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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八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为确保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规范普查数据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一、目的与意义通过严格的、规范的数据审核,确保普查数据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提供技术和质量上的保障。二、数据审核的程序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实行五级审核制度,即普查对象内部审核、普查员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普查机构会审和抽查审核。图1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程序图1、普查对象内部审核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均需对填报的普查表进行内部审核。普查对象内部审核实施三级审核制度,即填表人自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填表人按填表规定填写各项普查表格并对填报的表格进行自检,包括普查表的项目、编码、属性标识、各指标的计量单位以及文字表述等。部门负责人自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对普查数据负责,对填报表格进行整体审核,并签字盖章。2、普查员审核普查员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1)普查表必填项目是否填报齐全;(2)能源、水、主要原辅材料、主要产品产量、生产(运营)工况、污染处理设施及运行状况等基本情况是否与有关台帐、票据和实物相符;(3)普查表格填报栏目是否准确;(4)普查对象内部是否进行了内审并加盖印章。3、普查指导员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审核普查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如能源消耗与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固废产生量,水平衡,主要产品产量与能源、水、原辅材料消耗量的关系等。4、普查机构会审由普查机构组织污染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于重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会审;会审内容包括与日常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污染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并分析原因,确定普查数据填报的可信度;分析对比环境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结果的代表性,确定普查对象填报的一组数据的合理性。5、抽查审核抽查审核:由上级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机构的数据进行逐级随机抽样审核;地市级普查机构对各区县级工业源、农业源(以养殖业为主)和生活源各随机至少抽取2个普查对象进行审核。省级普查机构对各地市级普查机构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分别抽取4‰,2‰和2‰的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对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各随机至少抽取1个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国家对各省级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普查数据分别随机抽取1‰的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对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各随机至少抽取1个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审核应从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填报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逻辑关系、数据的有效性、质量管理等方面详细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三、数据审核的方法1、逐级数据审核结果做好记录,作为评判普查结果精度的依据(1)代码准确性审核各类代码需正确填写。企业法人代码、行业类别代码、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排水去向类型代码、受纳水体代码、行政区代码等各类代码需完整无误填写。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主要指标解释与填报规定”要求填报。(2)数据准确性审核①普查对象台帐需准确完整。台帐主要指普查对象各类属性标识情况,如产品产量、单位,工业总产值,燃煤灰分,硫分,单位能耗量,单位水耗量,单位煤耗量等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将台帐与实际填报项目进行对比,两者必须相符。②普查表规范填报,数据与单位要对应,指标单位符合统一要求。③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合理。各指标间的关系应符合《第一次全国污污染源普查表式》中相应的指标间关系。④根据普查对象产污特点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判别污染物产生浓度、排放浓度以及污染物去除效率是否合理。⑤填报指标偏大或偏小的,应重点审核。如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量偏大或偏小;消耗吨煤的SO2、烟尘产生量偏大或偏小;水泥行业吨产品工业粉尘产生量偏大或偏小等等。⑥存在下列不符合逻辑关系的需重点审核:有“废水排放量”却无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有燃料煤消费,却无燃烧废气、二氧化硫、烟尘、炉渣产生量的现象;无燃料消费,却有燃烧废气及污染物产生量的情况;有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和耗电量,却无污染物去除量现象;无治理设施,却有污染物去除量的现象;有脱硫设施和实际处理量,却无SO2去除量或SO2去除率小于40%的现象;无脱硫设施,却有SO2去除量或SO2去除率大于40%的现象;有烟尘去除量无粉煤灰产生量的现象;废水(气)治理设施数、耗电量、处理能力3个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及变化趋势不一致的现象;废水(气)治理设施实际处理量与设计处理能力差异较大的现象;有工业锅炉或工业炉窑却没有废气及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2、排放量的确认审核数据是否有责任性或技术性错误。如:单位混淆、小数点错误;审核数据指标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错误。审核废水、COD和氨氮、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固废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存在过大过小现象,并进行纵向比较。变化幅度过大的应重点审核,如废(污)水排放量原则上应是新鲜用水量的75~85%。(1)农业源、生活源对于农业源、生活源中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四——农业源普查技术规定》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六——生活源普查技术规定》,以排污系数法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测算。将计算结果与填报结果进行比较,审核选取的排污系数是否合适,以及计算过程是否正确,若两者间存在较大差异,则分析原因,确定最终的排放量。(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对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审核监督性监测结果与在线监测结果和企业自测结果的可比性,若其中差异较大时,应分析原因,结合企业月报表和年报表、污染治理工艺,确定治理效率和排放量。若无法解释原因时,应取其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填报。(3)工业污染源对于重点工业源,采用监测结果或排污系数测算排污量,必要时采用物料衡算法测算。监测频次、项目和分析方法应符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一——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否则数据无效。首先采用普查监测数据,在无普查监测数据或普查监测数据不规范的前提下,可采用规范的历史监测数据。历史监测数据选择的优先顺序原则上为: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自测或其它。同时根据《产排污系数手册》进行排污量的测算。审核排污量时,主要审核监测结果与排污系数测算的可比性,结合日常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排污申报数据进行核对,若数据间存在一定差异,则分析原因,确定选用监测数据、排污系数测算数据之一作为最终排污量录入上报,不得采用加权平均法折算排污量。当监测数据和排污系数核算数据差别较大,且无法解释原因时,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物料平衡的计算;如工艺过程复杂无法进行物料衡算时,应取监测数据和排污系数测算值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填报。四、数据审核结果的处理根据普查五级审核制度,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审核人员或部门应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由普查对象按规定程序和方式予以更改或重新填报。原始普查表、更正后的普查表和书面审核意见一并存档。1、普查对象内部审核结果的处理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填表人应根据部门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单位的审核意见予以更改。部门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单位的审核意见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填表人可拒绝更改,并可向各级普查机构举报。2、普查员审核结果的处理普查对象应根据普查员的审核意见,重新核查本单位基本情况是否与有关台帐和票据相符,普查表格填报栏目是否准确等,并按普查员的审核意见进行更改或对其做出解释。3、普查指导员审核结果的处理普查对象应根据普查指导员的审核意见,重新核查或调查填报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并按普查指导员的审核意见更改或对其做出解释。4、普查机构会审结果的处理普查对象应根据普查机构会审的审核意见,予以解释或更改并重新填报。5、抽查审核结果的处理各级抽查结果与原填报结果偏差较大时,应查明原因,是普查对象的生产状况、污染治理情况发生了变化,还是普查结果错误。属填报错误的,责令普查对象予以更改或重新填报。能源、水、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主要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审核结果与原填报数据偏差在20%以上的,视为不合格,需要对该普查对象重新进行调查。一个地区所有抽查样本中不合格普查对象超过30%时,该地区的该类污染源普查结果不合格,需要重新进行普查。抽查结果同时作为评判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精度和普查工作质量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数据审核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务院《污染源普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普查机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对象违反《污染源普查管理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本文标题: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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