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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會議紀錄時間:96年07月26日(星期四)中午12時整地點:濟世大樓2樓CS201室主持人:余校長幸司記錄:王惠玲出席人:余幸司、葛應欽、鐘育志、許勝雄、吳永昌、楊瑞成、楊美賞、曾誠齊、楊俊毓、賴春生、謝天渝(李惠娥代)、蔡義弘、陳彰惠、蔡麗玉(黎俊蔚代)、王志鉦、柯成國、賴文德、張建國、劉景寬、吳俊仁、莊萬龍(請假)、關皚麗(請假)、鍾飲文、陳鴻鈞(請假)、蔡英美、李惠娥、莊弘毅、陳武宗(請假)、黃俊雄(請假)、洪秀貞、江宏哲、張松山、許芳益、吳信隆、劉宏文、洪純隆(請假)、莊麗月(請假)、沈茂昌(請假)、林幸道(請假)、陳英富(請假)、吳明忠、林勝豐(請假)、辛錫璋、黃明賢、許勤、顏正賢、謝建勳、黃旭霖(請假)、陳中和(請假)、黃哲人、黃尚志(請假)、蔡哲嘉(請假)、余明隆(請假)、邱肇基(請假)、李瑞年、蕭世芬(請假)、楊秀蘭、邱大昕(請假)、張哲銘、王姿乃、蔡志浩(請假)、陳榮祥(請假)、李昆興(請假)、陳彥旭(請假)、陳芳銘(請假)、郭昭宏(請假)、劉雅瑛、李智雄(請假)、張淑惠、郭安佳、潘純媚(吳鈴珠代)、戴天亮、陳建立(請假)、林義峰(請假)、陳俊佑(請假)、陳昱璁、徐重興(請假)、余蕙宏、王湘涵(請假)、游于涵(請假)、駱子翰(請假)、陳又菱(請假)、張鈺雪(請假)。列席人:蔡宜玲、萬先鳳、鄭苑岑。出席人員:應到83人,實到48人,出席率58﹪。甲、上次會議追蹤事項報告:無乙、主席報告:余校長幸司報告丙、校務會議提案提案一提案單位:研發處案由:本校學術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請審議。說明:為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之修正故擬修改本設置辦法,且經96年7月24日簽核同意。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1.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一)主任:一名,綜合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增加”由”)2.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二)組長:若干名,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遴選,呈請校長聘兼之。(刪除”經研發長同意,”)提案二提案單位:教師發展中心案由:本校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暨臨床技能學習中心設置辦法(廢止案),請審議。保存期限:永久保存QP-07-34-01-111說明: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修訂,原「教師發展中心設置辦法」修訂為「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設置辦法」條文內容詳見附件,本案業經96年6月26日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並於96年07月11日簽核同意送會討論。二、原臨床技能學習中心之組織功能併入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之臨床技能組,故擬廢止原「臨床技能學習中心設置辦法」。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1.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臨床技能組:整合各學院臨床技能之教學資源;提升臨床技能之教學品質;負責”統籌管理”臨床技能學習專業教室與相關業務。為落實臨床技能教學,本組得視需要設置擬人化教具教學小組、基本臨床技能教學小組、臨床技能評量小組,其要點另訂之。(增加”統籌管理"文字)3.第五條文字修正為:本中心”成效及相關制度由”教師發展委員會負責督導,其辦法另訂之。提案三提案單位:基因體醫學研究中心、功能性蛋白質體研究中心案由:本校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設置辦法(草案)暨基因體醫學研究中心、功能性蛋白質體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廢止案),請審議。說明:一、依據高雄醫學大學組織章程96.07.13高醫秘字第0960006077號函公布,設立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二、整合本校校級研究中心單位之組織架構,其基因體醫學研究中心、功能性蛋白質體研究中心,併入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三、本案業經96.07.05簽核同意。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1.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負責校內(外)研究資源之統籌、運用與維護。(增加”(外)”)2.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統籌貴重儀器申購之審查。(刪除”之”修正為”申購之審查”)3.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行政管理組:管理校內(外)研究資源;負責資源分配及有效運用之行政業務;擬訂共用、貴重儀器之使用要點及收費標準。(增加”(外)”)4.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發展企畫組:規劃校內(外)研究資源之使用及整合;統籌貴重儀器之申購,發展技術平台之校際合作。(增加”(外)”)5.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本中心得視研究發展之需要,另設研究室或”其他研究單位”。(”第二項改為第五款,並文字修正”)6.第五條:本中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中心主任擔任主席,各組"、室、中心之”組長為會議成員,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校內外相關人員列席。(增加"、室、中心之”)提案四提案單位:進修推廣部案由:本校推廣教育暨社會資源中心設置辦法(草案)暨社會暨社區健康發展中心設置辦法(廢止案),請審議。說明: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訂定「推廣教育暨社會資源中心設置辦法」(草案)。二、因應本校組織架構之重整,將原社會暨社區健康發展中心之設置辦法廢止。三、本案業經96年7月3日簽核同意。保存期限:永久保存QP-07-34-01-112決議:照案通過。提案五提案單位:人事室案由:本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修正草案),請審議。說明:一、教育部教授休假研究辦法已廢止。二、原休假辦法為83年制訂,為更符合目前實況需求,故修訂本辦法,參考台大、成大、中山、北醫、中國及長庚等校辦法,業經96年5月1日簽呈核可。三、修訂內容增列連續服務滿七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期及將休假名額改為不得超過該系、所(組)專任教授總人數百分之十五,不足一人,以一人計。四、「高雄醫學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1.第一條:為鼓勵教授充實新知,並提升學術水準,訂定本辦法。(刪除”特”)2.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三、教授曾經核准休假研究,返校服務連續未滿七(學期)者。(年修正為”(學期)”)3.新增第四條第二項:”合聘於本校附設醫院之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時,須經合聘單位同意,始得提出申請。”(增加”合聘於本校附設醫院之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時,須經合聘單位同意,始得提出申請。”)4.第五條:教授休假研究為一學年者,經學校核准”後”,得以學期為單位分段辦理。…(”以”修正為”為”)、(刪除”為限”修正為”者”)、(刪除”者”修正為”後”)5.第六條刪除第二項文字:刪除"合聘於本校附設醫院之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時,須經合聘單位同意,始得提出申請。”6.第九條刪除第二項,並修正第一項文字: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留職留薪”,休假研究期滿,應即返校報到服務,並於返校服務三個月內就研究成果提出書面報告。(刪除”所提報告與原計畫不符者,需於報告內敘明充分理由,否則不得再申請休假研究。”)7.第十條文字修正:教授休假研究期間,…。違反規定者,應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繳回休假研究期間所發之薪給。提案六提案單位:人事室案由: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修正草案),請審議。說明:一、依據教育部96年06月26日台學審字第0960083742號函,修正條文。二、來函內容:「貴校為本部正式核定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經查貴校對於送審人之專門著作僅採一級(次)外審機制,且審查人數低於5人。為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審查人數不宜低於5人,且通過門檻不得低於4人,請即配合修正並納入相關規範後,報部備查。」三、本案經96.07.12九十五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四、「高雄醫學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決議:修正通過,提董事會審議。修正內容如下:1.新增第九條第二項:保存期限:永久保存QP-07-34-01-113前項各級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2.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經初審通過之教師,各系(所、組)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集人應加註評語連同評審成績”、及其升等著作”及會議紀錄送請各該學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增加”、及其升等著作”)3.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系所”(組)”審查前得邀請每一候選人,以送審代表著作(論文)為題作學術演講。(增加”(組)”)4.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專門著作送請學者專家審查,對審查人應予保密,其審查結果作為評定研究成績之參考依據。…。(刪除”校內外”)5.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著作審查學者專家不得重複。(”增加第五款”)提案七提案單位:人事室案由:本校「名譽教授聘任辦法」(修正草案),請審議。說明:一、依據董事會第十五屆第十三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辦理。二、本辦法業經簽核同意。決議:修正通過,提董事會審議。修正內容如下:為表彰本校資深優良教授”且”具有特殊貢獻之教授,特定本辦法。(第一條同原條文、”或”修正為”且”)丁、臨時動議:無戊、主席宣布散會下午三時整。保存期限:永久保存QP-07-34-01-114
本文标题:高雄医学大学九十五学第五次校务会议会议纪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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