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泉州市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1附件1泉州市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我市重点污染源监管水平,实现科学、长效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泉州实际,特制定泉州市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二)本指导意见所指的重点污染源是指漂染、电镀、制革、化工、造纸、水泥、炼铁(钢)等行业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污染源。(三)重点污染源防治的管理体制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环保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四)泉州市环保局作为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市重点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泉州市环保局应当对各县(市、区)环保局重点污染源监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五)各县(市、区)环保局作为重点污染源监管的第一直接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1.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污染源治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组织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工作;3.对重点污染源环境行为进行评价,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4.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清查、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5.定期向泉州市环保局汇报重点污染源信息;26.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污染源治理信息。(六)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充分发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及系统内各职能单位的作用,齐抓共管,环保局负责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日常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站负责监督性和委托性监测,形成完善的环境监管网络。(七)为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监管到位,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分类、分级管理或划片包干、综合管理等有效的环境监管办法。二、重点污染源界定(八)重点污染源界定原则1.上级部门列为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2.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65%以上的企业;3.漂染、制革、电镀、造纸、化工、水泥、炼铁(钢)、酿造等重污染源;4.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5.处于敏感区域的排污单位;6.列入限期治理或专项整治的排污单位;7.群众多次反复环境投诉而没有解决的排污单位;8.其它需要列为重点监控的排污单位。(九)按上述原则,泉州市环保局负责划定市级重点污染源,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划定本辖区县级重点污染源,县级重点污染源应包含市级重点污染源。三、重点污染源防治(十)重点污染源新建、扩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十一)重点污染源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十二)重点污染源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并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两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联网。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定时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运行良好。禁止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控设备。污染治理设施需重大改造更新、暂停使用、闲置、拆除必须上报环保部门批准。(十三)为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强化环境现场监察,2007年6月1日前,各重点污染源必须强制按下列要求限期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新批污染源项目不能按要求完成的,不予通过环保验收。1.按要求建立规范、齐备的环境档案;2.严格控制生产规模,实行生产设备挂牌制度,生产车间上墙生产设备布置图,标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用途等;3.健全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管理和操作人员,制定操作规程和治理设备养护制度;建立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配套应急设施;4.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台账,污染治理设施全部挂牌,标明设施名称、规格、用途、功率等;5.各主要管道必须标明流向,各主要阀门、开关必须标明是常闭、常开;6.厂区污染物排放管道分布图、污染治理工艺、操作规程全部在治理车间上墙;7.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岗位证上有姓名、证书号;8.使用格式运行记录单,规范、如实记录污染设施运行情况和4各类污染物排量和去向;9.污水处理站必须单独安装电表,并附耗电设备一览表;10.排污口按规范化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设立标志牌。回用水安装回用水表。(十四)因故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排污单位必须提早报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排放可能引发严重环境污染的,应立即停产,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和减少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四、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十五)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指导,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相结合,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环保制度。(十六)严把审批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总量控制和规划布局的污染源不得批准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能力不足、处理不达标的、环评批复措施未全部落实的排污单位,不予验收通过。根据上一年度项目审批情况,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必须在当年1月底前下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各地应加强管理,督促辖区内各级重点污染源抓紧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及时向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确保验收计划如期完成。(十七)加强总量控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清查,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一律查处,做到重点污染源全部持证排污。对超标准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下达限期治理决定。逾期不能达标的排污单位,实施停产治理,直至依法予以关、停。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对排污单位应实施限产、限排措施。5每年选择一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重污染源列为整治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十八)各局应建立重点污染源综合档案,从项目审批、竣工验收、排污申报、排污许可、监测报告、日常监察、执法情况等方面进行归档,实现管理统一,资源共享的制度化档案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档案专人专业管理。要充分发挥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优势,结合环保日常监管工作需要,建立起包括污染源档案系统、污染源监测系统、自动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环境监管系统等环境管理软件,以实现信息的最大共享。(十九)可以依据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能力、日常监管状况和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对重点污染源进行分类划分。针对划分对象,编制监察方案,采取分类管理措施,着重强化对不能稳定达标企业的监管和巡查频次,并适时对守法先进企业予以奖励,从而促进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和污染防治能力。重点污染源的划分应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根据守法情况进行升降。(二十)可以采取抽调各职能科室、各直属单位人员组成综合执法队伍,按区域特点分片包干实施,责任到人,对重点污染源实现全方位监管与服务的综合管理。(二十一)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企业信用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企业采取分级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2007年,在各县(市、区)开展试点,2008年在试点基础上稳步拓展评价面,着重对重点污染源开展评价,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对重点污染源的企业行为评价工作。(二十二)加强重点企业环保意识和环保管理能力,定期举办企业负责人法制培训班,提高企业遵守、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的责任意识。6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治理设施规范运行,杜绝污染物事故性排放。做到所有重点污染源治理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因操作不当致使所在单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惩处。(二十三)倡导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管理,鼓励排污单位委托有专业运营资质的公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二十四)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污染源监管。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各地环保部门要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五、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二十五)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日常工作由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各地环境监察部门必须坚持从严监督、严格要求的原则,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污染源(市、县两级)每月进行至少一次以上的生产状况及环保设施运行现场检查。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或多次被处罚的企业必须增加现场检查频次,达到每月至少2次以上。在保证每月一次的定期巡查的基础上,利用节假日、夜间,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突击抽查、检查。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市、县级重点源督查。通过两级环保部门交叉检查,形成密集态势,确保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二十六)环境监察部门必须实行全过程环境监察,从重点污染源环评批复后介入,对重点污染源建设进程建档跟踪。在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期间应开展每月至少一次施工监察,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能力配套,防止私设暗管或采用不合格的防治设备。7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后,环境监察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申报环保验收。施工环保监察情况应进行建档,作为重点污染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材料。环保验收时必须具备环境监察部门监察意见,否则不予验收通过。(二十七)现场监察必须认真核对生产情况、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提出监察意见,做好现场检查笔录(排污单位、存档各一)。监察重点内容包括:1.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生产地点、生产工艺、产品和规模进行生产;2.按“三同时”要求配套环境污染防治措施;3.各项环保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4.全面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按《许可证》要求排放;5.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申报情况相符;6.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台帐,运行记录规范,药耗、电耗合理,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7.重点污染源限期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两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联网。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运行良好;8.治理设施操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二十八)检查中发现问题,要立即下达限期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日达到后立即安排复检,确保整改落实,消除环境隐患。检查中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即立案取证,予以查处。(二十九)加强环境监控监测中心建设,发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数据异常,要及时赶赴现场查明原因。(三十)环境监察部门年底应制定下年度重点污染源监察计划,8确保所有重点污染源全部按监察要求纳入监察计划。监察部门每月应将当月监察汇总情况和下月检查安排报告局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各监察大队每季度将监察情况汇总统计上报监察支队。监察报告中应提交包括问题企业名录、整改要求和时限。监察记录应归档,并及时更新。六、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三十一)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均要制定年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并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测工作,按规定上报监测数据,并配合环境执法监察部门承担监督性监测。环境监测站根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执法监测结果在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元月15日前上报所属环保局。(三十二)污染源监测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省、市有具体要求的按规定执行。国家监控的重点污染源每季度监测一次;城镇污水处理厂、集控区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重点工业污染源监测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不能稳定达标或多次被处罚的污染源应增加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根据监测计划和监测规范安排实施,监测站可视情况适当增加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不得低于上述规定。(三十三)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在监督或执法检查过程中随机采样的监测结果,可计入监督性监测(采样需按监测规范,监测站提供采样瓶,监察支队接受培训后持证采样)。(三十四)监督性监测按规范实行随机抽查,不通知排污单位也不向排污单位收费,监察部门派人配合监测站实施。(三十五)环境监测站应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9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定验收监测方案,加强与建设单位联系,及时安排验收监测。验收监测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建设项目的生产设备、产品、水量和物料平衡以及污染防治能力,严格执行监测规范,防止建设单位弄虚作假。(三十六)对有环境违法嫌疑的重污染源和环境敏感区要加强周围环境质量的监测,环境因子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本级及上一级环保部门。七、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保障(三十七)为确保重点污染源监管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环保部门要成立重点污染源监管领导小组和常设机构,统一协调实施重点污染源监管、监察和监测工作。(三十八)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保障能力
本文标题:泉州市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1810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