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第七章环境污染防治法1
第七章环境污染防治法六十三章:大小多少,报怨以德。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夫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是以圣人犹难之,故终无难矣。大生于小,多起于少。图谋困难的事情要趁它容易的时候,处理重大的事情要在它细小的时候。因为天下的难事,必须从容易的地方做起;天下的大事必须从小的地方做起。因此,圣人始终不自以为大,所以能够成就他的伟大。轻易承诺必然很少守信用,把事情看得太容易必然遭受很多困难。所以圣人遇事都看得困难,所以最终没有困难。事应为而不可为,虽力为亦不能为,则退之,是为圆通事应为而不可为,但力为亦不能为,则为之,是为风骨。海瑞,方孝孺前章回顾图表中国的环境标准体系环境标准的名称制定依据发布(国家/地方)性质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法律国家环境保护部/省级人民政府强制性国家或地方污染排放(控制)标准法律国家环境保护部/省级人民政府强制性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规章国家环境保护部推荐性环境基础标准规章国家环境保护部推荐性环境标准样品标准规章国家环境保护部推荐性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规章国家环境保护部推荐性环境保护相关行业标准法律行业协会/联合会推荐性环境保护相关企业标准法律企业推荐性补充资料:环境监测制度一、环境监测的内容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监督监测二、环境监测主体主管部门: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部门:四级检测站,包括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级环境监测站和县级环境监测站三、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四、环境监测网《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十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的有关信息。公开环境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环境知情权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知晓和了解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有关的信息的权利。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保部门应当公正、公平、便民以及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听证制度第七章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第一节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概述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含义“公害”:指由于人们的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并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危害。“其他公害”则是指除上述的环境污染和危害之外,现在尚未出现而今后可能出现的,或者现在已经出现但尚未包括在《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举的九种环境污染和危害之中的公害,如废热、光污染等。防治的重点和对象除了24条规定的九种,社会生活污染物、农药、化肥和化学品也属于防治污染的对象。公害的特点⑴公害是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与投毒等犯罪现象不同。⑵以环境为媒介对不特定人体造成危害。具有间接性和不确定性。⑶综合性与积累性。指造成公害原因复杂,往往是综合起作用,且是积累性、连续性地起作用,这与传统的侵害行为的原因单一和危害的一次性有别。⑷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不仅侵害多人的权益,还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如危害健康、污染水源、土地等。⑸危及的范围广。⑹公害引起的疾病难以发现和治疗,甚至不能根治,有的还危及下一代。二、关于防治污染制度和措施的法律规定防治污染制度和措施是有别于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具体制度。它们主要体现在污染防治法专门法中,主要有: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止污染转嫁制度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现场检查制度1、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制度指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也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公布限期禁止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这是由单纯的末端治理逐步转变为工业生产全过程的控制的重要举措。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一、钢铁:1.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年);3.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54二、有色金属:1.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工艺;2.“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35…三、化工:1.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生产装置(边远地区除外);2.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生产线,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101四、建材:1.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2.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48五、机械:1.热处理铅浴炉;2.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高温氯化钡盐浴炉,暂缓淘汰)…107七、纺织;1.“1”字头的纺纱、织造设备;2.A512、A513型系列细纱机;….35八、医药:1.手工胶囊填充工艺;2.软木塞烫蜡包装药品工艺;…15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指排污者必须依国家环保局的规定(92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排污情况,并提供有关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有利于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发布环境公报,并未总可捕量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奠定基础。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指环境管理由浓度控制向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转变到2002年我国环境保护已进入从总量控制到总量削减的转变(4、防止污染转嫁制度指防止外国、台湾地区厂商或我国企事业单位,将污染严重的设备、技术工艺或者有毒有害废弃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处理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法律规定。⑴主要法律有《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单行法和《巴塞尔公约》。⑵构成污染转嫁行为的条件。三个构成要件:转移的内容为法律所禁止的;接受单位没有防治污染的技术、设备、资金因而不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危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三者缺一不可。注意:为有效防止污染转嫁,只要实施了污染转嫁行为或者实施了接受污染转移行为,都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论转移行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5、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清洁生产指利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材料、能源、工艺、设备和生产方式及科学的内部管理,生产出清洁的产品。6、现场检查制度指环保局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必须持证检查,佩带“中国环境监理”证章。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不足突出反映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以及限期治理决定权等刚性的执法权力上。由于目前环境保护法律几乎未授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任何直接强制执行权力,尤其是没有工商税务等部门所拥有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强制划拨等手段,使得在出现环境违法情况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迫使不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能予以直接强制。这种状况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层出不穷的违法行为常感到力不从心或束手无策,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这就决定了环保执法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呈现软弱的状态此外,目前我国环保法律除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外,其他法律均将这些限期治理权赋予地方政府。然而地方政府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往往为了经济的发展而牺牲对环境的保护,难以下决心做出这方面的决定,这给环保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无形中降低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能力。第三节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一、水污染的概念水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和其他活动,使污染物或者能量进入水环境,导致其物理、化学、生物或放射性特性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影响水体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现象。我国水污染日趋严重----水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如日本长期食用受汞污染的鱼鲜引起“水俣病”);危害工农业生产和渔业生产;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建国以后,我国颁布过一些水环境保护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渔业水质标准(试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试行)》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改)1989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修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1、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是统(环保局)分(航政----船舶污染、渔政----渔业污染)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水污染防治的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2)统一规划原则(3)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统筹兼顾水污染防治制度(1)政府环境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2)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3)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区域限批(4)排污许可制度(5)城镇污水机制处理制度(6)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32466695&urpid=138324296水污染防治措施1、防治水污染的一般措施(1)禁止性规定(2)应当性规定(3)防治地下水污染措施2、工业水污染防治规划布局,技术改造,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3、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4、船舶污染防治5、法律制裁罚款、强制执行、代治理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拘役四种法律术语,虽然都有“拘”字在里面,但意义却大相径庭。它们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审批机关、羁押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行政拘留,一般又被称为治安拘留,它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而采用的强制方法,是行政处罚之一。它所执行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对此,公安机关有行使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权,有权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直至教育处罚的结束。行政拘留的羁押期限为一般为1日以上,l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而刑事拘留,就是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而不是一种处罚。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留的羁押期可以折抵刑期。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为3至7日,最长不超过30日。司法拘留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采用的强制方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行
本文标题:第七章环境污染防治法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2163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