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1982年4月6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1982年8月1日实施)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订。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1、标准的分级和限值1.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127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1.2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见下表。污染物名称浓度限值,毫米/米3取值时间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总悬浮微粒日平均*0.150.300.50任何一次**0.301.001.50飘尘日平均0.050.150.25任何一次0.150.500.70年日平均***0.020.060.10二氧化硫日平均0.050.150.25任何一次0.150.500.70氮氧化物日平均0.050.100.15任何一次0.100.150.30一氧化碳日平均4.004.006.00任何一次10.0010.0020.00光化学氧化剂(O3)1小时平均0.120.160.20注:*“日平均”为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不许超过的限值。**“任何一次”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不许超过的浓度限值。不同污染物“任何一次”采样时间见有关规定。***“年日平均”为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均值不许超过的限值。1.2.1总悬浮微粒(T.S.P),系指100微米以下微粒。1.2.2飘尘,系指空气动力学粒径10微米以下的微粒,该项为参考标准。1.2.3光化学氧化剂(O3),1小时均值每月不得超过一次以上。2大气环境质量区的划分及其执行标准的级别2.1根据各地区的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类: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三类区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2.2一类区由国家确定,二、三类区以及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2.3各类大气环境质量区执行标准的级别规定如下:一类区一般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一般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一般执行三级标准2.4凡位于二类区内的工业企业,应执行二级标准;凡位于三类区内的非规划的居民区,应执行三级标准。3监测方法3.1标准中各项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如下:污染物名称监测方法总悬浮微粒滤膜采样、重量法飘尘重量法GB6921-86二氧化硫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氮氧化物(以NO2计)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一氧化碳红外分析、气相色谱法、求置换法光化学氧化剂(O3)硼酸碘化钾法(要扣除同步监测的NO3干扰〕3.2大气监测中的布点、采样、分析、数据处理等具体方法和工作程序,按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4标准的实施与管理4.1各级标准由地方确定其达标期限,并制定实现的规划。三级标准为任何大气环境必须达到的起码标准。4.2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实施。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主编。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1487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