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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一、环境的一般概念:人们一般意义上使用环境一词,往往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一种新事物的外部环境,条件、状况,便构成了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二、人类环境:人类环境是指以人为中心和主体的外部环境,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综合体。三、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2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3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分为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宇宙环境。4按环境不同的要素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四、自然资源1概念: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为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2分类:自然资源可分为可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有限资源又可分为可更新资源(如土壤,水,动物和植物)和非可更新资源(煤,石油,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藏)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概念和范围1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的范围:大气、水、土壤、海洋、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城市、乡村。六、人类同环境的关系1人类同环境的关系:首先,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其次,人类是环境的改造着,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2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a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再生殖能力;b排放到环境中的废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第二节生态学基本知识一、生态学概念1概念: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2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环境是生物生存的物质基础,环境与生物制镜不断进行着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环境为生物生存和发展提供物质条件,并不断影响改变着生物,使其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发展。另一方面,生物界在不断发展和变化过程中,又给环境以反作用。二、生态系统和生物圈1生态系统的概念:所谓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有一定生物群体和一定空间环境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和结构的综合体系。2生态系统的组成: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三、生态系统的功能,1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2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四、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他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叫做生态平衡。第三节环境问题一、环境问题的概念: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市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环境问题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原因)和第二环境问题(人为原因);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1自然环境的破坏2环境的污染。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一、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欧洲国家称“污染控制法”,日本成“公害控制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自然保护法”,美国称“环境法”。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1定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包含三点主要含义: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3自然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级性,但阶级性并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本质属性,他还既有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1综合性2技术性3社会性4共同性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与任务《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之,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有三项:1合理利用环境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目的)2将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本任务)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标分为1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保护、改善环境;2最终的发展目标,(1)保护人体健康,(2)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环境与发展的关系:首先,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相互制约和矛盾的一面,例如发展必然会导致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环境保护有需要投入大量的物力和财力,在一国财力,物力不足的情况下,这种矛盾表现得十分充分。另外,重要的另一方面是发展与环境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1环境保护主要是保护自然环境,保护生产力,维护生态系统平衡,这就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2环境保护要求综合利用资源与能源,要求技术革新减少污染,这样就促进了技术革新和资源节约,从而促进了经济发展;3改善环境质量本身就会获得经济效益有助于现代经济特别是高科技经济的发展。反过来经济的发展又会有利于环保事业的发展,第一、经济的发展为环境保护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必需的资金,第二、经济的发展为环境的保护提供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把发展与环境对立起来,认为非此即彼,无论片面强调哪一方面,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必须衡量环紧与发展相互至于的临界线,把发展带来的无人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在不降低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是经济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关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环境保护法主体之间,再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确立、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特点:1环境规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社会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体享有的权力包括:主体可以做出一定行为,或相应的要求别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国家机关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别是在参与国家环境管理活动时,其所有的权利时同“职责”“职权”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主体的权力同时应看作应尽的义务。主体的义务是指必须履行某种责任,表现为必须作某种行为或不能做某种行为。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对象。(1)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因素。它必须是人们可以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物。(2)行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外国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环境法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这阶段环境立法主要是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主要措施是限制性规定和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管理。二、环境法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在这个阶段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过程,制定了大量环境报和专门法规。除水污染和环境污染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使环境法调整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三、环境保护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1提高了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260年代末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环境保护的基本法。3各国在环境保护上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4把环境保护从防治污染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立法。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受到重视,并向其他法律部门开始渗透。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节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一、中国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197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历史的必然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标志: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第二、我国近年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很快,已经形成法律体系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有以下部分组成: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但性法规;环境标准;其它法律部门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第二节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包括:1土地利用规划法2环境污染防治法3自然保护法4环境管理行政法一、土地利用规划法包括:1国土整治法;2农业区域规划法;3城市规划法;4村镇规划法.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一、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或补充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是指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的安排和布置.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应有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制定.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充分的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1生态学的基本规律:a物物相关规律b相生相克规律c能流物复规律d负载定额律e协调稳定律f时空有益律二、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发展观,使人类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指导下发生根本转变.1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现有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2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3对可持续发展的理解1)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震惊人类福利,改善人类生活环境.(2)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要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需要的物质基础。(3)应
本文标题:环境法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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