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_孙福禄(PPT40页)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讲人:孙福禄修订简要情况修改程度章节变化条文变化变化核心内容环境保护法全面修改从六章到七章从47条到70条理念性变化手段多样性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修改从七章到八章从66条到129条突出重点提高罚款数额结构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农业污染防治第四节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五节扬尘污染防治第六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涉及的部门(18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业行政部门水行政部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气象机构海事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修订的主要内容强化政府责任坚持源头治理完善标准制度解决主要矛盾区域联防联治加大处罚力度回应社会关切衔接上位法律修订的主要内容强化政府责任坚持源头治理完善标准制度解决主要矛盾区域联防联治加大处罚力度回应社会关切衔接上位法律一、强化政府责任序号内容条款1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第3条第2款2对地方政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4条3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第14条4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第16条5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进行约谈和限批。第22条二、解决主要矛盾燃煤工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农业其他(一)燃煤序号内容条款1优化煤炭使用方式,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第32条2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限采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禁采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煤炭。第33条3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第35条第1款4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规定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第36条5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第38条6加强燃煤供热锅炉管理,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限期拆除。第39条7对工业锅炉进行规范。对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第40条8对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提出排放控制要求。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第41条第1款(二)机动车序号内容条款1明确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通过经济政策推广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的发展。第50条2加强新车及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管理。第52条第55条3加强在用车的管理,包括:排放检验、监督抽测。第53条4建立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第58条5加强对在用重型柴油车的管理。第59条6明确不达标排放机动车的强制报废制度。第60条7确定排放检验机构义务。第54条(三)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具体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道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等。(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序号内容条款1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第51条2规定新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排放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第52条3对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查。涉及交通、住建、农业、水行政等部门。第56条4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召回制度。第58条5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59条6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61条(四)工业序号内容条款1特定行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第43条2VOCs的管理规定。工业涂装、石油、化工、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3工业粉尘管理规定。第48条4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及污染防治。第49条(五)扬尘序号内容条款1明确分类管理,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第68条2扬尘防治措施,包括建设施工、物料运输、裸露地面、堆场存放等。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2条(六)农业序号内容条款1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废弃物综合处理,减缓农业活动的大气污染。第73条2控制化肥、农药。第74条3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建立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划定禁烧区。第75条第76条(七)其他序号内容条款1持久性有机物的防治。第79条2恶臭气体的防治。第80条3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的防治。第81条4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防治。第82条5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的防治第84条三、加大处罚力度除倡导性的规定外,有违法行为就有处罚。法律责任30条,涉及违法行为种类90多种。规定了按日计罚。在新环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新行为。丰富了处罚种类。停工整治、没收、取消检验资格提高了罚款上限。10万至100万。行政处罚主体环保部门政府确定的部门工商、质监、出入境等部门和机构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经济、能源部门海事、渔业机构(一)政府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1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102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第33条第2款(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1未取得排污许可、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第99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款2侵占、损毁监测实施等5类第100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20条第1款第24条第1款第26条3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第105条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35条第37条第2款4在禁燃区内和集中供热区内违法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和供热锅炉等第107条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第2款第39条(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5违反VOCs防治义务第108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45、46、47、48、49条6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第109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第51条第2款(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7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第111条第1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55条第1款8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第112条第1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53条第1款(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9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112条第3款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第55条第3款10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第114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第51条第1款第59条(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11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第114条第2款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61条12料场扬尘、填埋场和消纳场扬尘、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排放恶臭气体等的违法行为第117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含住建、市容、城管、水利、安检、煤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35条第70条第72条第78条第79条第80条(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13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第120条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84条(三)经济综合、能源部门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1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第10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27条第3、4款2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第102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33条第1款(四)工商、质监部门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1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料等第103条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35、37条第38条第2款第44、65、66条2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第11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第51条第2款3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第112条第1款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第53条第1款(五)交通运输部门涉及的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条款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对应禁止性规定条款1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第111条第2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55条第1款(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本文标题: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_孙福禄(PPT40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1721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