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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企业制度与环境【学习目标】1.了解企业制度的基本类型;2.掌握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特征与内容;3.理解企业环境的基本类型及主要内容。【关键术语】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外部环境内部环境宏观环境微观环境引入案例国企改革:从现代企业制度到现代产权制度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漫长历程中,除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外,还有好几届“三中全会”均颇具纲领性意义,比如1984年召开的十二届三中全会,1993年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2003年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本文侧重以十四届三中全会与十六届三中全会作为研究视角,主要是因为前者首次正式提出并阐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后者则首次正式提出并阐述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问题。而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到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时隔十年,承前启后,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而言,无疑是一个更具里程碑、划时代意义的深刻飞跃,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性、线条性和脉络感都很强,让人从中体会到改革的决策层和领导者们是如何审时度势、准确把握深化改革的不同时机与不同阶段,一步步地走过来,又正在一步步地逼近或走向全胜格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凝练为十六个字,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而十六届三中全会则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也凝练为十六个字,即“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这两个十六字诀,非常朴实而又生动地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改革风格以及善于集中、概括的号召能力与动员能力,是凝聚着全党特别是党的领导集体的高度智慧的。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的今天,回瞻于此,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胜利前景必将更有信心。资料来源:王忠明:“国企改革:从现代企业制度到现代产权制度”,《中国发展观》,2008年7月2日,编者有删节。为什么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企业制度是工厂制度。工厂制度下的企业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还是一个几乎包罗万象的“小社会”。工厂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企业并不具备典型意义上企业的基本特征。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实体。然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无法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和自负盈亏,充其量只是一个生产工厂、车间或班组,企业与企业之间正常的经济联系也往往被人为地切断。企业成为各级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企业仅仅是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企业的人、财、物,供、产、销都是由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决定。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都由行政主管机关决定,企业不能按照社会经济的变化及时调节自己的行为,企业失去了应有的自我调节、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功能,变成一个单纯执行上级命令的生产组织。产需脱节,企业的浪费严重。由于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干预企业内部各项事务,企业无法按照市场的内在要求从事商品经营活动,难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源,加上国家对企业管得过多过死,生产者和消费者不直接见面,使产需严重脱节。计划按条条块块下达,各企业纷纷争项目、争投资,致使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不应有的浪费和损失。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软化,生产效率低下。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领导者的激励主要是职务升迁、精神奖励;企业领导者对职工的激励也主要是行政上的和精神上的,缺乏必要的经济手段;国家对企业、企业对内部职工的约束也主要集中于行政手段。在企业领导者和职工收入不能与其贡献挂钩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被严重挫伤,企业管理松弛效益低下。企业平均主义现象严重。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计划上大包大揽,流通上统购包销,财务上统收统支,用工上统招统配,收入分配实行统一的等级工资制度,企业发生亏损由国家补贴,企业不必负经营责任,企业领导人和职工不论干好干坏,都按国家规定领取工资。为什么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产权,一个与所有人都会发生联系的字眼。对普通人来说,是对房产、家产、遗产等资产的拥有权,对知识分子和科技人员,则还包括版权、发明专利权。对企业和国家来说,产权则有更大更深的内涵。产权交易,是指资产所有者将其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提出要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并提到“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这样的高度,一时备受各方关注。资本过去一提资本,就会联想到资本家拿着鞭子打工人的场面。对马克思关于“资本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货币”的判断,现在需要进行再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生产力的一个要素。准确地说,资本的概念应该表述为:资本就是能够创造利润的生产要素。资本不仅仅是货币,有物质形态、资产形态,也有各种无形资产,像商标、专利、技术诀窍、人力资源等。在归属清晰方面,我们现在大量的国家资产和私有资产产权都非常不清晰,有很多国有企业找不到它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申请人、决策人、拍板人。比如说破产由谁来申请,有人说由厂长,厂长能代表国家让这个企业来终止吗?不一定。国家到底是指谁,是国务院总理还是某个部长、厂长?很不清晰。权责不明也一样,法律讲权责利三者关系要统一,但目前在产权结构中,权责利三者是分离的。有权利没责任、没权利有义务,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产权保护不严格,不仅表现在国有资产流失上,在私有财产问题上表现更加突出。比如在拆迁、企业改制等过程中,一些地方的行政组织或个别部门强行把个人的私有财产转为他们的小团体所有,侵犯个人财产权。产权流转更是相去甚远。目前,我们的产权交易市场还没有完全运作起来,而且是没有任何法律保护的运作。所以,针对我们这二十年来改革当中最深层的问题和矛盾提出来。因此,建设现代产权制度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有了特别重大的意义。第一节企业制度企业制度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企业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并由此形成了多种不同的类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从资本的所有者形式来看,主要有三种,即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这三种基本形态是在市场经济数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也是目前世界各国企业立法的三种主要形式。一、个人业主制企业制度个人业主制企业又称个人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出资兴办,出资人亲自经营,收入归自己所有,风险也完全由个人承担的一种企业形式。这种企业在法律上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业主制企业是一种最简单的企业形态,它诞生于市场经济早期,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但是延续到今天仍普遍存在。比如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美国,个人业主制企业仍占企业总数的70%以上。所以即使在今天,它对经济的发展仍在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不过,尽管个体企业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但其营业额相对于公司制企业来说却是微不足道的。它在整体经济中并不占据主导或支配地位,仅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形式。个人业主制企业制度的优点在于它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归于一体,因此具有经营灵活、决策迅速,且有利于保守企业经营秘密的长处。但它也有着非常明显的短处。一是企业主的风险很大,要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企业的全部债务时,企业主必须以自己其他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偿债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的所有财产都是有风险的。一旦企业经营失败,企业主就有倾家荡产的可能。二是企业的规模有限。这种企业由于受到个人资信能力及管理能力的限制,企业规模的扩张是极其有限的,只能从事一些投资及经营规模较小的产业。三是企业的寿命有限。这种企业的存亡完全取决于企业主。如果企业主死亡或是在未转让的情况下放弃经营,企业的寿命就结束了,这就导致企业的债权人和雇员风险较大,影响企业的声誉。由于上述特点,个人业主制企业一般只是在规模较小的零售商业、服务业、手工业、家庭农场、家庭医师、开业律师等领域中采用。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二、合伙制企业制度合伙制企业又称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兴办、联合经营的一种企业。它在法律上仍是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既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经营所得由全体合伙人分享,经营风险则由全体合伙人分担。合伙制企业由于是由许多合伙人共同出资、联合经营、共担责任,因此与个体企业相比有较明显的优势,它增强了企业的筹资能力和信用能力,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有了进一步扩大和发展的可能性。但合伙企业同样也有其局限性。一是企业的规模仍有限。尽管合伙企业由多人共同出资,但由于受合伙人数量及个人资产的限制,所以大多数合伙企业仍局限在规模较小的生产和经营领域之内。二是决策时效性差。这种企业由于合伙人都有决策权,所以几乎事事都需大家共同协商,意见一致时才能决策下来。因此,会造成决策时效的延误。三是企业的稳定程度有限。合伙企业是合伙人通过签订契约建立起来的。任一合伙人退出或死亡,都需重新确定合伙关系,并有可能影响企业的存续,致使企业的稳定性受到很大影响。四是投资的风险仍很大。合伙企业实行无限连带责任。在这种责任制度下,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与个人业主一样须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并且在他们之间还存在着一种连带的责任关系,即有的合伙人财产如不够索赔标准,则其他有能力的合伙人要代其承担偿还责任。总的来看,合伙企业的数量要远远少于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如在美国的全部企业形式中,它只占7%左右。但在一些资产规模较小、管理不复杂,而主持人个人信誉非常重要的领域中仍较为活跃,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三、公司制企业制度公司制企业又称公司,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投资者共同出资构造出来的能够独立对自己经营的财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人企业。它是现代企业的重要形式。公司制企业与个人业主制企业及合伙制企业之间有着重要的区别。前两者都是自然人企业,而公司制企业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是法人企业。公司制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一种企业制度形式。它在16世纪末17世纪初诞生在西欧特许贸易公司的基础上,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才形成并逐步走向成熟。公司制企业的基本特征:1.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属社团法人公司是一种企业形式,它具有企业的全部特征,所以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公司必须以盈利为目的,谋求利润的最大化。传统企业,无论是个人业主制企业还是合伙制企业都是自然人企业,它们都以业主个人财产为基础进行营运,它们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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