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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要素及其确认教案样例(精选3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会计要素及其确认教案样例(精选3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设计的必要性及其目标、原则、要素、财务报告等问题的探讨1摘要《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两个“征求意见稿”于2009年8月12日发布后,迫切需要设计《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文章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否应单独设计进行了评析,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设计中的会计目标、会计原则、会计要素、财务报告等问题作了探讨。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目标;会计原则;会计要素;财务报告2009年8月12日,财政部发布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并拟于2010年实施。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高等学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但是,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却没有出台,本文拟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一、《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应单独设计的评析(一)关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否应单独设计主要有以下观点1.不需单独设计,应企事合并,放在《企业会计准则》内阎达五、赵西卜(2003)认为:“《企业会计准则》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在要素定义、基本原则等方面的近似性,企事业单位业务内容及管理模式的融合性以及近年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大量涌现,不但需要重新规范非营利组织会计行为,而且有必要将两套准则合一”;“可以推断,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三足鼎立’的会计准则体系格局,会逐渐被《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两分天下’的会计准则结构所取代。”2.不需单独设计,应政事合并,统称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张雪芬认为:“我国预算会计体系将向‘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发展”;“只是由于它与政府会计有共同的非营利性的特征,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和政府会计虽同属非企业单位会计,但不能统称为政府会计,在制定会计规范时,将其统称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3.不需单独设计,应政事合并,统称为《预算会计基本准则》赵建勇(2000)认为“:不赞成将中国事业单位设立为一个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或改称政府会计)相并列的第三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按照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1999年科研工作安排,‘试拟涵盖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的《预算会计基本准则》,以完善我国两大会计体系之一的预算会计体系’被列为预算会计研究课题组的首要课题。”(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应单独设计笔者认为,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应单独设计。理由如下。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不应与《企业会计准则》合并王庆成(2004)指出:“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应合并制定准则,甚至合称为企事业单位会计,似乎有悖于会计的基本理论。古今中外,会计的基本分类就是看其会计主体是否进行经营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基本性质并没有改变,更远未达到与企业会计趋同的地步。非营利组织会计不同于企业会计的特点在于:(1)会计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期末有盈余,那也只是结果,而非目的。(2)在会计要素上,不存在所有者权益,单位万一清算不需退还原始投资;即使民办单位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那也只是奖励,不同于按股分红。(3)在会计原则上,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会计论坛封面专题大多要按出资人的意愿支配使用,专款专用是重要的会计原则,这对很多核算问题的处理影响很大,而企业会计则不然。(4)会计账务处理不采取以利润核算为中心的模式,而是采取以收支结余核算为中心的模式,由此在会计科目设置、会计事项处理上有很大特点等等。”笔者同意此观点。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不应与政府会计准则合并(1)理论分析。赵建勇(2000)表示:“不赞成将中国事业单位设立为一个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或改称政府会计)相并列的第三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从理论上分析,事业单位会计与政府会计关系虽然非常密切,但原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2002)却指出:“财政部正尝试建立政府会计体系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准备通过几年努力,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由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和企业会计三大部分组成的会计体系。”因此,从规范实务的准则来讲,公立事业单位会计与政府会计有很大差别,正如王庆成指出的:“事业单位会计与政府会计有实质性的差别。”“所谓的‘三足鼎立’的会计准则体系格局,在我国还从来没有存在过;倒是在将来有可能逆向发展,由‘两分天下’走向‘三足鼎立’。”笔者同意此观点。(2)政府导向分析。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1999年虽然安排了“预算会计基本准则”为首要课题,但之后的法规和财政部对会计工作的要求,《政府会计准则》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从两个角度提出来的。如: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三十二章第一节指出:“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国库现金管理和国债余额管理制度,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加强预算执行审计,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2008年3月5日,财政部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的《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修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制度。”据《中国财经报》2008年1月18日报道,《2008会计管理工作要点》第五点规定:“稳步推进政府和事业单位会计改革。配合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稳步推进相关会计改革。一是研究提出我国政府会计准则基本框架,修订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件成熟时,拟在医院、高校等事业单位试行。”据《中国财经报》2008年7月4日报道,《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征求意见稿)在全国公开征求意见,第9条指出:“建立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按照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财政绩效管理、提升财政管理效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稳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二、关于会计目标的探析(一)国内外在会计目标方面的主要观点1.国外观点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FASB第4号概念公告“非营利机构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中列举了二十多类信息使用者,大致可分为四个方面:资财供应者;服务对象;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经理人员。为适应这些方面的信息要求,第4号概念公告对私营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确定如下:(1)提供对制定资财分配、使用决策有用的信息;(2)提供对评价服务情况和未来服务能力有用的信息;(3)提供对评估管理当局业绩和经管责任有用的信息;(4)提供有关经济资源、债务、净资财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信息。由于私营非营利组织的许多特征相似营利组织(企业),因此,第4号概念公告于1985年12月被FASB发布的适用于一切营利组织的第6号会计概念公告“财务报表的各种要素”所取代。加拿大在1988年发布的《财务报表概念》中提出:“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有用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组织成员、捐助人、贷款人和其他使用者作出资源配置决策和评价管理层经管责任的履行”;“关于经管责任解除的信息在非营利部门中尤其重要,在这些部门中,资源常被用于特定的目的,并且管理层对这些资源的适当使用负有责任。”2.国内观点我国最早研究会计目标的学者是张为国教授,他于1990年12月发表的博士论文《会计目的与会计改革》“前言”中指出:“会计目的所明确表述的,是会计应当向谁提供这些信息,为何提供信息,提供什么信息,以及以何种方式提供这些信息。”国内学者论述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有代表性的学者是张月玲教授,她在其博士论文中认为,研究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应关注非营利组织的创建者、支持者、管理者、受益者等。他们或提供资财创建、或提供资财支持、或进行协调管理、或从中受益,这些人群最关心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最需要了解非营利组织运营的有关信息。因此,他们是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具体包括:(1)政府及其管理部门;(2)投资者;(3)捐赠者;(4)信贷者;(5)社会公众。(二)事业单位会计目标探析按国际通行惯例会计目标系指会计信息目标,或财务报告目标。其内涵有三:一是向谁提供会计信息;二是提供什么样的会计信息;三是提供这些会计信息干什么(要达到什么目的)。科学地回答这三个问题,事业单位会计改革就有了正确的方向。因此,会计界人士认为,会计目标是设计事业单位会计概念框架的核心;是建立事业单位会计规范体系的基点;是推行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一般认为,会计目标存在两大派别: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国内外理论界倾向受托责任观。如1989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指出“财务报表还反映企业管理当局对交托给他们的资源的保管工作或核算工作的成果。”笔者同意受托责任观。受托责任观决定了向谁提供会计信息、提供什么样的会计信息和提供这些会计信息干什么。如我国财政部于1997会计之友2006年第11期下会计论坛封面专题9上年5月28日公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加强内部经营管理。”而《民营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八条第二款则规定:“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前者强调会计核算为宏观管理服务,后者强调会计信息为外部使用者服务。《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设计时,应明确会计信息要满足投资者、购买服务者、捐赠者、债权人、监管者、社会公众等的需要。事业单位以公立大学为例。大学会计信息公开披露的理论基础有公共产品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本文不赘述。公立大学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是纳税人的钱;大学经费的第二大来源是学生及其家长所交纳的学费,因此,委托人不仅包括纳税人,而且包括学生及其家长。公立大学资金的使用理应得到全体纳税人和全体学生及其家长的监督。由此可见,公立大学的会计信息应该公开披露,不仅大学的决算应该公开披露,而且预算也应公开披露。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问题,公立大学的会计信息从来没有公开披露过。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这不仅剥夺了纳税人和全体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而且剥夺了纳税人和全体学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权。这也是造成公立大学浪费严重与违纪违法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日本大学的财务信息是公开披露的。日本1947年颁发的《学校教育法》(法律第26号)、1956年发布的《设置大学标准》(文部省令第28号)第2条以及1975年发布的《短期大学设置标准》(文部省令第21号)第2条中均规定:“关于教育研究活动等状况,应采取利用宣传杂志登载进行公开及其他广而告之的方法,积极提供信息”,各大学积极提供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义务。按照此规定,各大学都要设置各种信息提供机构。2004年制定了《国立大学法人会计基准》,要求公共学校法人要制作事业报告书、收支平衡表、净资产增减计算表、借贷对照表、财产目录等以备有关部门查验,原则上这些信息都允许社会人员阅览。按照私立学校法,学校法人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都要做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和收支平衡表等以备主管部门查验。日本大学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对我们的启示。我国大学应建立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不论是公立大学还是民办高校,都提供准公共产品,都具有公益性质。特别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应享有对大学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我国大学应建立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我国大学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1.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预算;2.重大会计事项,如筹资、投资、贷款以及985或211经费等;3.特别事项,如财务风险、乱收费、投资失误等;4.审计报告;5.重大非财务信息,如学校合并重组、重点学科建设、学校规模变化等。我国大学财务信息公开披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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