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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一、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定义1.定义2.对定义的理解第二节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二、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特点1.案例2.通过案例看特点第二节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三、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某居民楼底楼是一家餐馆,每天都排放大量油烟,楼上居民深受其扰,对此非常不满,因此要求餐馆进行整改,并且赔偿损失。餐馆负责人指出,餐馆的行为是正常排污,没有过错,油烟排放并没有超标,并且也已缴纳排污费,不应该承担责任。问:餐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家有一口池塘,养了几千条鱼。池塘附近有一家造纸厂。最近,造纸厂的污水排入王家池塘,池塘中的鱼全部死了。王某找造纸厂赔偿,造纸厂称该厂的污水经科学处理后危害性很小,是安全的,不至于将鱼毒死,不承担王某家鱼死亡的责任,王某起诉造纸厂。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只能证明造纸厂的污水确实排入了自家池塘,而且自家的鱼确实最近都死亡了,但是不能证明就是污水造成的;另一方面,造纸厂方面提供的证据说服力也不够,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第二节环境资源民事责任四、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1.抗辩事由概述2.案例3.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王某承包了一片洼地,这片洼地处于县城排污区,与县医院排污口之间是一片储存污水的坑,王某向渔政部门申请后,将洼地改造成4个鱼塘。后来建设局告诉王某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就建设了鱼塘,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罚款。王某仍然购进鱼苗放入鱼塘,同年底,鱼开始死亡,此后越来越多。王某委托环境监测站对附近医院的排污口进行化验,结论是严重超标。王某以医院超标排污引起鱼群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问题:王某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节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五、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2.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①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②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某年8月初,某县农民张某乡县环保局反映,他种植的两亩葡萄园受到同村农民王某的铸造厂排放的氟化物污染,造成叶片和果实脱落,要求环保局调查处理。同年8至9月,县环保局先后两次前往调查,调查表明氟污染症状明显。经各方调查,认定张某的葡萄园严重减产,是王某的铸造厂生产过程中排放含氟废气造成的。为此,环保局先后三次召集有关部门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但均因王某拒绝到场或中途退场而使协商告吹。最后,县环保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张某该年的葡萄园减产损失3920元。王某不服此处理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环保局的决定。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县环保局拒绝应诉。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缺席判决,撤销了县环境保护局的处理决定。县环保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的性质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应予纠正。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2年1月31日针对国家环境保护局有关请示给予的答复:“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环境资源法律责任第三节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一、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概念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了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四章环境资源法律责任第三节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二、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特征①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确立的②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兼具惩罚性和救济性③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主体及责任形式多样第四章环境资源法律责任第三节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三、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要件——①行为的违法性②行为的危害结果③因果关系第四章环境资源法律责任第三节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四、环境资源行政制裁(一)环境资源行政处分环境资源行政主体对在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过程中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第四章环境资源法律责任第三节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环境资源行政处分的形式四、环境资源行政制裁(二)环境资源行政处罚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第四章环境资源法律责任第三节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形式第四章环境资源法律责任第三节环境资源行政责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责令停业或关闭企业责令停止生产责令限期整改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第四节环境资源刑事责任1.环境资源刑事责任的概念2.环境资源刑事责任的特征一、环境资源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四节环境资源刑事责任1.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观方面2.环境资源犯罪的客观方面二、环境资源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节环境资源刑事责任三、环境资源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第四节环境资源刑事责任四、我国环境资源犯罪的罪名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标新公司)董事长胡文标、生产厂长兼车间主任丁月生,在明知标新公司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将大量钾盐废水排入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进盐城市区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区城西、越河两个自来水厂取水口。今年2月20日,因水源污染导致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40分钟。8月14日,盐城市盐都区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一审判处胡文标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他罪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这是我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客观要件:刑法(修正案8)进行了修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标题:环境资源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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