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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卷第2期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Vol.22No.22009年3月JOURNALOFNINGBOUNIVERSITY(LIBERALARTSEDITION)Mar.2009——————————————收稿日期:2008-06-02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05JJD82007)。作者简介:蔡守秋(1944-),男,湖南东安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与生态文明观蔡守秋(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00)摘要: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生态文明观和环境法治观,促进环境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完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与中国特色环境法律制度的体系。生态文明观具有特别重要的新意,它是一种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高度发展、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和谐统一的文化,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生态文明观对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只有通过生态文明体系的建设,才能形成良好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并制定出先进的环保法律制度。关键词:环境法治;生态文明观;指导思想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124(2009)02-0123-06一、与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相适应的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1]“三个转变”的提出,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刻分析新世纪、新阶段的形势和任务做出的方向性、战略性、历史性选择,是对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认识的新飞跃,是我国环境保护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推动中国环保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三个历史性转变重点体现在一个核心转变上,就是从以牺牲环境换取GDP增长转变为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要实行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必须在工作思路上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同步”,重视包括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的运用;就是不能将环境保护、环境法治、环境善治、环境质量、环境条件视为经济发展的“对立面”或“绊脚石”,而是将其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型“助推器”和新增长点,使经济与环保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机制。环境法中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及我国部分地区提出的“生态优先”、“环保优先”战略就是这种新型环境与经济关系的现实体现。对于环境法治建设和环境法律体系建设而言,要推进一个历史性的转变,必须先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先进的环境立法指导思想。只有在先进的环境立法指导思想的指引下,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环境法律的正当性、有效性和合法律性,才能将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建设成为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统一协调、互补互促的科学体系。概括起来,与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相适应并指导未来几十年环境法治建设的先进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环境资源问题、环境立法的现状和我国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实际需要出发,立足我国具体124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国情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相结合,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环境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环境民主的理念,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环境法治的要求,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律体系和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以保障公民合法环境权益,推进依法环境行政,加快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环境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健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完善环境“善治”机制,为“促进和保障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和保障中国资源(能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上述指导思想的要点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生态文明观和环境法治观来指导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就是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生态文明为方向,以环境法治为灵魂,以维护环境正义公平为宗旨,以环境安全为前提,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核心,以环境民主为手段,以追求环境效益和环境效率为激励机制,以健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环境“善治”机制为导向,与时俱进地不断发挥环境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使环境法律成为建设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的法律保障。在上述四大观念中,生态文明观具有特别重要的新意。我国应该特别注意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立法规划,更多地纳入和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的方向发展,逐步实现中国环境法的生态化。生态法是反映当代生态学新理论、新理念,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生态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其生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生态系统包括人,人是人类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环境是指围绕人的周围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自然资源是指能够被人类所利用的各种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都不包括人,都是外在于人的物质世界。生态法与环境法在指导思想方面的最大区别是其贯彻生态本位观、生态整体主义观、综合生态系统观、生态基础制约或环境承载力有限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观,承认动植物、江河湖海等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所谓环境法律的生态化,主要指“环境法律以当代生态学为理论基础,以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为目标,越来越多地运用和体现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越来越重视用法律规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样一种变化或发展趋势。我们应该以历史性转变的要求为指导,按照中共十七大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精神,将环境保护、珍惜资源的基本国策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观纳入到其他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之中,逐步实现对包括宪法、民商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诉讼法律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生态化。二、生态文明观是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12月)强调:“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2]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的目标,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已经将环境保护从行为实践提高到文化、理论和伦理的高度。党和国家把生态文明作为人的全面发展的组成部分,为新世纪的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生态文明又称绿色文明,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指人与自然、人与人和第2期蔡守秋: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与生态文明观125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指人类用更为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大自然,努力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的理念与价值取向。①生态文明是通过生态文化或环境文化所体现的文明,是一种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高度发展、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和谐统一的文化;环境文化是反映生态文明的文化。生态文明之所以能够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文明形态,是因为独特的、先进的内容、特点和思维方式。生态文明是人类历经几千年的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后,在认真总结人与自然关系的经验与教训基础上,经过反复思索和实践形成的一种崭新的文明观,代表了人类对自然的最新认识,是生态运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道德伦理基础。生态文明吸收了当代生态环保运动、可持续发展运动的先进理念、思想、成果和优点,是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先进文明形态。生态文明较典型的思维范式是: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时,强调法治即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待人、人与人和谐相处;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同样强调法治即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待物、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文明不是仅考虑人的利益和人与人的关系的文明,而是综合考虑人的利益与生态利益、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文明。生态文明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始终处于不断发展的开放状态,具有与时俱进的开放性。另外,因生态运动和环保运动自身及其运行蕴涵或产生的生态文明还具有大众性和广泛性;生态文明不是统治者或统治阶层统治自然界的统治文化、上层文化,而是广大人民和全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大众文化。相对于其他传统文明中狭隘的思维范式而言,生态文明的角度更高、视野更远、心胸更广,因而更具有先进性。生态文明的内涵非常丰富,建设生态文明不仅要求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建成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循环经济型社会和生态社会,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还要求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的基础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包括生态系统、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规律,它承认和重视生态基础制约观和环境承载力有限观。生态文明的目标是环境正义与公平,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区域公平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种际公平。生态文明认为人是价值的中心,但不是自然的主宰,人有高度的智慧和创造力,但人不能违背自然生态规律而控制自然,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生态文明观强调“自然──社会”即人类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和生态价值,要求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要服从“自然──社会”复合系统的整体利益,要求热爱自然、尊敬生命和保护环境,既要满足人的物质需求、精神需求和生态需求,又要满足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谐发展。生态文明确立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互惠共利的价值取向,是人类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生态文明的价值诉求多样化,强调多样性、可持续性、整体性、和谐性、民主性。生态建设和生态治理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生态治理(eco-governance)形式,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建立在公民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基础之上的协商民主政治。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的大背景下,生态文明正在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对中国而言,生态文明观是中国先进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文明的基本精神与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基本一致,中国传统文化中固有的生态和谐观为实现生态文明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与思想源泉。中国共产党提出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等一系列新的政治理念,可以与生态社会主义、世界可持续发展理念、中国传统文化相互借鉴。生态文明是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的基础,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前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建设生态文明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之一,生态文明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落实以人为本,要求以生态人理性发展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发展,就是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发展,并使之相互协调,生态现代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必须区分人类中心主义与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差别。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是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
本文标题: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与生态文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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