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建设工程建筑机械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建筑机械安全管理•工程机械(建设机械、建筑机械)工程建设的施工机械的总称。凡土石方工程,流动起重装卸工程,人货升降输送工程,市政、环卫及各种建设工程、综合机械化施工以及同上述工程相关的生产过程机械化所应用的机械设备,称为工程机械。工程机械(建设机械、建筑机械)•在世界各国,对这个行业的称谓基本类同,其中美国和英国称为建筑机械与设备,德国称为建筑机械与装置,俄罗斯称为建筑与筑路机械,日本称为建设机械。在中国部分产品也称为建设机械,而在机械系统根据国务院组建该行业批文时统称为工程机械,一直延续到现在。各国对该行业划定产品范围大致相同,中国工程机械与其他各国比较还增加了铁路线路工程机械、叉车与工业搬运车辆、装修机械、电梯、风动工具等行业。工程机械(建设机械、建筑机械)按照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标准《工程机械定义及类组划分》(GXB/TY0001-2011),界定了我国工程机械的定义及所属的20大类产品的组、型和产品名称,适用于我国工程机械协会会员范围内的工程机械的生产、管理、科研、教学、使用和维修。该标准将工程机械划分有20大类;146组;617型;1176种产品。工程机械大类划分•其它专用工程机械•工程机械配套件•电梯及扶梯•军用工程机械•气动工具•凿岩机械•钢筋及预应力机械•装修机械•高空作业机械•混凝土制品机械•市政与环卫机械•桩工机械•掘进机械•混凝土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压实机械•工业车辆•起重机械•铲土运输机械•挖掘机械特种设备什么是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注: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中的起重机械•含义: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代码代码种类类别品种4000起重机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4100桥式起重机4110通用桥式起重机4130防爆桥式起重机4140绝缘桥式起重机4150冶金桥式起重机4170电动单梁起重机4190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4200门式起重机4210通用门式起重机4220防爆门式起重机4230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4240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代码代码种类类别品种4250岸边集装箱起重机4260造船门式起重机4270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4280装卸桥4290架桥机4300塔式起重机4310普通塔式起重机4320电站塔式起重机4400流动式起重机4410轮胎起重机4420履带起重机4440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4450铁路起重机4700门座式起重机4710门座起重机4760固定式起重机代码代码种类类别品种4800升降机4860施工升降机4870简易升降机4900缆索式起重机4A00桅杆式起重机4D00机械式停车设备500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5100机动工业车辆5110叉车5200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几个主要的法律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法》•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管【2014】7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一百零一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三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生产环节,经营环节,使用环节。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法律要求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使用单位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文解读(重点与施工方面有关条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解读:•此条是对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的规定。一是要对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二是要配备有能力履行职责的人员,同时要为这部分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培训教育机会。•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解读:•1、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人员资格的规定,规定了必须要有资质,但未明确谁来核发资质,为下一步行政许可改革留下了空间。•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工作,保障安全。•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解读:•进一步细化单位的主体责任,提出了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和主动、及时(提前一个月)申报检验的要求。第四节使用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解读:在用特种设备必须是合法生产和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淘汰和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解读:本条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悬挂登记标志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解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的基本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等等。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解读: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具体内容,是建立特种设备“身份证”制度的主要内容。1、自行检查频次和要求,有的安全技术规范中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2、对于目前没有检查频次要求,企业应当作出规定,明确检查频次和内容。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读:1、强调了特种设备的使用其安全距离要合法,安全防护措施要配备;2、规定了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要合法;3、在实际工作中,建议大家按照具体规定来履行职责。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解读:1、强调了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规定。2、安全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没有明确规定的,使用单位要作出规定。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解读:本条是关于定期检验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解读: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具体的操作人员的职责界定。经常性检查间隔时间就不能太长。2、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的立即报告。•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解读:•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往往是事故的前兆,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隐患不彻底消除不能继续使用设备。必要时要经过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使用。安全工作不能抱侥幸心理。附则第一百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解读:•1、本法不包括已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2、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铁路、海监局、煤监局、安监局、建设等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筑法》、《矿山安全法》等的规定实施。•3、三类设备以外的所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都纳入到本法的适用范围,但并不排除多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于2008年1月28日正式发布,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于进一步明确建设主管部门行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职责,遏制国内建筑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频发的势头有着重要作用。《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通过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备案、使用登记三项制度把设备产权、设备安拆和设备使用纳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体系之内。同时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使用环节安拆环节租赁环节起重机械事故发生的主要环节分析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建筑机械安全管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18094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