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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
1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各排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对规范设置排污口的规定以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必须按规定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以下简称排污口),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信息化管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及北京市环保局有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要求,2010年,我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及时间要求1、整治范围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国家和市、区重点污染源(名单见附件1)。2、整治时间2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项目验收内容之一。国家和市级重点污染源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排污口整治;区级重点污染源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整治。二、整治内容1、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各排污单位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关于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技术要求,建设完善规范化排污口。同时建设的规范化排污口要充分考虑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2、设立标志牌排污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环办〔2003〕95号)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要求自行制作、设立排污口标志牌。3、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3排污单位必须为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联网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工作条件;除流量计等必须在室外安装外,其他设施应在室内安装;在线监测站房面积根据监测项目多少的需要而定,但不得低于4平方米;近距离范围内无产生高温、高压、高频、强磁、粉尘、水气、腐蚀性气体的设备或干扰源;180—250伏的非负载供电;接地电阻小于2欧姆。4、建立排污口规范化档案各排污单位要建立各排污口相应的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的地理位置(经纬度),排污口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及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和记录,同时上报我局建档以便统一管理。三、整治标准1、污水排放口的整治(1)一个排污单位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排放口;因特殊原因需要增设排放口的,应报区环境保护局同意。(2)废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排放一类污染物的在车间排放口,排放其它污染物的在企业的总排放口或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且应在企业边界内或边界外不超过10米处(对污水排放口位置的要求)。(3)排污口可以是矩形、圆管形或梯形等,一般使用混凝土、钢板或钢管等原料,必须具备方便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有压排4污管道应安装取样阀门;污水面在地下或距地面超过1米,应建取样台阶或梯架;污水直接从暗渠排入市政管道的,应在企业界内或排入市政管道前设置取样口。(4)国家和市级重点污染源污水排放口必须依法安装流量监控装置和在线监测仪器,已安装的必须保持正常运作;区级重点污染源污水排放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或计量装置,测流段的直线长度应是其水面的宽度的3倍以上。2、废气排放口的整治(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设置废气排放口的采样监测点。对不符合规定高度要求的排气筒,要加高达到规定要求,有泄漏现象的要进行整改。(2)排气筒设置的采样口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和便于采样、监测的要求。采样口直径一般不小于75毫米,如无法满足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确认。(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和标明采样点。3、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整治(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对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水等防治措施。(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4、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5(1)造成厂界噪声超标的噪声源,应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和隔声等措施,努力降低噪声对环境的污染。(2)在固定的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点,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的监测点。5、排污口立标(1)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污染源排放口必须设置由环保部门统一编号的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口标志牌由环保局统一监制。(2)标志牌设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监测点附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设置标志牌距离地面2米以上。(3)对非危险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占用土地超过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各进出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在100平方米和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主要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应在醒目处设置1个标志牌。凡是危险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在其边界各进出口均应设置标志牌。四、整治验收要求6排污单位在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结束后,应向我局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一)验收评定标准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验收》(环监【1996】470)进行检查评定。1、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具备监测、测流条件;2、设施齐全、设备完好、具备通信专线;调取网络中数据的成功率大于80%;3、运行台帐和设备管理制度健全、规范;4、在生产设施正常运行条件下,根据排污规律,在一个正常排污周期内,监测误差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验收方法和验收程序1、排污单位在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后,向区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排污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验收申请报告、工作总结报告、设计方案及图纸、设备仪器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规范材料和排污口规范化档案;3、区环保局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验收,填写《房山区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报告表》。五、工作要求1、整个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所需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设置安装后,必须保持清晰、完整,流量装置、采样口及附设装置必须运转正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7擅自拆除、移动和涂改。如排污口位置需要调整或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区环保局并经同意后方能实施调换和更改。同时,排污单位要将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纳入设备管理,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和制度。3、各排污单位必须在2010年6月25日前向我局提供工程建设设计方案,经我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开工建设;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申请必须在2010年11月底前提交我局。4、各相关企业务必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节点前完成各项工作,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任务的企业,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下载地址:,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技术咨询。附件1:房山区国家和市、区重点污染源名单;附件2:房山区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申请表;附件3:房山区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报告表(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8附件2:房山区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申请表填报日期: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盖章)环保机构名称单位地址控制类型国控、市控、区控、一般环保设施投资主要污染物联系电话联系人排放口(源)、标志牌、污染治理设施情况污水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污染物排放去向标志牌类别治理设施名称平面立式提示警告废气排放口编号排放源名称排放污染物烟囱高度噪声排放源编号噪声源名称噪声类别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编号废物名称废物来源堆场面积备注区环境保护局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设置排污口标志牌:平面个、立式个、提示个、警告个。经办人:复核人:日期:说明:1.在标志牌类别打√:距排污口1米范围内有建筑物的设平面牌,无建筑物的设立式牌;一般污染物设提示牌,有毒有害污染物设警告牌;烟囱高度为米,堆场面积为平方米;2.表格如不够可自行添加;3.本表一式两份,经审核后,环保局和申报单位各一份(附厂区排污口分布图及照片一张)。9
本文标题: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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