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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件1:车辆回收利用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会议纪要为了落实已立项车辆回收利用标准的制定、安排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和进一步完善工作组组织结构,2008年9月17-18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道路车辆回收利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在南京召开了车辆回收利用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会议,重点对《道路车辆回收利用术语》及《车辆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两项标准草案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来自标准起草单位及工作组成员单位的39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工作组秘书处刘翔海主持。刘翔海代表秘书处向与会代表介绍了自工作组筹备会议以来秘书处开展的工作,以及已立项的4项回收利用标准的制定进展情况。秘书处指出,《道路车辆回收利用术语》及《车辆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两项国家标准是道路车辆回收利用标准体系中的基础性标准,各标准起草单位应充分认识该两项标准的重要作用和对其它标准的指导意义,在按期完成标准起草工作的同时,保证标准制定的质量。刘翔海对各成员单位给予秘书处以及回收利用标准制定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希望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继续关注标准的制定进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对标准草案的技术内容提出合理性修改建议。随后,标准起草人员对两项标准制定的目的、立项背景及标准草案的技术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然后,与会代3表对标准草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讨论,标准起草工作组在认真听取并汇总参会代表们的建议后,对两项标准草案形成如下修改意见:一、对《车辆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标准草案的修改意见:1、对由单一金属材料钢、铁构成的部件不标注可回收利用性标识;对轻合金、重金属和稀有金属等金属部件,标注可回收利用性标识,并标明其构成的材料;对超过100克的塑料件,质量超过200克的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和其它非金属部件标注可回收利用性标识,并标明其构成的材料;对复合材料部件,标注可回收利用性标识,并标明其构成的材料。2、对标识的方式进行修改和调整。对标准的技术条款进行重新编写,按照材料的回收利用途径,标明“再利用”、“能量回收”、“不可回收利用”等回收利用的方式,即:可以再利用的部件标记为Rcy,可以能量回收的部件标记为Rce,不可回收利用的部件标记为NRco。3、继续沿用原来标准制定的思路,用百分比的方式标注部件的回收利用率,但对标准文本编排格式及叙述方式进行修改(由于部件的回收利用率的计算方法尚未发现统一的计算标准,工作组责成相关标准起草单位及工作组成员单位提交支持性材料和有关研究成果)。4、进一步细化标准的技术条款,规范使用的术语。5、考虑到各回收利用标准名称的规范和统一,将标准名称改为“道路车辆回收利用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4二、对《道路车辆回收利用术语》标准草案的修改建议1、继续沿用原来的标准编排格式,按照车辆设计、制造、拆解、回收利用等车辆的不同生命阶段对术语进行分类和划分。2、对于已在其它标准中出现的术语,如果本标准使用其定义,可在本标准中直接引用,不必在标准文本中进行重复叙述。对新制定的术语应尽可能参考国外标准法规,国外标准法规中没有的术语,应结合国内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义。3、对标准中部分定义不明确的术语进行重新定义,对于已在其它标准或技术法规中出现但其定义不适于在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再进一步寻找科学依据,对其定义进行确认和规范。标准起草单位表示将结合会议讨论及随后各成员单位提交的技术支持资料,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对标准草案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在下次会议上提交更加成熟的标准草案。在完成上述两个标准草案的讨论后,秘书处向与会代表介绍了下一阶段工作组拟开展的重点工作,并就工作组下各标准研究小组的筹建、运作方式、工作范围、经费筹集等议题与会议代表进行了深入交流。最后,秘书处就今年拟申请立项的若干回收利用标准向与会代表进行了通报,并希望感兴趣的成员单位与秘书处进行沟通,积极参与标准的前期研究和标准制定工作。会议结束后,在南汽集团的精心组织和安排下,与会代表们饶有5兴致地参观了南汽集团名爵生产现场,工作组秘书处及与会代表对南汽集团对本次会议的鼎力协助表示诚挚的谢意。二OO八年十月六日GB/T××××—××××6附件2:道路车辆回收利用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会后修改稿)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构成道路车辆部件的可回收利用性的标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用于道路车辆的金属部件,质量超过100克的塑料件,质量超过200克的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和其它部件。质量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部件,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035-1996塑料术语及其定义(eqvISO472-1988)GB/T19515-2004/ISO22628:2002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GB/T20861-2007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QC/T797-2008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GB/T产品及零部件回收利用标识第一部分GB/T道路车辆回收利用术语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以及GB/T2035、GB/T19515、GB/T20861、GB/T和GB/T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标准。3.1车辆材料vehiclematerials构成车辆产品和部件的各类物质(材料)的统称,是一种物质(材料)或几种物质(材料)的集成(将混合物改为集成),如金属(镀层、焊料合金、黄铜)、塑料、陶瓷,橡胶等。3.1.1金属材料metallicmaterials金属元素或以金属元素为主构成的具有金属特性的材料的统称,包括纯金属、合金、金属间化合物和特种金属材料等。车辆部件中的金属材料可概括为以下几类:钢和铁(如碳素钢、合金钢、铸钢、铸铁以及以铁为基的粉未冶金件)、轻合金(如铝、镁、钛及其合金)、重金属(如铜合金、镍合金、锌合金、铅)和稀有金属(如铂、铑)等。GB/T××××—××××73.1.2非金属材料non-metallicmaterials主要由非金属元素或化合物构成的材料。3.1.2.1塑料plastics以高聚物为主要成分,并在加工为成品的某阶段可流动成形的材料(该定义根据GB/T2035)。3.1.2.2橡胶rubber是一种高分子量、具有可逆形变的高弹性聚合物材料。3.1.2.3高分子聚合物macromoleculepolymer以相互连接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原子或原子团(结构单元)多次重复为特征的分子所组成的物质,其分子量大到足以使整体性能不随加入或除去一个或几个结构单元二明显改变。3.1.3复合材料compositematerials是由金属材料和/或非金属材料通过复合工艺组合而成的新型材料。它既能保留原组分材料的主要特色,又通过复合效应获得原组分不具备的性能。可以通过材料设计使各组分的性能互相补充并彼此关联,从而获得新的优越性能。与一般材料的简单混合有本质区别。(该定义根据1994年师昌绪院士主编的“材料大字典”)3.2部件/车辆部件parts/vehicleparts指道路车辆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包括总成、独立技术单元、具有独立功能的零件和组件等。(该定义根据辞海:部件指机器中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由若干零件装配而成)3.2.1金属部件metallicparts由金属材料制造的、可以使用的部件。3.2.2非金属部件non-metallicparts由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可以使用的部件。3.2.3复合材料部件compositeparts由复合材料制造的、可以使用的部件。3.3车辆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供车辆生产企业、消费者、回收者、处置者使用的用于表示车辆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的标识,并包含构成部件材料的相关信息。4标识要求4.1标识范围4.1.1金属部件GB/T××××—××××8对于钢和铁制造的金属部件,可以不标注可回收利用性标识。对于轻合金、重金属和稀有金属等金属部件,应标注可回收利用性标识,并在标识的下方使用恰当的符号、文字或缩略语标明其构成的材料。4.1.2非金属部件质量超过100克的塑料件,质量超过200克的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和其它非金属部件部件应标注可回收利用性标识,并在标识的下方使用恰当的符号、文字或缩略语标明其构成的材料。4.1.3复合材料部件复合材料部件,应标注可回收利用性标识,并在标识的下方使用恰当的符号、文字或缩略语标明其构成的材料。4.1.4其它一般性规定对于可以进一步拆分的采用同种材料构成的部件(如机械变速器、电机),可使用一个标识;对于不能进一步拆分的部件,如果其构成材料中含有不可回收利用的材料,则应在标识中标注出可回收利用率。4.2标识格式及内容4.2.1标识主体图形可回收利用性标识主体图形如图1所示,符号中间应标注部件的可回收利用率,占部件总质量5%以上的材料应在图形符号下方标注代表其名称的符号、文字或缩略语。部件由多种材料采用粘接、镶嵌方式构成时,中间以“+”隔开,并由面材向基材依次编写,昀后标注回收利用的方式,标注的两端应有起止标记“”和“”。质量百分比小于5%的材料可不标注。标识中应使用规范的文字、数字和字母。⑴⑵图1.可回收利用标识示例(文本框不用边框,回收利用方式用“/”隔开)4.2.2回收利用率制造商根据经过验证的回收利用方式计算每个部件的实际回收利用率,并按照百分比标注。回收利用率百分比数值圆整到整数。当实际回收利用率为100%或者不能回收时可不标注。4.2.3回收利用的方式按照材料的回收利用途径,标明再利用、能量回收、不能回收利用等回收利用的方式:可以再利用的部件标记为Rcy;可以能量回收的部件标记为Rce;UP-(MD+GF)75/Rce95YL112/RcyGB/T××××—××××9不能回收利用的部件标记为NRco。4.2.4材料标识对于材料标识,如果存在任何恰当的符号或缩略语没有包含在本标准中,而且这些符号或缩略语来自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本标准允许使用这些符号或缩略语。4.2.4.1金属部件的材料标识金属部件的材料标识按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标注,标注材料牌号或统一数字代码,两种表示方法均有效;凡未列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材料,参照同类材料相关标准规定的表示规则标注。示例:一种名义含有硅9%、铜4%的铝合金压铸件,有关的国家标准规定其牌号为YZAlSi9Cu4、合金代号YL112,则标注为YZAlSi9Cu4或YL112;一种名义含有硅9%、铜3%的铝合金压铸件,参照同类材料标准规定的表示规则标注为YZAlSi9Cu3、或AlSi9Cu3、或AS9C3。4.2.4.2非金属部件的材料标识非金属部件的材料标识按QC/T797等标准的规定标注。4.2.5标识示例4.2.5.1可回收利用部件可回收利用部件标识示例如图1。4.2.5.2不可回收利用部件不可回收利用部件标识示例如图2。图2.不可回收利用标识示例4.3标识位置和尺寸4.3.1标识位置标识应位于部件表面易于识别和读取的部位,标识的位置不得影响部件的使用和正常功用,并且满足汽车整车和部件产品的外观设计要求。在部件进行维修时应保证标识不被损坏,更换时应保证更换件上标识完好。如果由于部件的形状不规则或受功能所限,无法在部件表面标注,则应在产品拆解技术手册中予以注明。4.3.2标识尺寸标识应根据部件的大小选择合适的规格,面积不得小于25mm2,如果需要缩小或放大标识,必须同比例缩小或放大,标识中使用的文字、数字和字母高度不得小于2mm。Glass/NRcoGB/T××××—××××104.4标识方法标识可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任意一种:a)进行设计时,采用模具成型;b)压印成型;c)喷涂或印刷;d)蚀刻;e)不易损坏的粘性标签。4.5标识的检验标识应在任何情况下清晰可见、易于识别,应保证标识牢固和不易替换。以手持沾水的湿布摩擦30秒,再使用沾工业酒精的湿布摩擦30秒后不褪色且不脱落,擦洗后不影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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