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政策解读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政策解读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主讲教师:刘定慧E-mail:dinghui_liu@sohu.com目录一、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应急概述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定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四、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写指南五、《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简介一、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应急概述一、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应急概述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环境事件:指由于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责任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突发环境事件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严重、污染物不明及处理的艰巨性等特点。发生的突然性:一般的环境污染是一种正常的排污,有其固定的排污方式和排污途径,并在一定时间内有规律地排污污染物质。突发环境事件没有固定的排污方式,事件发生突然,污染物排放量大、浓度高、危害大,且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形式的多样性:突发环境事件涉及众多行业与领域。就某一类突发环境事件而言,所包含的污染因素较多、较复杂,其表现形式也是多样化的。如化学危险品在生产、运输、贮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中都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危害大、破坏性强:突发环境事件不仅会影响一定区域内人群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还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依据生态环境的破坏。且有些危害造成的后果是不可逆转的。处置难度大:突发事件事件涉及污染因素较多,事故发生后的监测、处理比一般的环境污染难度更大、更复杂。一、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应急概述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当前的环境安全形势数据统计:一、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应急概述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域及行业:1、危化品及化工企业;2、部分企业在破产、停产、转产过程中,遗留的大量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放射源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3、矿山尾矿设施存在严重环境隐患;4、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安全问题;5、环境敏感区域内环境安全隐患,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油品、有毒有害物质装卸码头、企业私设排污口、保护区管理的滞后……一、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应急概述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定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定—法律9★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突发事件应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的分级制度突发事件的分类制度《环境保护法》(新)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18《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19《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20《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2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2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淮河流域管理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25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红色表示重大环境事件(Ⅱ级)—橙色表示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黄色表示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蓝色表示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死亡30人(含)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6)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2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10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27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1)死亡3至9人,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
本文标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政策解读2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2110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