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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UDC614.7(083.75)GB3838-88代替GB3838-83(1988年4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8年6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1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节划分类别。表1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序号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基本要求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A.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B.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器官不快的物质C.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D.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E.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1水温oC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1冬季周平均最大温降≤22pH≤6.5-8.56-93硫酸盐1)(以SO-2计)≤250以下2502502502504氯化物1)(以Cl-计)≤250以下2502502502505溶解性铁1)≤0.3以下0.30.50.51.06总锰1)≤0.1以下0.10.10.51.07总铜1)≤0.01以下1.0(渔0.01)1.0(渔0.01)1.01.08总锌1)≤0.051.0(渔0.1)1.0(渔0.01)2.02.09硝酸盐(以N计)≤10以下1020202510亚硝酸盐(以N计)≤0.060.10.151.01.011非离子氨≤0.020.020.020.20.212凯氏氮≤0.50.512213总磷(以P计)≤0.020.1(湖,库0.025)0.1(湖,库0.05)0.20.214高锰酸钾指数≤24681015溶解氧≥饱和度90%653216化学需氧量(CODcr)≤15以下15以下15202517生化需氧量(BOD5)≤3以下3461018氟化物(以F-计)≤1.0以下1.01.01.51.519磷(四价)≤0.01以下0.010.010.020.0220总砷≤0.050.050.050.10.121总汞2)≤0.000050.000050.00010.0010.00122总镉3)≤0.0010.0050.0050.0050.0123铬(六价)≤0.010.050.050.050.124总铅2)≤0.010.050.050.050.125总氟化物≤0.0050.05(渔0.005)0.2(渔0.005)0.20.226挥发酚2)≤0.0020.0020.0050.010.127石油类2)(石油醚萃取)≤0.050.050.050.51.02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2以下0.20.20.30.329总大肠菌群3)(个/L)≤1000030苯井(a)芘3)(ug/L)≤0.00250.00250.0025注:1)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2)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3)试行标准2水质要求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2.2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3标准的实施3.1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3.2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3.3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3.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3.5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TJ35-7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GB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3.6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订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4水质监测4.1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4.2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表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序号参数测定方法检测范围mg/L注释分析方法来源1水温2Ph玻璃电极法GB6920-863硫酸盐硫酸钡重量法10以上结果以SO42-计GB5750-85铬酸钠比色法5~200硫酸钡比浊法1~404氯化物硝酸银容量法10以上结果以Cl-计GB5750-85硝酸汞容量法可测至10以下5总铁二氮杂菲比色法检出下限0.05测得为水体中溶解态、胶体态、悬浮颗粒以及生物体中的总铁量GB5750-85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检出下限0.36总锰过硫酸铵比色法检出下限0.05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检出下限0.17总铜原子吸收直接法0.05~5GB7475-87分光光度法熬合萃取法0.0010.05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铜试剂)分光光度法检出下限0.003(3cm比色皿)0.02~0.70(1cm比色皿)未过滤的样品经消后测得的总铜量,包括溶解的和悬浮的GB7474-872,9-二甲基-1,10-二氮杂菲(新铜试剂)分光光度法0.006~3GB7473-878总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05~0.05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水样中总锌量GB7472-87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5~1GB7475-879硝酸盐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0.02~1硝酸盐含量过高时应稀释后测定结果以氮(N)计GB7480-8710亚硝酸盐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03~0.20采样后应尽快分析。结果以氮(N)计GB7493-8711非离子氨(NH3)纳氏试剂比色法0.05~2(分光光度法)0.20~2测得结果是以氮(N)计的氨氮浓度,然后再根据附表,换算为非离子氨浓度GB7479-87水杨酸分光光度法0.01~1GB7481-8712凯氏氮0.05~2(分光光度法)0.02~2(目视法)前处理后用纳氏比色法,测得为氨氮与有机氮之总和,结果以氨(N)计13总磷钼蓝比色法0.025~0.6结果为未过滤水样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溶解的和悬浮的总磷量14高锰酸盐指数酸性高锰酸钾法0.5~4.5碱性高锰酸钾法0.5~4.515溶解氧碘量法0.2~20碘量法测定溶解氧有各种修正法,测定时应根据干扰情况具体选用GB7489-8716化学需氧量(CODCr)重铬酸盐法10~80017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3以上GB7488-8718氟化物氟试剂比色法0.05~1.8结果以F-计GB7482-87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0.05~2.5离子选择电极法0.05~1900GB7484-8719硒(四价)二氨基联苯胺比色法检出下限0.01GB5750-85荧光分光光度法检出下限0.00120总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0.007~0.5测得为单体形态、无机或有机物中元素砷的总量GB74858721总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检出下限0.0001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全部汞GB7468-87溴酸钾-溴化钾消解法(最佳条件0.00005)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比色法0.002~0.04GB7469-8722总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0.001~0.05经酸硝解处理后,测得水样中的总镉量GB7475-87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01~0.05GB7471-8723铬(六价)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0.004~1.0GB7467-8724总铅原子吸收分直接法0.2~10经酸硝解处理后,测得水样中的总铅量GB7475-87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0.01~0.30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1~0.30GB7470-8725总氰化物异烟酸-吡啶啉酮比色法0.004~0.25包括全部简单氰化物和绝大部分络合GB7486-87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0.002~0.45氰化物,不包括钴氰络合物26挥发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0.002~6GB7490-8727石油类紫外分光光度法0.005~502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0.005~2.0本法测得为亚甲基蓝活性物质(MBAS),结果以LAS计GB7494-8729总大肠菌群多管发酵法GB5750-85滤膜法30苯并(a)芘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2.5ug/LGB5750-85注:*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83年版),待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划标准处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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