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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379-XXXX代替GB12379-90环境电离辐射监测规定Regulationsofmonitoringforenvironmentalionizingradiation(征求意见稿)200×-××-××发布20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GB发布GB12379-XXXX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12引用标准……………………………………………………………………………13定义…………………………………………………………………………………14环境电离辐射监测一般要求………………………………………………………25环境电离辐射监测大纲……………………………………………………………36现场环境测量………………………………………………………………………57样品采集……………………………………………………………………………68实验室分析测量……………………………………………………………………109数据统计学处理……………………………………………………………………1110应急环境监测……………………………………………………………………1111环境监测结果评价与报告…………………………………………………………1112质量保证…………………………………………………………………………1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的修订。将原标准的适用范围从核辐射适当扩展至电离辐射,同时保留了原标准中经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技术内容。将原标准第四部分修改为“环境电离辐射监测一般要求”,并删除原标准中的附录。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电离辐射监测的一般性准则,确定了环境电离辐射监测的监测大纲、现场环境测量、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测量、数据统计学处理、环境监测结果评价与报告、质量保证。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12379-90废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核安全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电离辐射监测规定Regulationsofmonitoringforenvironmentalionizingradiation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电离辐射监测的一般性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环境电离辐射监测。2引用标准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定义3.1电离辐射源单位从事伴有电离辐射实践活动(不含GB18871-2002规定的豁免实践活动)的单位,如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等。3.2环境本底调查电离辐射源单位运行之前,对特定区域环境中已存在的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的全面调查。3.3常规环境监测对电离辐射源单位正常运行期间环境中的辐射水平以及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所进行的定期测量。3.4应急环境监测在紧急情况下,为查明环境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而进行的监测。XXXXXXXXXXXXXXXX200×-××-××批准200×-××-××实施GB12379-XXXX代替GB12379-903.5监督性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管理目的对各电离辐射源单位的放射性流出物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3.6质量保证为使监测结果足够可信,在整个监测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3.7质量控制为实现质量保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3.8代表性样品采集到的与在采样期间的样品源具有相同的性质并与监测目的相适应的样品。3.9不确定度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3.10置信度是以样本估计值推论总体实际值大小时,正确估计的概率。4环境电离辐射监测一般要求4.1监测机构4.1.1电离辐射源单位都必须设立或委托环境电离辐射监测机构来执行环境电离辐射监测。核设施营运单位和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环境电离辐射监测机构。其他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行环境电离辐射监测。4.1.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环境电离辐射监督性监测机构。4.2监测职责4.2.1电离辐射源单位的环境电离辐射监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电离辐射监测,包括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运行期间的常规监测以及事故时的应急监测;评价正常运行及事故排放时的环境污染水平;调查污染变化趋势,追踪测量异常排放时放射性核素的转移途径;并按规定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电离辐射监测结果。(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要随时报告)。4.2.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电离辐射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各电离辐射源单位实施监督性环境监测;对所辖地区的环境电离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实施调查、评价和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在电离辐射污染事故时快速提供所辖地区的环境电离辐射污染现状;并负责审查和核实本地区各电离辐射源单位上报的环境电离辐射监测结果。4.3监测人员4.3.1热爱辐射环境监测事业,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勤奋学习的工作作风。4.3.2所有从事辐射环境监测的人员应掌握辐射防护的基本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辐射环境监测中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掌握数理统计方法。4.3.3所有从事辐射环境监测的人员应执行环境监测合格证制度,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测、分析项目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做到持证上岗。5环境电离辐射监测大纲5.1在实施环境电离辐射监测之前,必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环境电离辐射监测大纲。5.2制定环境电离辐射监测大纲,要遵循辐射防护昀优化原则。5.2.1制定环境电离辐射监测大纲,首先要考虑实施监测所期望达到的目的:a.评价防护设施对放射性物质包容和排出流控制的有效性;b.测定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浓度或剂量率的变化;c.评价公众受到的实际照射及潜在剂量,或估计可能的剂量上限值;d.发现未知的照射途径和为确定放射性核素在环境中的迁移模型提供依据;e.出现事故排放时,保持能快速估计环境污染状态的能力;f.鉴别由其他来源引起的污染;g.对环境放射性本底水平实施调查;h.证明是否满足限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规定和要求。5.2.2制定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还要考虑下列客观因素:a.电离辐射源单位流出物中放射性物质的含量,排放量,排放核素的相对毒性和潜在危险;b.电离辐射单位的运行规模,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概率以及环境后果;c.流出物监测现状,对实施环境电离辐射监测的要求;d.受照射群体的人数及其分布;e.电离辐射单位周围土地利用和物产情况;f.实施环境电离辐射监测的代价和效果;g.实用环境电离辐射监测仪器的可获得性;h.环境电离辐射监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干扰因素。5.3对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和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其环境电离辐射监测大纲应包括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大纲和运行期间的环境电离辐射监测大纲。5.3.1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大纲5.3.1.1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大纲应包括对运行时准备采用的监测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查和模拟训练。5.3.1.2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的内容应包括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活度浓度、γ辐射水平及其变化。5.3.1.3对于大型核设施,运行前的放射性水平调查至少要取得运行前连续两年的调查资料,要了解一年内放射性本底的变化情况以及年度间的可能变化范围。5.3.1.4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的地理范围可依据电离辐射源单位的运行规模和特点确定,对于大型核设施,环境γ辐射水平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50km,其余项目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20到30km。5.3.2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大纲5.3.2.1运行期间环境电离辐射监测大纲的制定要依据监测对象的特点以及运行前本底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而定。5.3.2.2运行期间的环境电离辐射监测应考虑运行前本底调查结果和所确定的关键核素、关键途径、关键居民组。测量或取样点至少必须有一部分与运行前本底调查时的测量或取样位置相同。5.3.2.3对于存在事故排放风险的,运行期间环境电离辐射监测大纲必须包括应急监测内容。5.3.2.4对于准备退役的,必须制定退役期间以及退役后长期管理期间的环境电离辐射监测大纲。5.4对于核技术利用单位和伴生放射性矿利用单位,环境电离辐射监测大纲的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简化。5.5随着情况(源和环境)的变化,以及环境电离辐射监测经验的积累,监测大纲要及时调整。一般在积累足够监测资料后,环境电离辐射监测大纲可适当从简。6现场环境测量6.1就地测量的准备6.1.1就地电离辐射测量之前必须事先制定详细的测量计划。作计划时,下列因素应予以考虑:a.测量对象的性质,包括核素的种类,预期活度范围,物理化学性质等;b.环境条件(地形、水文、气象等)的可能影响;c.测量仪器的适应性,包括量程范围,能量响应特性和昀小可探测限值等;d.设备及测量仪器在现场可能出现的故障及补救办法。6.1.2就地测量之前必须准备好仪器和设备。6.1.2.1对于常规性的就地测量,每次出发前均要清点仪器和设备,并检查仪器工作状态。6.1.2.2作为应急响应的就地测量,事先必须准备好应急监测箱,应急监测箱内的仪表必须保持随时可以工作状态。6.1.3从事就地电离辐射监测的人员必须事先经过培训,获得资格证书,熟悉监测仪器的性能,在现场可以进行简单维护,并应具备判所监测数据是否合理的能力。6.2就地测量的实施6.2.1就地电离辐射监测必须选在有代表性的地方进行,通常测量点应选择在平坦开阔的地方。6.2.2在测量现场核对仪器的工作状态,确保仪器工作正常后方可读取数据。6.2.3在测量现场应尽可能对监测仪器进行校验,防止仪器工作状态变化对监测结果的影响。6.2.4当辐射场自身不稳定时,应增加现场测量时间,以求测出辐射场的可能变化范围。6.2.5在现场进行放射性污染测量时,一定要防止测量仪器受到污染。6.3就地测量数据应在现场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数据是否有异常,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6.4对一些关键监测点位尽可能进行连续测量,连续监测仪器必须保持稳定连续的工作状态。6.5就地测量的一切原始数据必须仔细记录,对可能影响测量结果的环境参数应一并记录。所有需要记录的事项,事先均应编印在原始数据记录表中。7样品采集7.1样品采集的基本原则7.1.1环境样品采集必须按照事先制定好的采样程序进行。7.1.2采集环境样品时必须保证样品的代表性,除了特殊目的之外,采集环境样品时应避开下列因素的影响:a.天然放射性物质可能浓集的场合;b.建筑物的影响;c.降水冲刷和搅动的影响;d.产生大量尘土的情况;e.河流的回水区;f.靠近岸边的水;g.不定型的植物群落;h.受到搅动或搬运过的土壤。7.1.3采集环境样品时参数记载必须齐备,这些参数要包括采样点附近的环境参数,样品性状描述参数以及采样日期和经手人等。7.1.4采样频次要合理。频次的确定决定于污染源的稳定性,待分析核素的半衰期以及特定的监测目的等。7.1.5环境样品的采集量要依据样品特征、分析目的和采用的分析方法确定,现场采集时要留出余量。7.1.6采集的环境样品必须妥善保管,要防止运输及储存过程中损失,防止样品被污染或交叉污染,样品长期存放时要防止由于化学和生物作用使核素损失于器壁上,要防止样品标签的损坏和丢失。7.2空气取样7.2.1确定取样对象,并由此确定出合适的取样方法和取样程序。7.2.2取样方式包括主动流气式和被动吸附式。7.2.2.1采用主动流气式取样时,必须控制流量误差。取样前,要校准流量器
本文标题:环境电离辐射监测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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