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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一、起诉与受理•二、审理•三、第一审程序中的特殊制度一、第一审程序的发动——起诉与受理•(一)起诉•1.起诉的概念•起诉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2.起诉的条件•(1)原告适格•(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起诉期限•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效时间,起诉期限是起诉的时间条件。•(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起诉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衔接•《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5.起诉期限的延长《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6.起诉的方式•行政诉讼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原告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起诉状副本。但书写诉状却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二)受理1.人民法院对起诉审查的内容•(1)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3)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4)复议前置程序是否完结,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是否已妥善解决。•(5)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或起诉人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情形。•(6)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是否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7)诉讼标的是否为生效判决所羁束。•(8)起诉状内容是否欠缺。•2.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立案受理,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立案。•(2)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3)先行受理,法院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应当受理的,必须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再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受诉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作处理,即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3.受理的法律后果•二.审理•(一)庭审前的准备•1.送达诉讼文书•5日内被告→10日内答辩状→5日内发送原告•2.组成合议庭•3.审查诉讼材料和调取证据•4.更换和追加诉讼当事人•5.其他准备工作•(二)开庭审理•公开审理、不适用调解•开庭审理步骤•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审理期限:3个月•三、第一审程序中的特殊制度•(一)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不可分离或紧密联系,人民法院可以合并或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二)撤诉、缺席判决•1.撤诉:(1)申请撤诉:a.原告主动申请撤诉b.被告改变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2)视为撤诉:a.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b.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或者提出未获批准的,按撤诉处理。•(3)撤诉的效力: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2.缺席判决•(1)《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三)诉讼中止、诉讼终止•1.诉讼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2.诉讼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的;•(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因本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1.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五)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六)延期审理:在实践中,延期审理适用于以下情况:•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2.当事人依法申请回避,需要等待有权人员作出决定;•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进行重新鉴定、勘验的;•4.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延期审理的;•5.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谢谢!
本文标题: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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