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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繁简分流具体实施方案【通用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案件繁简分流具体实施方案【通用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新版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实践与探索【第一篇】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实践与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庭审实质化是其重要内容和标志,对检察人员出庭提出更高、更具体要求,需要以更多精力、时间来保证诉讼质量。但是公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与公诉人员不足已经成为许多基层检察院共同面临的难题,成为制约公诉工作质量提高的瓶颈,因而导致简单案件不能迅速结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办精办细,出庭公诉成为应对高强度的工作压力,难以提高公诉人出庭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局面。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司法快速通道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的相关文件精神,我院积极探索公诉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在外出学习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院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经过试运行,较好地解决了人少案多矛盾,提高了公诉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一、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背景近年来,丰满区刑事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且上升幅度较大,使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工作压力逐年加大。多数基层院的公诉干警在平均三天的工作日内就要办理一件案件,还要做出告知权利、讯问被告人、制作审查报告、出庭支持公诉等多项工作。按照传统的办案模式,案件不分类别和繁简程度,按受理先后顺序逐件轮流分派给承办人,案件的审批工作也是不分繁简、类别逐一进行。这种“轮作“分案和案件管理方式追求了表面的公平合理,但是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忽略了案件之间的差别,轻简案件和复杂案件均按同一操作流程办理,造成“撞车”问题,使轻简案件办案期限过长,降低了整体办案效率。二是忽略了办案人员个体办案特点以及素质、能力的差异,忽视了公诉人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培养,导致整体案件质量不能得到有效提高。三是忽视了主任检察官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轻简案件仍要通过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两个层面的审批,既增加了人力、时间成本,又防碍了主诉检察官办案权限的正常行使。四是案件繁简不分、使办案人员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集中放在案件的书面审查,忽略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影响了案件的庭审效果。针对上述问题,自X年开始,我院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二、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主要内容根据繁简分流工作机制重要意义和在检察环节具体要求,创新办案模式和办案机制,确定“案件分级、按级分组、按组分案”的“三分”工作原则,以达到节约诉讼成本,用最精干力量啃骨头办铁案的目的,以“简”提高效率,保“繁”提升质量。首先,确定刑事案件分级办法。刑事案件分级,是指本院所受理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案件,由刑事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结合我院办理刑事案件司法实践,本着合理区分、便于操作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类型、性质、嫌疑人及案卷数量、认罪认罚情况等因素,共同确定分案原则和标准,实现案件分级、按级分组、按组分案。其中一级案件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1、公安机关直接移送的带有“速办”标识的案件;2、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和解、故意伤害和解、寻衅滋事和解、一人实施五次以下盗窃、故意毁坏财物、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单一罪名案件;3前款罪名二人以下、二册卷宗以下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犯罪案件。三级案件是指五人以上共同犯罪或五册以上卷宗、多罪名、职务犯罪、重大社会影响、涉众案件、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它案件为二级案件。对于不同级别的案件,经案件承办人初步审查后,如果符合其它级别,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实际转化。其次,确定刑事案件分组办案模式。设立轻简案专办组、普通办案组、疑难复杂办案组,按照“轻简案件专办速办,普通案件捕诉一体快办,疑难复杂案件捕诉分离精办”工作要求,分别对应办理各级案件。为确保工作机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们按照分级标准,通过对X年办理443件刑事案件(审查逮捕157件、审查起诉286件)倒推实验,确定各级案件数量、规模,并根据重新分组要求,在统一业务软件系统进行了分案、审批权限的试运行。考虑实际情况,针对案件变更分级,明确规定了变更条件、时限、审批权限等。同时规定了按照办案进度及综合考虑办案人素能提升等因素,跨级调整分配案件。新机制还规定了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部长参与轮案系数,纳入系统按系数自动分配,落实入额院领导办案规定。再次,确定“繁简分流”机制的具体操作流程。坚持简案速办、疑案精办的原则,对各级案件的办理要求各有侧重。对“一级案件”的办理重在要求提高效率,简化书写审查报告、减少书面审查时间;案件起诉的审批权交由主任检察官行使,减少审批程序;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减少出庭工作量。严格控制办案时限,明确规定轻简刑事案件从受案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对二级案件办结时限、退回补充侦查次数及说明理由、审批权限等作出规定,要求二级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负责人许可。对三级案件精办,要求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形成能全面、客观地的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审查报告,必须严格履行主任检察官、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三个层次的审批程序,主任检察官、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既要对签署意见的案件负责,也要对签发的起诉书等法律文书负责。必须制作详尽的出庭预案,并在出庭公诉时加以运用,保证庭审效果。三、公诉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成效“繁简分流”机制试运行两个月以来,初步达到了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的预期效果。一是“繁简分流”机制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确保案件在公诉环节的疏通。通过繁简分流机制的运行,一方面简化了轻简案件的书面审查和审批程序,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大幅度地减少了办案工作量,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另一方面,给疑难复杂组的办案人员挤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办案,加快了办理节奏,相应地提高了这类案件的办案效率。如X年本院一类案件的平均办案期限为47天,X年同期相比仅为天。二是“繁简分流”机制切实提高了公诉案件的质量,保障了庭审效果。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有效地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分流出来重点办理,集中有限人力突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使办案人员能不断总结经验,深入研究相关业务,切实地增强了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和专业素质。通过开展起诉书精细化、量刑建议精准化、办理案件精品化“三精”活动,提高了干警的素质,从而保证了庭审实质化过程中案件质量和出庭效果。三是“繁简分流”机制能够有效地防止“罪刑不相适应”现象出现,从而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的运行加快了轻简案件的办案节奏,充分保障了轻简案件的及时处理,确保被告人迅速接受审判,有效地防止了审前羁押期限与实际刑期倒挂现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为实现庭审实质化,确保“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每日一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篇】每日一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1.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2.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4.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法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5.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总结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加强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衔接配合。推广在看守所、执法办案单位等场所内建立速裁办公区,推动案件信息共享及案卷无纸化流转,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提速。6.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7.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8.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9.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法官或者受法官指导的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10.创新开庭方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11.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12.推进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13.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探索简化庭审程序,但是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可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14.促进当庭宣判。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民事、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15.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新
本文标题:案件繁简分流具体实施方案【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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