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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2号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十二月五日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近年来,渭河水质污染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改善渭河流域水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是关中“一线两带”建设的迫切需要,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依据《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陕西省渭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及《渭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以节水、治污和水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监控能力提升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调动流域相关企业的治污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作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用5年左右的时间,从支流、上游治理入手,认真查处和制止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渭河流域水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整治,使水环境恶化的局面得到有效遏制。沣河、氵皂河、新河、小韦河、尤河等重点支流污染防治要取得明显成效,以确保渭河干流消灭劣V类水。通过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水污染治理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相关企业和流域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建立水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为关中“一线两带”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二、工作范围和重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范围涉及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和杨凌示范区等沿渭6市区,涵盖渭河的主要一级支流。工作重点是落实节水政策措施,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证渭河河道生态用水,加强重点污染源治理,严格限制在渭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新建废水及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加快渭河流域排污口流量、水质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严肃查处擅自拆除、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凡属国家明令取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其生产及相关设备予以就地销毁,严禁向其它地区转移。三、防治目标防治工作目标分为到2006年底和2010年底两个阶段。(一)第一阶段目标1、2005年底前,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和杨凌示范区城市污水处理率总体达到45%以上。2、2005年底前,沣河、氵皂河(含太平河)COD年排放总量比2003年削减20%,控制在524万吨以内。3、2006年底前,沣河入咸阳断面达到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氵皂〖HT5SS〗河(含太平河)消灭黑臭,氵皂河和太平河COD年排放总量比2003年削减30%,控制在41万吨以内。4、2006年底前,小韦河、新河、尤河主要污染物COD比2003年削减30%以上。5、2006年底前,渭河及其支流上的重点污染源要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污染企业予以淘汰、关停。(二)第二阶段目标1、2010年底前,西安、宝鸡、咸阳市和杨凌示范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铜川、渭南市及渭河流域各县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大、中城市及有条件的县区要建设污水回用设施,中水回用率平均达到30%以上。2、2010年底前,城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西安市要提高到75%;宝鸡、咸阳市和杨凌示范区提高到70%;铜川、渭南、兴平、韩城、华阴市提高到65%;其他县不得低于60%。四、工作措施与要求(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真抓实干,密切协作,相互配合,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沿渭各市区政府是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省级各有关部门也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及各项工作。综合协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防治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措施,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予以体现和落实。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力度。尽快出台和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政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组织实施《渭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合理调配,保证河道的生态用水量,审批并监督在河道、渠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口的设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农药、化肥、农用塑料薄膜对农田污染的监督管理,推广节水灌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森林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的落实;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违法企业下达取缔关闭决定及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予以取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各有关部门要按期完成所承担的渭河水污染防治任务,对应予关停取缔的污染企业,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供电部门停止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水,金融部门不予贷款。(二)要淘汰关停规模小、污染严重的企业,严格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1、2004年底前,年生产能力小于17万吨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及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吨的利用废纸和浆板造纸生产线必须予以淘汰。2、2006年底前,年生产能力小于34万吨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及年生产能力小于20万吨的利用废纸和浆板造纸生产线必须予以淘汰。3、渭河流域现有造纸企业凡属以资产重组方式扩大生产规模的,其单台化学制浆生产线生产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要同时安装碱回收和在线自动监测装置,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在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单台利用废纸和浆板造纸生产线生产规模必须大于2万吨/年,要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在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4、新建或扩建酿造、果汁、印染、化工、化肥、造纸、淀粉等企业,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承诺削减相应污染物并制定削减计划,在报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5、2010年底前,完成产业优化布局,对严重影响城市水环境功能的排污企业实施关闭或搬迁。(三)强化管理,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提高工业污染源治理水平。1、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目标核发排污许可证。2、2006年底前,酿造、果汁、印染、化工、化肥和生产能力34万吨/年以上的化学制浆及2万吨/年以上的再生纸、商品浆造纸企业必须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要依法执行环保标准,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由环保部门予以关停和取缔。3、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对渭河及其支流上的重点污染源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未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4、2006年底前,要完成一批污染源治理示范项目。对于不属关停范围,治污积极性高,能采用先进技术并大幅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源治理单位,可向省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示范项目。(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步伐。1、加强用水定额和价格管理,严格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陕政发〔2004〕18号)的有关规定。2、建设中水回用示范工程和节水工程,出台节水措施与水价改革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逐步将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加快建立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作机制的步伐。3、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36号)要求,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4、按照城市污水处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大学园区、工业园区和居民小区的设计应当包括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设计。对于新建的大学园区和工业园区,必须制订生活污水处理建设规划与实施计划,并纳入整体建设计划的项目审批程序。5、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做到日产日清,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倾倒垃圾。(五)合理调配水资源,保证渭河生态用水。1、尽快实施“引汉济渭”等调水工程,通过水资源合理配置,到2010年,渭河干流自宝鸡林家村至入黄口,非汛期(11月—6月)河道基流量逐步达到10—20m3/s。2、以渭河灌渠水发电的电站,在非农灌期间应优先保证生态用水,在不影响渭河河道生态用水的前提下进行发电。3、对擅自在灌渠和河道扒口的排污者,要依据灌渠管理和河道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关停,并从严处罚。(六)加大统一组织实施力度,自上而下建立水量、水质自动监控网络。1、2006年底前,在渭河干流各市界断面、沣河、氵皂河、新河、小韦河、涝河、尤河入渭河断面建成水量、水质自动监控网络。2、2006年底前,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水量、水质自动监控网络。3、2010年底前,日排废水100吨以上的重点企业建成水量、水质自动监控网络。(七)确保资金投入。1、改善和保护辖区环境质量是各级政府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争取国家支持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防治工作顺利进行。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要按照《渭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期投运。3、节水、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要按照《渭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提出的近期重点项目资金筹措意见,积极落实资金,确保按期实施。4、到2006年年底以前,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要重点安排渭河干流市界断面和重点支流水量、水质自动监控网络的项目建设。确保近期开工建设西安西、西安东两个断面自动监测站;2005年在渭河干流建成4个市界断面自动监测站;2006年建成沣河、氵皂河、新河、小韦河、涝河、尤河六条重点支流入渭断面自动监测站。5、工业污染源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自筹资金治理污染。各级政府要切实抓好重点治理示范工程的实施工作,并择优安排相应的配套补助资金,确保其顺利实施。(八)强化执法,加强检查。1、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对渭河水量和水质污染状况组织一次联合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上下游地区的交叉检查。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各级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进行严肃查处。3、对污水处理厂实施运转监控和排污监控,对擅自停运或达不到设计处理能力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改。4、各级政府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加强公众监督。5、切实执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种破坏水环境、不履行监管职责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法人的相关责任。(九)强化信息沟通、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营造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1、要把各地工作的进展情况,列入“一线两带”联席会议和西安—咸阳经济一体化联席会议内容,届时进行通报。2、沿渭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渭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入渭排污口的水量、水质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汇总并编发《治理工作简报》,进行工作交流和指导。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3、各地和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并监督治理工作进展和措施落实情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意识。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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