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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贡家兵一、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三、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责任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具有法定管辖的行政机关,对违返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由法定行使环境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行政制裁。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正确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原则1、过罚相当环境行政处罚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严格程序应当遵循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重在纠正处罚不是目的,必须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4、综合考虑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主观过错程度5、量罚一致同一地区、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6、罚教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二)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1、从重处罚(1)主观恶意的,从重处罚如:“私设暗管”偷排的,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的(2)后果严重的,从重处罚如: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造成饮用水中断的,群众反映强烈的(3)区域敏感的,从重处罚如: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4)屡罚屡犯的,从重处罚如: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12个月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从轻处罚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超标或者超标总量排污的,从轻处罚。3、单位个人“双罚”制如《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环保部门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的罚款。4、按日计罚5、从一重处罚同一环境违反行为,同时违反了具有包容关系的多个法条的,应当从一重处罚。例:在人口集中区焚烧医疗废物第行为,既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又违反了《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17条“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选择其中处罚较重的一个法条予以处罚。6、多个行为分别处罚一个单位的多个环境违法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同时、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三、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罚款数额较小或者警告处罚一般程序完整性公正性基础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1、检查现场(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2、查清事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据)3、告知(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陈述)4、听取陈述(听取陈述制作相应笔录)5、作出决定(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当时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6、执行7、结案调查取证立案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作出决定执行结案环境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步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步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实施一般程序的第二个步骤。调查取证是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已立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清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行为。调查取证的目的是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从重从轻或免除的情形。调查人员职权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注: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五)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完整性、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违法证据是否确凿、所提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四项内容完整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案由、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调查结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等基本要素。第三步案件审查主要任务是对已调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以及审查后的处理。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案件审查注意事项注意处罚主体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能有错。没有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处罚不能处罚没注册的单位,要处罚出资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第四步告知和听证告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听证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厉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与质证的过程。告知和听证要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填写送达回证,留置送达应说明原因。听证的条件适用听证程序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注:“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环境行政机关可不组织听证。但是环境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之后也可以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辨的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五步处理决定下达处罚决定是实施一般程序的第五步。处理决定是行政处罚的实质行为,处罚决定书一但作出并送达,标志单方意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已生效(被撤销除外)。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第六步执行【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步结案和归档【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归档【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归档顺序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二)立案审批材料;(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五)听证笔录;(六)财物处理材料;(七)执行材料;(八)结案材料;(九)其他有关材料。副卷归档顺序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二)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三)听证报告;(四)审查意见;(五)集体审议记录;(六)其他有关材料信息公开【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监察支队在市环保局网站和国家监察上报系统()公开信息。谢谢
本文标题:环境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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