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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1、地位和作用⑴排污申报是科学地核定排污量、严格公正地征收排污费的前提条件排污费是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征收的。要征收排污费首先要搞清楚排污者排放什么污染物、排了多少;其次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对不对,是否科学准确和公平合理,在此基础上才能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⑵排污申报登记是环境执法的基础环境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以及排污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搞清楚辖区内有排污者数量、规模、类型、排污及生产的基本状况,执法才能有的放矢。⑶排污申报登记是各级政府环境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按照《环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掌握本辖区的环境状况。各种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情况直接影响环境的质量状况。作为记录排放污染物状况的一个完整的数据库,排污申报登记对于政府评判本辖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及其变化情况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对环境质量状况与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分析,认清本地区的环境形势,政府才能更科学地制定改善环境质量的对策。⑷排污申报登记是环保部门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记录了每一个排污单位全面的详细的环境信息。排污申报登记为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管理、限期项目监督检查、环境统计、环境质量评价、现场监督检查、污染事故报告各项工作提供最基础的最全面的依据。⑸排污申报登记是向排污者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明确其责任义务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者可以掌握自己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状况,学习了解相应的环保知识和污染治理技术,促进排污者履行环保法规法规规定的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其内部管理。⑹排污申报登记是提高环境执法地位和权威的重要方式环境监察机构通过排污申报和登记,掌握污染物排放的状况,为政府和环保机关的决策和管理服务,在服务中确立和提高自己的地位。同时,让排污者知道谁将对其直接执法,其排污的情况都掌握在环境监察机构手中,不守法将承担什么责任,有助于排污者自觉守法。2、概念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登记,申报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与排污有关的生产、经营、原材料、产品、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3、对象排污申报登记的具体对象应为在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环境噪声超标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等一切排污者。4、特点⑴全面性。首先是范围全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其次是申报登记的内容全面。排污者必须把其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及与排污有关的整个生产与经营情况等项内容。⑵统一性。首先是管理部门统一,环境监察机构是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责任部门;第二是审核的方法和程序统一;第三是数据统一,排污申报登记是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等工作的统一基础数据来源。⑶规范性。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要按全国统一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建筑施工场排污申报登记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的规范要求填写;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的录入要使用全国统一的电脑软件。⑷真实性。法律规定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⑸确认性。排污者填报的《排污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有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和申报单位盖章。经环境监察部门审核登记,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就被确认,环保部门据此进行环境管理。环保部门在平常的现场检查发现排污者申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发生重大改变,排污者又没有及时向环保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排污者将承担“谎报”的法律责任。对属淘汰或未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违法排污行为追究法律责任。⑹基础性。排污申报登记真实反映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全面情况,它是一种事实依据,因此排污申报登记是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的基础。⑺强制性。法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法律还规定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或拒报。排污者必须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拒报或谎报的,将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5、分类申报登记①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②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单位可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③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④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⑤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6、排污申报时限要求⑴正常申报。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于每年12月15日前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如实申报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于每年1月1~15日内填写完毕,及时交回环境监察机构。⑵新、改、扩申报。新、改、扩建设项目工程的甲方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申报手续。⑶变更申报。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规范化设施(包括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改变、调整、停运检修的,应在设施变更前15日内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申报变更手续;当排污发生紧急重大变化时,应在变更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⑷建筑施工申报。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其他污染,施工单位必须在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或者改变后3日内办理申报。7、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⑴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排污者的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税、正常生产天数、缴纳排污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指标。⑵生产工艺示意图⑶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新鲜用水量、循环用水量、污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水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项指标。⑷废弃排污情况。包括生产工艺废气排污情况,如生产工艺排污环节、生产工艺排污位置、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燃料燃烧排污情况,如锅炉、炉窑茶炉及炉灶燃料的类型、燃料的耗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⑸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各种固体废物的名称、产生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排放量等。⑹环境噪声排放情况。包括噪声源的名称、位置、所在功能区、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等。排污申报的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⑴拒报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视为拒报。拒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有:①排污者每年12月15日前未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的视为拒报。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在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③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前未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④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强度需做重大改变,未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⑤排污发生了紧急重大改变,未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⑥未按环保部门规定的其他申报登记时限申报的,也视为拒报。⑵谎报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有:少报、漏报、瞒报等。2、对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处理⑴对拒报或谎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⑵对拒报或谎报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⑶对拒报或谎报固体废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⑷对拒报或谎报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的违法行为,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3、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法行为的处理⑴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应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者逾期不缴纳的,处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同时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从收到征收《排污费通知单》之日起第8日算起)。⑵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骗取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文标题:排污申报登记(系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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