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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处毛志达交通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知识培训2014年10月24日交通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知识培训•一、典型事故案例•二、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如何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四、特种设备使用企业法定义务•五、特种设备使用企业法律责任•六、相关问题处理•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典型事故案例一慈溪市2.3锅炉爆炸事故案2013年2月3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施山社区的个体工商户雅群制面店,发生一起0.3吨0.4Mpa的小型立式锅炉爆炸,导致6人死亡、5人受伤的事故。典型事故案例一慈溪市2.3锅炉爆炸事故案事故当场造成业主宓雅群和司炉工付长军等2人死亡;同时导致3间3层楼房部分倒塌,3人被掩埋,6人受伤。典型事故案例一慈溪市2.3锅炉爆炸事故案•事故原因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安全阀失效,未能在规定压力时排气,造成锅炉超高压运行;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操作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对在用安全阀进行定期排放检查,在锅炉超压运行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压处理..•事故间接原因:业主法制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用欺骗的方式应对检查,明知无证不能操作,仍指派无证作业人员从事怀炉操作,明知安全阀要检定才能使用仍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安全阀使用.典型事故案例一慈溪市2.3锅炉爆炸事故案•启示:有证并不等于持证上岗;安全阀校验合格不等于在用的安全阀已校验;在日常检查中应对现场作业司炉人员进行确认.爆炸现场爆炸现场爆炸现场爆炸现场爆炸现场典型事故二浙江神洲船业有限公司“11.25”较大事故•2008年11月25日12时30分左右,浙江神洲船业有限公司在塔机加节作业过程中,发生塔机坍塌,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事故,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直接原因:塔机加节作业人员错误地将第10与第11标准节之间的联结螺栓拆除。塔机在顶升过程中,顶升套架脱离塔身约束,在塔机上部结构不平衡力矩的作用下,发生侧倾,进而导致整机坍塌、人员伤亡典型事故二浙江神洲船业有限公司“11.25”较大事故•间接原因:浙江神洲船业有限公司未制定塔机加节作业的操作规程,在塔机顶升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指挥,对作业现场未能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企业对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塔机操作人员缺乏加节作业的专业知识典型事故二浙江神洲船业有限公司“11.25”较大事故•经调查,船厂共有塔机七台由山东省章丘市宏大建筑机械厂制造,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制造许可证,但无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设备铭牌上无监检标志。直至事故发生,船厂未向宁波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申请过验收检验,亦未向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船厂与山东省章丘市宏大建筑机械厂签定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塔机安装由船厂负责,山东厂方派人负责术指导,船厂已构成无证安装的违法行为典型事故二浙江神洲船业有限公司“11.25”较大事故•船厂只有1名塔吊司机,存在无证作业现象•船厂未制定塔吊顶升这一危险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船厂平时未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塔机技术文件档案不齐全典型事故二浙江神洲船业有限公司“11.25”较大事故典型事故案例三重庆市武隆县芙蓉大桥“10.28”重大安全事故2008年10月28日19时10分左右,重庆市武隆县至贵州务川县公路芙蓉大桥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0余万元。•缆索起重机图片:典型事故案例三重庆市武隆县芙蓉大桥“10.28”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经过:2008年10月28日19时10分左右,重庆渝通公路工程总公司承建的武隆至贵州务川公路B合同段芙蓉大桥施工工地,23名工人乘坐缆索起重机吊篮前往1号桥墩上班,因该缆索吊起重绳断裂滑脱,导致吊篮及平衡物配重(约2吨,在吊篮正上方)坠落桥面,造成9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途中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0余万元。典型事故案例三重庆市武隆县芙蓉大桥“10.28”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直接原因:起升机构违规使用编结钢丝绳;缆索吊起升机构钢丝绳编结处断裂、滑脱,致使重约2t的配重坠落在装有23人的吊篮上。典型事故案例三重庆市武隆县芙蓉大桥“10.28”重大安全事故•事故间接原因:•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劳务承包公司、代理业主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典型事故案例三重庆市武隆县芙蓉大桥“10.28”重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渝通公司):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在没有依法取得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和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缆索吊,且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申报。•违规制定《缆索载人专项安全方案》,准许使用缆索吊装载作业人员。•缆索吊维修工和3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对各个安全监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至若茫然。•未按规定制定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典型事故案例三重庆市武隆县芙蓉大桥“10.28”重大安全事故•监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长期使用缆索吊载运人员不但不禁止,还在施工单位报送的《缆索吊载人专项安全方案》上签字同意,•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加制止。事故现场事故现场事故现场典型事故案例三重庆市武隆县芙蓉大桥“10.28”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渝通公司B段项目部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员、维修工,缆索吊操作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典型事故案例三重庆市武隆县芙蓉大桥“10.28”重大安全事故•启示:•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二、特种设备的法规体系法规体系框架•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质检总局部门规章,如《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安全技术规范:160个左右•相关标准:2000余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二、特种设备的法规体系二、特种设备的法规体系——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定义:特种设备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列举法明确八类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如法律、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设备将作为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实施目录管理。•有关起重机目录。起重机械目录•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架桥机二、特种设备的法规体系——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二、特种设备的法规体系——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特种设备的法规体系——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于2014.01.01正式实施.•主要特点:突出强调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尤其是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特种设备的法规体系——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范围: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如何突出强调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1、法律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制度、加强管理“确保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的规定,同时明确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二、特种设备的法规体系——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特点二、特种设备的法规体系——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特点如何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第二章第四节)特种设备的使用环节是事故发生的最重要的环节,该法全面的规定了使用者的安全责任。一是使用单位依法履行使用登记义务(第三十三条)、二是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义务(第三十四条)、三是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义务(第三十五条)、四是设立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义务(第三十六条)、五是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义务(第三十九条)、六是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义务(第四十条)、七是及时对发现的问题处理义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并对不履行上述义务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特种设备的法规体系——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特点安全法确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是从屡屡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得出的重要经验。换句话说,法律的条文是用生命的代价、血的教训写出来的。(摘自审议说明)责任不落实,特种设备的安全无从谈起。从以往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看,大多是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善、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的。因此,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由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强调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就是要求企业牢固树立“安全至上”的责任意识,构建起有效的责任约束体系,在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经营等环节严格落实岗位责任,真正把安全放在重要位置来抓。(摘自人民日报7月10日评论员文章)特种设备的法规体系---特种设备安全法调整范围关于经营环节的要求一是经营包括销售、出租(出借)、进口。这是一项新的规定,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环节链条完整。二是关于销售(第二十七条)。明确销售产品的合格要求和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的义务,二手设备的销售同样应遵守这个规定(省条例也有其他的规定)。三是关于出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出租有临时出租、长期出租等。本条要求出租的设备必须符合规定。关于出租期间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九条)。出租期间的安全管理(包括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人,法律、合约另有规定除外。二、特种设备的法规体系----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03.09.01实施,2013年12月19日第一次修订。第九条销售、转让二手特种设备,应当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使用二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二、特种设备的法规体系----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销售、转让、出租、出借和使用下列特种设备:(一)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二)未附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相关文件的特种设备;(三)未附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文件的二手特种设备;(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二、特种设备的法规体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概念•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安全法、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的强制性规定,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形式多样:规程、规则、细则、大纲。•以前按国家总局文件发布,现在以TSG形式发布.如TSGQ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二、特种设备的法规体系——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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