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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第七章声环境影响评价第七章声环境影响评价第一节基础知识第二节噪声评价的物理基础第三节声环境影响评价概述第四节声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第五节声环境影响预测第六节声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第七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第一节基础知识1、基本概念2、环境噪声的主要特征3、噪声源及其分类4、噪声的影响5、常用环境噪声评价标准介绍1、基本概念(1)声在物理学上,声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指弹性介质传播的压力、应力、质点位移和质点速度等变化(指客观存在的能量波),另一方面指上述变化作用于人耳所引起的感觉(指主观听觉)。为清楚起见,前者称为声波,后者则称为声音。严格地说,声和音是有区别的,不能混淆,音是有调的声。(2)噪声噪声有两种意义:第一,在物理学上指不规则的、间歇的或随机的声振动。第二,指任何难听的、不谐和的声或干扰。包括在有用频带内的任何不需要的干扰。这种噪声干扰不仅是由声音的物理性质决定,还与人们的心理状态有关。从保护环境角度看,噪声就是人们不需要的声音。它不仅包括杂乱无章不协调的声音,而且也包括影响他人工作、休息、睡眠、谈话和思考的音乐等声音。因此,对噪声判断不仅仅是根据物理学上的定义,而且往往与人们所处的环境和主观感觉反应有关。(3)环境噪声严格地讲,环境噪声应当包括干扰人群正常活动的包括自然噪声在内的一切声音。这里所说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频率在20Hz~20kHz的可听声范围内)。(4)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超标且扰民)2、环境噪声的主要特征(1)环境噪声是感觉公害评价环境噪声对人的影响有其显著特点,它不仅取决于噪声强度的大小,而且取决于受影响人当时的行为状态,并与本人的生理(感觉)与心理(感觉)因素有关。不同的人,或同一人在不同的行为状态下对同一种噪声会有不同的反应。因此,环境噪声标准要根据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为状态来确定。(2)环境噪声的局限性和分散性这里是指环境噪声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和环境噪声源分布上的分散性。任何一个环境噪声源,由于距离发散衰减等因素只能影响一定的范围,超过一定范围就不再有影响,因此环境噪声影响的是有局限的。然而环境噪声源往往不是单一的,在人群周围噪声源无处不在,分布是分散的。(3)环境噪声的暂时性这里是指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过程即消失,声环境可以恢复原来状态,不会留下能量的积累。3、噪声源及其分类(1)声源声音是由物体振动而产生的。辐射声能的振动体称为声源。这些振动体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通常为振动面或者振动的空气柱等。(2)按产生机理分类机械声源:由机械碰撞,摩擦等产生噪声的声源。空气动力性声源:由气体流动产生噪声的声源。如空压机,风机等进气和排气产生噪声。电磁噪声源:由电磁场变化引起的磁致伸缩所产生噪声的声源。对产生机理不同的噪声源应采用不同的噪声控制措施。(3)按噪声随时间的变化分类按噪声随时间的变化分类可分成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两大类。非稳态噪声中又可有瞬态的、周期性起伏的、脉冲的和无规则的噪声之分。在环境噪声现状监测中应根据噪声随时间的变化来选定恰当的测量量和监测方法。(4)环境噪声的来源和分类工业噪声: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交通运输噪声: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社会生活噪声: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5)声环境影响评价的声源类型固定声源:在声源发声时间内,声源位置不发生移动的声源。流动声源:在声源发声时间内,声源位置按一定轨迹移动的声源。点声源:以球面波形式辐射声波的声源,辐射声波的声压幅值与声波传播距离(r)成反比。任何形状的声源,只要声波波长远远大于声源几何尺寸,该声源可视为点声源。在声环境影响评价中,声源中心到预测点之间的距离超过声源最大几何尺寸2倍时,可将该声源近似为点声源。线声源:以柱面波形式辐射声波的声源,辐射声波的声压幅值与声波传播距离的平方根(r)成反比。面声源:以平面波形式辐射声波的声源,辐射声波的声压幅值不随传播距离改变(不考虑空气吸收)。(6)其他概念敏感目标: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自然保护区等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或区域。贡献值:由建设项目自身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声级。背景值:不含建设项目自身声源影响的环境声级。预测值:预测点的贡献值和背景值按能量叠加方法计算得到的声级。4、噪声的影响(1)听力损伤:长期在高噪声环境下工作和生活,可导致噪声性耳聋。(2)睡眠干扰(3)对交谈、工作思考的干扰(4)噪声引起的心理影响:主要是烦恼,使人激动、易怒甚至失去理智,因噪声干扰引发民间纠纷等事件是常见的。另外,噪声导致胎儿畸形、鸟类不产卵都有事例。5、常用环境噪声评价标准介绍(1)声环境质量标准(2)噪声排放标准(3)其它技术规范《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道、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5)规定了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的环境标准,适用于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所产生噪声影响的区域。适用区域最高允许标准值dB区域说明一类区域70特殊住宅区;居住、文教区二类区域75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评价量:本标准采用一昼夜的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作为评价量,用Lwecpn表示,单位为dB。本标准是户外允许噪声级。《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1339-89)标准适用于城市海港和内河港港区范围和江河两岸邻近地带受港口设施或交通工具辐射噪声影响的住宅、办公室、文教、医院等室外环境。适用区域昼间夜间一类区域6050二类区域7060本标准值是指表中规定时间内所测等效声级的极限值。夜间偶然出现的突发噪声(如鸣笛声),其最大值不得超过标准值15dB(A)。“一类区域”是指港区内住宅、文教、医院、机关所在地区以及船流量每小时60艘以下的江河两岸地区。“二类区域”是指船流量每小时60艘以上的江河两岸地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该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表中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既有铁路边界铁路噪声按表1的规定执行。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改、扩建既有铁路,铁路边界铁路噪声按表1的规定执行。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边界铁路噪声按表2的规定执行。新建铁路是指自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包括改、扩建既有铁路建设项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声环境影响评价。(2)声环境质量评价量根据GB3096,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评价量为昼间等效声级(Ld)、夜间等效声级(Ln),突发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A声级(Lmax)。根据GB9660,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环境影响的评价量为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LWECPN)。(3)评价类别固定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指工业(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交通运输(包括航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水运等)固定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流动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上行驶的车辆以及从事航空和水运等运输工具,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停车场、调车场、施工期施工设备、运行期物料运输、装卸设备等,可分别划分为固定声源或流动声源。建设项目既拥有固定声源,又拥有流动声源时,应分别进行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同一敏感点既受到固定声源影响,又受到流动声源影响时,应进行叠加环境影响评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自从该规范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各县级以上城市均已按照要求进行了城市的环境噪声适用区(也称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并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布。在进行声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依照执行。在评价中应特别注意,噪声功能区划不能任意改变。若需调整得由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批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民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其它《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规定:建设的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现有城镇、乡村生活区、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根据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可以采取设置声屏障、拆迁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等不同的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7号)规定了合理规划布局、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加强交通噪声管理五个方面的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原则与方法。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如下原则:1.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合理规划地面交通设施与邻近建筑物布局;2.噪声源、传声途径、敏感建筑物三者的分层次控制与各负其责;3.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声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实施噪声主动控制;4.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点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保护。第二节噪声评价的物理基础1、声音的物理量2、噪声的物理量3、噪声级(分贝)的计算4、噪声在传播过程中的衰减5、环境噪声评价量1、声音的物理量(1)声音的频率、波长和声速声音三要素:声源、介质、接收器。频率:声源在单位时间内的振动次数,用f
本文标题:第七章声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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