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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北大學第十一次校務會議第二次延續會紀錄時間: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時地點:民生校區教學大樓九樓多媒體會議室主持人:李校長建興紀錄:陳詩凡出列席人員:如簽到單壹、宣佈開會:十二時三十五分出席達法定人數,主席宣佈開會。貳、主席報告:一、本次會議已算是第十一次校務會議之第三次會議,惟仍尚在工作報告之階段,除感謝同仁對校務之用心與投入外,也希望能稍再加快速度,俾以儘速討論相關提案。二、請秘書室報告上次之會議進度。◎紀錄台報告:上次三人小組之工作報告,已進行完成;本次應由其詢答部分開始。◎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程序問題!上次主席裁示了一些資料應予提出,但現在並沒提出來,請解釋原因。◎紀錄台報告:會計室已提供資料,現放在秘書室,稍後馬上發下;總務應提供的是土方相關的雜項執照。◎范姜秘書發言摘要:我現在馬上聯絡三峽傳真相關資料。◎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希望以後講話算話,不要再這樣!參、工作檢討:2◎李建興校長發言摘要:(詢問問對三人調查小組之詢答部分,有無意見)。◎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一、請大家看藍色會議資料102至103頁,其中第十三問及第十四問,所有的問題都指到我頭上來,請他們把證據提出來,為什麼這樣講?二、資料102頁之第十三問所提案子,是我當時在教授休息室時,有人叫我去問,校長選薦辦法已經通過了,到底何時要報教育部?他當時給我的回答是,要等確認會議紀錄以後再報,與這會議資料上面所答的並不相同。我當時詢問他時,也有人在場,為何他們要如此欺騙?應請說明。◎李建興校長發言摘要:你希望由誰回答?◎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看那些話是誰講的?就由誰回答。◎陳志華主任秘書發言摘要:是否先請張學鶚代表回答?◎張學鶚代表發言摘要一、針對林代表質疑之會議資料102頁第十三問及第十四問,我僅就過去工作上之立場,提出說明。二、林代表質疑為何在第十三問及第十四問中,提及他的姓名,這點我請林代表看資料100頁之第三問,其中提及這張函是在答覆教育部之91062282號函。教育部該來函的主旨,即為「檢送林教授協宗所提有關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爭執事宜….等」,並附上林教授的檢舉請願函,在該函件中,林教授已清楚提到,「長治久安之校長續任與遴選問題之際,重大議案不應有少數人做決策,惜……」,我們便是根據這些意旨與資料,來回答三人小組的問題。◎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認為張主任所唸與後來的人數問題,並無關聯,希望張主任要面對問題,略)。◎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一、張主任所提兩案完全無關,根本是故意移花接木,如果行政人員都如此,校長你要留心,以後的案3子恐怕我們也會如此,屆時你別怪我們!二、過去所有的案子,包括以前強行表決通過的所謂的獎勵辦法,問題比這還嚴重,為什麼你們就不提釋疑?三、當時開完臨時校務會議時,我已打電話跟主秘講過,整個案子根本與我無關,你們卻去三人調查小組扯到我,而且等於把責任推給我,你要做何交代?我跟你講我已親自錄音,我要拿去法院作證!◎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認為張主任在三人調查小組中所答確不適當,應該就此有所表示或交代。略)◎張學鶚代表發言摘要:一、我要先澄清的是,林協宗老師曾在校園中問過我兩次,問我到底報了沒有?二、至於為何在三人小組中有林協宗老師的名字出現,是因三人小組一再質問到底有誰在講,必須提出名字,當時就我手邊的資料及印象,你給我的印象最深刻,所以才把你的名字提出來。當然,如果你認為這樣有所不妥,我在此向你表示歉意!◎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一、我真的不能接受!二、我明確的記得我問他時,他都清楚的說要等確認校務會議記錄時才報,當時也有別人在場,而且事後別人問我,我也都這麼講。所以當時說要確認校務會議記錄時才報,這是很明顯的,決不能用現在這樣的方式來推諉!三、如果你把我當犧牲品犧牲完了,用一句道歉就算完了,那我是否也可以在殺了他一刀以後,再來道歉?如果可以的話,我就這樣履行。四、三人小組開的調查庭,就像法庭一樣,又有現場錄音,如果這樣就可了事,我想校務會議也不用開了。◎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一、林協宗代表就本案之關係,可另作主張。二、校務會議合法通過的案子,行政單位卻不報,並向教育部提出質疑,茲事體大!所以本案如無人頭落地,無人負責,我不知這案子如何了結?4◎徐火明代表發言摘要:一、我因為是三人調查小組織成員之一,故基本上提出一些背景資料,以供了解。二、我們最主要是為了解所謂三八二四號函之處理情形。其中有一關鍵是,該函到底報了沒有?後來才發現根本沒有報!這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這剛才黃代表也提到了。我們當時也去了解他們沒有報的原因是什麼,我們驚訝的發現一個事實:他們沒有報的原因,居然是林代表提出質疑。在此我們要維護校務會議代表的尊嚴,也要為相關人員說幾句公道話,因為我們知道林代表自始至終質疑過兩件事情:第一是他對學務長任用資格之質疑;第二是他對於沒有報出去的問題。現在的答案卻是因為林代表質疑沒有報,所以才沒有報。這到底有無移花接木,當事人應自己講清楚,我想他的答案是沒有人會接受的。三、每一位校務會議代表,都是經過選舉產生,所代表的是校務會議的尊嚴,而且,校長遴選辦法,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本校第十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已無疑義,正如同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程序上當然是要報請總統公佈,不可怠惰。現在校務會議通過的東西,居然可以用行政怠惰之方式拖到現在,相關行政責任一定要追究到底。而且,必須作成附帶決議,在三天之內,把這個辦法報出去。◎陳主任秘書發言摘要:一、請各位參閱會議資料第114、115頁公文說明之第四點,其中已提到上開辦法,也就是該辦法是列為附件五,這是否表示已將該辦法報出去,恐怕是彼此認知上之差距。二、其實承辦單位請示教育部的重點,是針對該辦法與本校組織規程有所出入,至於人數問題,應該不是重點。◎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陳報教育部之方式,應該是專案報,而不是發出去質疑,並以附件之方式送出去,故主秘之說法並不正確(餘略)。◎徐火明代表發言摘要:前任主任秘書在調查報告中,我們問他報了沒有?他的答覆是沒有報,新的主秘再面對這樣的難關時,應該為很好的危機處理,沒想到你卻將前任主秘所承認的,通通推翻掉,真是情何以堪啊!5◎陳主任秘書發言摘要:感謝徐代表的用心,不過以我的立場,我只能以書面為據,依照會議資料114頁之公文所敘,該辦法確實已送到教育部,這是我要澄清,如此而已。◎楊明科代表發言摘要:感佩校務會議代表之認真,不過我認為前面所提事項,在三人調查報告中都以敘明,如果仍然一直在這些問題中打轉,恐難進入議案之討論,建議另外成立一個會來討論這些事,再詳細抽絲剝繭,不要在此繼續討論。◎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如果你是我,你能了嗎?◎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一、如果楊代表對本案仍難理解,我願意再重述一遍。二、請主秘朗誦一遍該公文之主旨。◎陳主任秘書發言摘要:(朗誦一遍,並說明此種處理方式,亦無不可)。◎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一、(不同意主秘之說法)二、如果各位對調查報告有不清楚之地方,三人小組有義務在會中說明清楚(餘略)。三、我們處理本案絕對是對事不對人。◎王連常福院長發言摘要:一、如果已經報了,應儘速請教育部核下,如果行政人員雖認為已經報核,但教育部卻認為並不算報核,就應再行補報。二、調查小組的真正目的,一是在校長續任投票前,將結果提供前任之校務代表參考,此部份業已完成。二是針對小組之建議,行政單位應確實檢討改進,並在向校務會議提出交代(餘略)。◎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一、學校發函去質疑校務會議之決議,為行政上之嚴重疏失,總該有人負責。6二、我要求在行政責任上,一定要有個處理,而且這一點我要求要列入會議記錄,至於如何處理,另外再談(餘略)。三、會議資料129頁中之第二案執行情形,敘明「由秘書事將本案所涉疑義陳報教育部,並奉教育部以……號函核示在案」。如果該辦法並未核定,就應該再提至本次會議中討論,到底有沒有提?還是已經核定了?現在我請問主任秘書,這個辦法核定了沒有?如果還沒有,為什麼未再提到會中來討論?這兩點請答覆,並請列入會議記錄。◎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一、針對學務長之資格問題,教育部曾函示要學校專案答覆我,學校為何不予處理。二、(質疑三人小組所查調之公文為何不提出正本)三、臨時校務會議討論時,並未先提出三八二四號函供參考,而且後來也強調要先追究違失責任。四、資料129頁之執行情形既然這樣寫,應該也要把該公文印出來,並追究相關違失責任。◎陳主任秘書志華發言摘要:資料第47頁中,已將教育部給本校之答覆公文列出。(宣讀公文內容,餘略)◎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我只要問該辦法教育部核定了沒有(餘略)。◎徐火明代表發言摘要:一、我想給主秘三點良心的建議,並要求將其列入會議記錄:一、希望你維護一個知識分子的風骨,至少要像王連院長一樣。二、如果你不了解到底報了沒有,最好不要強詞奪理。三、我們都一樣愛護學校,但有一個說法是,如果你要害你的長官,那你就告訴他所有的都是好話,這是策略上的運用。現在學校的情形,我幾乎快要講出「玩法弄權」這四個字了,校長應該也希望找出一個更好的處理方式,但主秘居然一直強調已經報了,再這樣的話,這個社會恐怕就沒有法治了。二、(宣讀刑法213條之規定,並強調其嚴重性,略)三、上開遴選辦法既經校務會議通過,行政單位居然還去質疑它,這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四、在藍色會議資料98頁中,有「其依據是否合於上位法律之規範」的文字,我想請教主秘,何謂「上位法律」?其規範在哪裡?7五、資料97頁,教育部函之說明二,已敘明「……並非屬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之『續任』情形」,請問主秘對此公文之解讀為何?六、資料102頁教育部函知說明二,又有「惟查該校現任校長,……『斷非』屬大學法施行細則規定之『續任』情形」,如此斬釘截鐵之語氣,亦請主秘就事論事回答並釐清。◎陳主任秘書志華發言摘要:一、感謝徐代表之勉勵,並將向王連院長學習。二、教育部已經答覆我們,認為我們所訂的辦法與本校組織規程有出入,根據這些書面資料,我認為已經報了。◎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一、該辦法並未報核,陳主秘之看法顯與大家之看法顯有不同。二、校長既曾嘉許並肯定三人小組之用心,應請明確處理三人小組之意見。◎李建興校長發言摘要:一、討論校長選薦辦法時,本人均予迴避,故對當時之實際情況,並非相當了解,但我始終尊重校園民主。二、校長續任投票的作業過程,我始終並未參與,但我一切遵照決議行之,一切過程也相信非常嚴謹。三、三人調查小組之報告文件,已於投票之前送達前任校務代表之手上。今天所提出的報告及建議將如何處理,我個人尊重校務會議之決議(餘略)。◎王連常福院長發言摘要:一、前次通過的選薦辦法,依我個人之看法並未正式報核。二、三人小組之報告中涉及林代表之部分,應另釐清,如須更正,則予更正。三、針對三八二四號函處理之不當,究應道歉或處罰,建議校長另行裁處,並於下次會議中提出報告。◎雷萬來代表發言摘要:一、校務會議兩屆人員雖有不同,但應有延續性。二、徐代表向主任秘書詢問之問題,應請回答。三、三人小組之紀錄有錄音為憑,無更正問題。8四、本案行政疏失所涉人員,官階均在十職等以上,人評會無權處理,故應移送監察院。◎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一、針對學務長的案子,學校一直沒答覆我,請說明。二、三八二四號函一定要拿出正本來。三、校長投票作業小組之作業,既稱並無缺失,為何有那麼多人沒來?還放話說我要來鬧場,而且我研究室的門被破壞,電腦中毒,選舉選成這樣,還叫零缺點嗎?四、質疑三級教評會之相關事項(略)。◎王連常福院長發言摘要:我不懷疑三人小組之紀錄有誤,而是說行政人員回答的內容如果不為林代表認同,則應釐清。◎林協宗代表發言摘要:校務會議有義務對這案子作個明確交代,而且相關責任我一定會追究。◎吳森田代表發言摘要:一、校務會議應有其延續性,相關問題應可延續討論。二、教評會之運作結果,與三八二四號函公文之處理流程頗有不同,校長不應將其相提並論。三、本校前討論校長續任案時,與會代表並未拿到相關之公文,故在此等情況下,其後所作的決議應是不適法的。四、如果校長肯定三人小組,就應該按三人小組之建議處理。◎黃世鑫代表發言摘要:一、(朗誦本校三八二四號函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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