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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务管理十个疑难问题(一)投资企业以土地投资,被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无形资产转让发票,是否允许以评估报告为依据,作为计税成本在税前扣除?例如:甲公司拥有土地历史成本为5000万元,评估价值为8000万元,甲公司以该土地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取得30%股份。(二)开发企业由于取得土地较早,开发楼盘时,由于土地价值已升值,是否允许以自行评估的价值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三)“假按揭”收入是否征税问题?(四)“假按揭”中的按揭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五)开发企业租赁商业设施,在附有免租期条款的情况下,免租期内是否确认租赁收入?(六)向“非金融机构”(单位)支付借款利息,需要什么样的扣税凭证?(七)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需要什么样的扣税凭证?(八)房屋拆迁费应以什么扣税凭证在税前列支?(九)如果A公司取得土地,由于各种原因,由B公司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B公司以A公司提供的土地款及其他费用清单,作为扣税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允许?(十)如果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规定,已经达到完工标准(销售开始标准),开发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结算计税成本,应当如何处理?
本文标题:房地产税务管理十个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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