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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对人居环境开发建设的影响【摘要】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法律文件。本文通过对城乡规划法的分析研究,对城乡规划法对人居环境开发建设的影响进行研究【关键词】城乡规划法人居环境开发建设乡村规划世纪之交,我国城乡开展大规模环境建设。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诚征化进程的加快,居民消费观念结构的转变,人们对城市在景观、人文、经济、建筑、交通、环境和生活质量方面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城市建设不仅要体现现代科技进步,更要注意以人为本,创造更多的适宜的环境,满足城市居民的心理要求和人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特别是乡村居民人居环境意识的觉醒加之城市环境问题日益显现,人对城乡协调发展有了新的认识,城市的发展离不开乡村的支持,乡村与城市之物质、能量、信息、人员等的交流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乡村的可持续发展就没有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人们开始重新重视乡村规划与建设,当然这与国家对农村建设的重视有着直接关系。《城乡规划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深理解十七大精神,发挥城乡规划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落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要求,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我市提前八年实现建设小康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一、《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和实质《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其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二、人居环境开发建设的发展趋势人居环境是环境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更是经济问题。人居环境建设明确要求城市做好规划,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住房供应,确保居民获得较好服务的同时,强调对生态环境,资源环境和人文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生态方面对特殊生态系统的保护,城乡绿化建设,减少空气污染,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与处理,噪声治理、水环境治理与污水资源化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资源环境方面,对土地的合理使用、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人文环境方面,强调了城市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城乡为一体的统筹发展。三乡村规划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农村人口多,乡村人居环境的规划建设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程度不相适应是我国农村现代化进展迟缓的主要原因。目前,规划的主流实践主要集中于城市,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本位的思想严重影响了我国乡村规划的步伐。尽管国家每年对乡村规划建设的投人不少,但乡村规划建设仍处于自由无序和盲目的状态。乡村规划在实际操作时往往把乡村作为一个住宅组团或小区规划,而没有考虑到农村居民点的特殊性.只重视居住等生活空间的布置,不重视产业布局和村镇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脱节,不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忽视关键的安全项目,如饮用水源的选址和保护、消防设施的安排、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人畜分离等.地形图测量比较粗糙,以致无法考虑污水对水井的影响.多数规划通过改变地形地貌,耗费大量土建工程来建设城市型社区,导致广大乡村的规划建设都是一个模式,使乡村丧失了应有的特色。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特别是乡村居民人居环境意识的觉醒,加之城市环境问题日益显现人们对城乡协调发展有了新的认识,城市的发展离不开乡村的支持,乡村与城市之间的物质、能量、信息、人员等的交流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乡村的可持续发展就没有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人们开始重新重视乡村规划与建设,当然这与国家对农村建设的重视有着直接关系。然而,在科学规划与建设向乡村地仄延伸的同时,现有的关于乡村规划的理论、方法、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不是很强,现行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主要适用于城镇,《村镇规划标准》没有进一步具体化、条件化、和地方化,规划的内容、方法和理论体系没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层次和不同发展阶段的乡村,只是基本套用城市规划模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哑需一部适用于乡村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来引导乡村规划建设的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空白。四、城乡规划法为乡村规划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实现乡村的快速持续发展,科学合理规划与建设是龙头,而乡村规划建设的有效性是建立在高度的法制化基础上的只有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才能使规划工作有法可依截至2006年底,中国城镇人口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1.7亿达到5.77亿人,城镇化水平也从不足18%增长到44%,相对于飞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原有一法一条例”法律体系无论在科学性还足在对规划编制和修改上均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总结现行城市规划法和《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价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将纳人一部法律管理,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化法》还规定乡规划、村规划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规划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说《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使乡村规划的法律规范由行政法规上升到基本法律的层面,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乡村规划长期以来所处的弱势地位也为乡村规划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应该清醒的看到,城市规划法的制定和实施,只是乡村规划法律体系建立的第一步,要尽快以城乡规划法为核心,有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形成完善的乡村规划法律体系,提高乡村规划的法制化程度,使之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减少乃至杜绝行政卜预此外现行的《村镇规划标准》(�国标GB50188-93)、《小城镇及村庄规划图例》及《农村住宅卫生标准》(GB9981-88)等技术规范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乡村规划建设的新要求,需要加紧修改和完善。城乡规划法有助于建立乡村规划建设的长效机制城乡规划法中规定,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以政府引导的乡村规划建设村民自治机制,是推动乡村可持续发展和乡村规划建设丁8作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乡村规划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1建立分级责任制,将乡村规划建设落到实处省区市负责提出本地区乡村建设规划的引导性项日、阶段性目标与实施方案,县乡负责指导和实际组织。村庄自治组织负责具体项目的建设,村民自主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及管理。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加强部门协调,加大乡村规划建设工作的技术服务和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2完善农民参与机制,动员组织农民广泛参与乡村规划建设。城乡规划法规定,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应当明确的是乡村规划建设的目的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广大农民欢迎,参与积极性高因此∃在有制度保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支持,确亿农民在乡村规划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和对项目的选择农民不认可的项目,不能强行推进,农民一时不接受的项目∃要先试点小范,让农民逐步接受,充分调动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家园的积极性.3建立村庄公共设施管理的有效机制村庄公共设施建设是手段,使用是目的,公共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比建设更复杂,更具长期性。要逐步探索村民自主管理的途径,组织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公共设施的运营维护与管理在操作上可以通过村民缴费或村集体经济解决管理资金来源问题.通过逐步完善和推广村民理事会制度,畅通村民监督管理公共设施的渠道.对于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公共设施,均要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只有农民对公共设施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维护,才能保障农村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的长足发展。4建立乡村规划建设的培训制度,不断完善规划建设的监督机制。要分期、分批培训乡村规划建设的乡村领导干部,乡镇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乡村规划建设助理。同时,要不断加强农民自主建设家园的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农民参与规划建设的能力。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观摩学习,总结交流各地的经验,充分发挥各地示范点、示范村、示范镇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取长补短,相互借鉴。此外,还要不断提高乡村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实施过程中资金和实物使用的监管,防止挪用滥用。要把村民的自觉监管与各级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督察相结合,把乡村规划建设的监督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相结合。结语农村和城市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建设体制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转变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手段。应该看到乡村的规划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地理学、法学、城市规划学、环境科学、社会学、民俗学等一系列学科进行综合研究。城市规划法的出台,为薄弱的乡村规划建设注人了活力,为乡村规划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标题:新《城乡规划法》对人居环境开发建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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