中得到启发,回国后举办了一个54天的岩土工程研究班,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岩土工程体制的建议,要求对工程勘察体制进行改革,得到了国家计委的批准。30年后,回顾这段历史时,对于认识目前工程勘察的状况与进一步的发展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从1980年下半年到1981年初,在工程勘察期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和工程勘察体制讨论意见的综述,揭开了工程勘察改革的大幕,包括撰文或参加讨论的有何祥、李明清、谷德振、李仲春、卞昭庆、陈志德、罗新鸿、宋国栋和漆富冬等先生。与此同时,国家建筑工程总局于1980年7月印发了总局设计局岩土工程研究班《关于改革现行工程地质勘察体制为岩土工程体制的建议》,使这项改革从一开始就带有政府推动的色彩。这份建议提出了推行岩土工程体制在近几年内实现的6个目标:1.建立一支能从事岩土工程的岩土技术队伍2.按岩土工程的要求,岩土技术人员不再是单纯的资料提供者,而要进行工程分析,提出可行方案3.岩土工程师提出基础工程方案和有关基准,但不代替结构工程师作基础结构计算和设计4.岩土工程师要参加基础工程的施工和地基改良的设计工作,但不代替具体的施工5.岩土工程单位要把监测作为自己的业务内容之一6.从现有的勘察队伍改革过来的岩土工程单位,经过实践锻炼和逐步补充力量,最后应该发展成为岩土工程咨询公司,至于承揽的项目服务,不一定局限于建筑工程,可能时也应积极地承担其他土木工程工作经过了30年的改革实践,我们重温这个文件,进行如何深入改革的探讨,无疑是很有意义的。第1个目标:建立一支能从事岩土工程的岩土技术队伍,这方面的进展是非常巨大的,相对于其他五项目标,这一项可以说是已经基本实现了的目标。30年前,国内开始了关于岩土工程体制改革的讨论,同济大学俞调梅教授在各种场合对什么是岩土工程和如何培养岩土工程人才发表了系统的看法,经过多次的讨论和修改,形成了他特有的思想体系,在1982年内部发表了“关于岩土工程及其专业人才培养的几个问题”这篇系统叙述他的学术观点和教育思想的论文。在前言中说道:“《工程勘察》杂志上发表了几篇关于工程地质、工程勘察和岩土工程的文章,引起了对岩土工程、岩土工程体制的重视。为此,我们查阅了多年来的国际上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文章,并向国内外专家请教。根据我们的体会写出了一些初步的认识,请关心这一问题的同志们批评指教。”在文章结束时,提出“根据我们廿多年来的实践,对于如何更有效地培养岩土工程师的途径,我们设想:(1)可办多样化的业余教学,包括短训班、函授、电化教学等,这是主要的。(2)可以为大学本科的土木工程专业、工程地质专业试办岩土工程专门化(其中以土木工程为主);不主张办岩土工程专业,因为三十年来的经验证明了,专业分工太细是不好的。(3)还可以培养一些研究生。”这篇论文系统地总结了同济大学在1960年代试办地基基础专业的经验与教训,提出了培养岩土工程人才的途径和方法。为了配合岩土工程体制改革的需要,80年代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委托同济大学办了十一期岩土工程师进修班,着重于对在职工程师的培训,加强土力学的基础知识和工程结构的专业知识。后来,很多进修班的学员成为了各个单位的技术骨干,成为岩土工程体制改革的积极推动者,但现在大多已经退休。后来教育部专业目录的修订,为拓宽学生的专业面,提供了制度的保证。30年来,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岩土工程师,大量岩土工程人才的涌现,实现了“建议”的这一目标。如果说,人才方面还有什么缺憾的话,那就是岩土工程师下现场、到钻机工作的少了,到试验室的机会少了。岩土工程师队伍中的,有些同志的工程概念不强,力学基础比较差,设计能力比较弱,与全过程服务的要求不匹配。计算机能力虽然很强,但工程判断能力比较差,将主要精力用在一些并非主要的技术问题上。对第2个目标:按岩土工程的要求,岩土技术人员不再是单纯的资料提供者,而要进行工程分析,提出可行方案,这个目标虽然已经做到,但可能由于当时条件所限,设置了第3和第4两个目标的限制,(不代替结构工程师作基础结构计算和设计)使这次改革并没有对勘察设计体制的改变提出诉求,因而最后的一个目标(应该发展成为岩土工程咨询公司,至于承揽的项目服务,不一定局限于建筑工程,可能时也应积极地承担其他土木工程工作)就难以实现了。工程勘察经历了30年的改革与变化,对比30年的前后,我们会感到变化是巨大的,但对照当年改革的初衷,如何将改革进行下去的任务依旧是非常艰巨的。当初改革的目的是什么?主要的改革诉求是发展成为岩土工程咨询公司,也就是发展市场经济国家的岩土工程体制,其主要特点是什么?主要特点有两个:一个是岩土工程的全过程服务,一个是岩土工程为土木工程全行业服务。几十年来,我国工程管理体制的特点是勘察与设计分离,土木工程各个专业(例如建筑、公路、铁路、水利、港口等不同的专业)的勘察工作的分离。在不同的专业中,勘察、设计都是分别由不同的勘察、设计单位来完成的,每个单位只能承担其中某一个专业的勘察工作或设计工作。按照我国的工程管理体制,勘察、设计由两个不同单位、两种不同的工程师群体来完成,用勘察报告作为勘察阶段的成果提供给设计,设计人员必须按勘察报告的结论设计,设计人员无权修改勘察报告的结论。勘察在先,设计在后,因此作勘察方案时需要收集基础类型、埋置深度和基底荷载等资料,但由于设计尚未进行,这些信息都是估计的。在提供勘察报告以后的设计过程中,还可能有很大的变化。勘察工作就是在上部结构设计信息极其不完备的情况下进行的,很多的问题便由此产生。在市场经济国家,岩土工程师接手时,上部结构设计已经进行到一定的深度,柱和墙的尺寸和内力都已经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的要求都已明确,岩土工程师就在这样的条件下为了地基基础的设计而筹划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岩土工程师对于分包出去的钻探、原位测试等工作都有监管之责,布置勘察工作量的目的性明确,对资料的分析整理之后,无须交接,就由岩土工程师着手进行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当年虽然国家计委批准了岩土工程体制的改革,但是并没有从勘察设计的管理体制上着手。现在看来,在不改变勘察设计总体框架体制的前提下,是不可能建立起上面所说的太沙基岩土工程咨询体制的。30年前的那份建议中的第6个目标便不可能实现,没有条件建立服务于整个土木工程的岩土工程咨询业,甚至连仅对建筑业的岩土工程咨询公司也缺乏条件,依然徘徊在工程勘察工作的范围内。而有些技术标准已经按照咨询体制的要求提出了许多技术规定,但在目前的实际条件下,又无法执行这些规定,或者勉强执行这些规定而并不能提高勘察工作的质量。当年的改革是在我国建筑业勘察单位的基础上开始的,将钻探工作等劳务比较强的工作切割剥离,增加技术人员的比例,扩展单位的业务范围(上部结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监测等),在勘察报告中增加了定量分析计算的要求、提供基础方案和地基处理方案的建议等。这些改革措施提高了勘察单位的素质,贴近了工程设计,改变了勘察的面貌。但这些改革在最核心问题上,距离太沙基岩土工程咨询体制的要求甚远。一些勘察单位将劳务剥离以后,大多由民工承包钻探施工,编录人员缺乏地质学的基本知识,队伍良莠不齐。钻探成为技术控制非常薄弱的纯劳务的工作,取土质量无从控制,岩土工程师与勘探施工之间的联系薄弱,这种状况很难保证岩土工程勘察基本技术资料的质量。增加定量分析计算的要求本身没有错,但它仅是一种手段,并不是目的,不能为了计算而计算。但不能否认,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着一些过度定量计算的倾向,包括有些规范提出了一些不合适的要求,有的审图人员对勘察报告的内容提出了一些不恰当的强制性要求,使勘察报告的评价与结论偏离了设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失去了评价的目的。例如,要求对勘探深度范围内的每个土层,都要分层提供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管土层的埋藏深度多么深。将几十米埋藏深度的土层拿到地面来按照浅基础的条件计算得到是什么概念的承载力?这种做法正确吗?要求在勘察报告提供的单桩承载力中对液化层的侧摩阻力必须乘以折减系数,要求扣除液化层的负摩阻力,这种要求合适吗?又如,要求在勘察报告中验算软弱下卧层强度,勘察阶段能验算下卧层强度吗?再如要求在勘察报告中计算不均匀沉降,勘察阶段有没有条件计算不均匀沉降?如此等等,不胜枚举。这种计算要求已经明显超过了勘察阶段的实际可能性,所计算的结果不仅没有任何的用处,而且还可能是有害的。现在令人担忧是开展岩土工程咨询、参与地基基础设计方面的工作并没有太大的进展,但有些单位把工程勘察最为基础的野外勘探工作又丢得差不多了,有点两头落空之感。当然,各个单位面临的问题并不相同,但我认为,就整个工程勘察业来说,是否存在这样的危机,值得大家深思。以上意见供大家参考!发言结束谢谢!
本文标题:工程勘察改革三十年回眸(高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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