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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2015年3月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一)定义《固废法》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的“废弃”特征废:物品丧失原有利用价值——丧失使用功能——丧失使用目的弃:物品所有者放弃所有权——由于功能的丧失——由于价值的降低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性状固态废物半固态废物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废物液态废物(但是不包括排入水体的废水)(二)基本属性1、自然属性:固态物质有一定的体积和形状,可以堆存和转移。2、资源属性:其被“废弃”的性质随时、空的变迁而具有相对性。3、危害性:(1)占用土地,影响景观;(2)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3)常常以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大气为其表现形式;(4)其危害具有隐蔽性、间接性、滞后性以及不可逆性。固体废物污染威胁日益严重江苏省固体废物产生量2013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1443.77万吨,与2012年相比,产生量上升12.3%。2013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14.99万吨,2014年危险废物申报量359.96万吨。•据对2014年申报数据统计,无锡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单位共2005家,2014年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103万吨,产废量占全省28.6%。无锡市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60家(占全省17.4%),其中危废焚烧处置单位2家,焚烧处置能力3.4万吨/年;危废填埋场1座,填埋能力10000吨/年,其他危废经营能力为156.6万吨。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三)固体废物的分类•按来源,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按危害,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中绝大部分是一般废物,一小部分是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中虽然也有少量危险废物,但由于目前管理能力所限,新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其进行了豁免,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所以目前环保部门的主要管理对象可以简单地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危险废物《固废法》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1)具有腐蚀性、毒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物质含量。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社会源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第一类废物,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出台后,医疗废物成为与危险废物并列的概念。2003年10月卫生部与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五类,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1医疗废物(851-001-01)、HW03废药物药品、HW16感光材料废物(900-019-16)、HW29含汞废物(900-024-29)有交叉。•目前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于其在管理方面的特殊要求,在环境管理中一般也作为一个独立的管理内容。二、我国现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体系•1、法律:(1)《刑法》(1997年修订)•(2)环境保护法•(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界定了的14项认定标准(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根据《解释》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1)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废物罪】•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2、法规:(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3)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3、部门规章:(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4、地方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目录:《国家危险废物目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6、规范性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7、标准、技术和经济政策•◆1、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焚烧、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2、鉴别标准: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标准等。•◆3、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置工程技术规范等。•◆4、图形及标志标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医疗废物警示标志等。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1990年3月22日,我国签署了该公约,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巴塞尔公约修正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管理原则1)全过程控制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处置)2)“三化”原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3)生产者负责和禁止排放固体废物原则;4)对危险废物实行特别严格的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特别规定(一)名录和鉴别制度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不另行鉴别。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废污染防治特别规定(二)识别标志制度•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是指以文字、图案、色彩等综合形式表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的制度。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基础性制度和措施。•《固废法》第51条确立了识别标志制度,并在第52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所有危险废物的容器都须贴上适当的标签。•危险废物的产生者须确保标签写上精确及足够的信息,使危险废物地运输、存放、处理得以适当及安全的进行。*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当采取袋装危险废物或不便于粘贴险废物标签时,则应在适当的位置系挂危险废物标签牌。•(粘贴于危险废物储存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说明•1、危险废物标签尺寸颜色•尺寸:20×20cm•底色:醒目的橘黄色•字体:黑体字•字体颜色:黑色•2、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3、材料为不干胶印刷品。•(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危险废物标签)•说明•1、危险废物标签尺寸颜色•尺寸:10×10cm•底色:醒目的橘黄色•字体:黑体字•字体颜色:黑色•2、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3、材料为印刷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危废污染防治特别规定(三)按计划管理制度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注:现场检查前应预先了解环保部门是否已收到拟检查单位上报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该计划可以对企业危废管理情况有初步了解。•应与环评材料中相关内容进行对照,如有较大出入的应要求企业给出合理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废污染防治特别规定(四)行政代处置制度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废污染防治特别规定(五)经营许可制度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废污染防治特别规定(六)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
本文标题: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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