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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举报人有权对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近日,有一位四川达州市民向我反映,他们的私有住宅在当地县政府搞开发时,被县人民法院非法强制拆除了,自2004年房屋被强拆后长达7年之久,在他们五户人原私有住房的宅基地上已经修起了高楼大厦,并在未经依法验收竣工合格的情况下违法交付使用,他们五户近20余人的拆迁安置问题迟迟不能得到处理,仍处于无家可归的状态。他们已经在这几年中,多次向有关职能部门检举、申诉、信访,不但问题仍未解决,他们反而因上访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他们想咨询能否对这些接受检举、申诉、信访的职能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对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他们有权对接受举报、检举、申诉、信访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行政诉讼。其理由如下:一、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必须查处,这是宪法规定的义务,接受申诉、控告、检举的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这些义务。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该条的规定,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一旦认为接受自己投诉、举报的职能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知情权等都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举报是国家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有效制度。举报人与所举报的事项的真实性之间存在着双重利益关系。举报人对举报不实要承担法律后果,诬告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相反,如果举报是真实的,事关举报人的声誉及其相关权利,而且还有被打击报复的潜在风险。有不少的举报人所举报的人和事又常常与自己有着人身或财产等方面的各种关系,并且宪法还明确规定,职能部门有义务依法处理。这里德处理显然包括告知、回复当事人的义务,确保举报人的知情权。接受举报的职能部门,无视公民的批评、建议、举报权的行为,公民是无法寻求自力救济的,只能向有关国家机关寻求救济。那么,举报人要求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履行的是一种明显的行政不作为。故,本人认为举报人在这种情况下有权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诉讼。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高级合伙人邮编:610036电话:028—87739242—802415196698764地址:四川成都市营门口路88号四威大厦A座1303室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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