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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文法学院法学11-1班第一组Page2本章内容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立法第二节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Page3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立法一、环境污染的概念及特征二、环境污染防治立法Page4一、环境污染的概念及特征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我国环境保护法中主要指“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2)以环境为媒介对不特定人体造成危害(3)具有综合性和积累性(4)同时侵害多种权益(5)危及范围广(6)引起的疾病难以发现和治疗Page5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Page62005年6月10日,菲律宾度假胜地长滩岛上的拾荒者在垃圾堆中搜寻可用物资。Page7伊拉克人使用被污染的水,已经引发了严重的健康问题Page82000年8月7日,孟加拉国首都达卡的一些市民在布里冈加河中洗澡。Page92003年7月5日,巴西皮拉波拉-杜邦热苏斯居民从漂浮着泡沫的铁特河岸边走过。铁特河是巴西污染最严重的河流。河上这些泡沫散发出一种毒气,导致当地儿童患呼吸道疾病和皮肤病的人数激增。Page102006年4月2日,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一名男子乘船经过一条浮满垃圾的运河。Page112000年6月25日,一艘载有1400吨原油的轮船在罗本岛附近海域沉没,造成海水污染并危及栖息在这里的5700多对企鹅。Page12红水再次污染黄河污染带绵延1公里Page13由于受到严重污染,孟加拉国昔日著名的绿色度假村庄已是一片颓败景象。Page14Page15“蓝天工程”实施20多年,兰州市民仍离不了口罩口罩是司机常年必备的防污工具Page16企业排污污染环境Page17Page18Page19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Page20环保措施Page21二、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一)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二)大气污染防治法(三)水污染防治法(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六)对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Page22第二节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二、现场检查制度三、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四、清洁生产制度五、防止污染转嫁制度六、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Page23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2年8月14日发布《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概念(二)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三)排污申报登记的程序Page24(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概念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者,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由环境管理部门审查监督的制度。排污者的义务环境管理者的日常管理工作Page25(二)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排污染范围:向水体、大气、土地等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农药、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等污染登记内容:排污设施,处理设施及其基本情况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重大的情况变化Page26(三)排污申报登记的程序1、申请2、申报3、审核4、重新申报Page27二、现场检查制度《环境保护法》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一)现场检查制度的概念(二)现场检查的法律规定Page28(一)现场检查制度的概念现场检查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其命令、决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情况,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的一种环境法律制度。Page29(二)现场检查的法律规定1、现场检查的内容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情况执行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命令、决定情况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情况2、现场检查的方式单项检查、综合检查、普查、抽查,经常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事故性检查,调研性检查等。3、检查资料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治理设施及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限期治理进行情况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2、现场检查的程序(1)检查前的准备(2)明示身份,进入现场(3)检查(4)总结归档Page30三、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指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也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名录中的生产工艺、设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Page31四、清洁生产制度《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一)清洁生产的概念(二)清洁生产的适用范围(三)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Page32(一)清洁生产的概念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的原料和能源清洁的生产工艺清洁的产品Page33(二)清洁生产的适用范围《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Page34(三)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指导性要求(1)有关建设和设计活动优先考虑采用清洁生产方式(2)按照清洁生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3)普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等自愿性规定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改善企业及其产品的形象,相应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得到奖励和享受政策优惠包括企业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强制性要求:(1)对部分产品和包装物要进行标识和强制回收(2)部分企业要进行强制性的清洁生产审核(3)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求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Page35五、防止污染转嫁制度(一)污染转嫁的概念(二)污染转嫁的构成要件(三)转嫁污染的方式(四)防止污染转嫁的法律规定Page36(一)污染转嫁的概念污染转嫁是指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将污染严重的设备或技术转移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地区,技术较先进的企业将淘汰落后的污染设备转移给技术落后的企业,使被转移地区的环境严重受到污染的现象。Page37(二)污染转嫁的构成要件1、转移的设备或技术对环境的污染危害严重2、接受转移的企业或个体生产经营者没有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设备、资金3、主观上有过错Page38(三)转嫁污染的方式1、将在外国(或地区)已禁止生产的污染严重的设备、技术,委托或以联合、合资经营等形式转移给我国(或内地)无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加工或生产,或在我国(或内地)独资经营生产的2、将我国大中城市因能源、资源浪费严重,工艺落后,污染危害大又不好治理而淘汰下来的设备、技术转让给没有防治能力的企业,或以联合生产、设分厂等形式在郊区农村设厂3、在技术、设备引进项目中不同时引进国内(或内地)不能配套生产的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Page39(四)防止污染转嫁的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第30条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第34条:“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Page40六、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概念(二)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Page41(一)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概念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也有学者称其为“强制应急措施制度”、“强制应急制度”、“应急措施制度”,是指在出现环境污染或破坏的严重事故,威胁公众的健康、安全或财产时,必须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解除危害的环境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Page42(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2、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Page43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1)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还应向其作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2)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一般或较大事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重大或特大事故,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3)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4)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Page442、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采取的措施:(1)采取技术上可行、并且可以得到保障的措施,以消除污染危害,或阻止污染危害的扩大(2)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使其知道污染事故发生,以便采取防范措施(3)迅速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请求技术指导和帮助(4)有效地执行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的命令,按照命令进行或者协助进行应急处理和救助工作。政府措施:(1)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2)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产(3)发布紧急命令,组织抢险救灾(4)采取其他非常措施Page45关键词环境污染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清洁生产污染转嫁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Page46思考题1、简述环境污染的概念与特征。2、简述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3、简述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及其法律规定。4、简述现场检
本文标题:第6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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