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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LOGO1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2(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由来制度:一般指法则、执行机制和机构的总称。政策指执政者在一定时期确立的目标或希望达到的结果,不具备法的约束力,但可以对制度的执行和变革产生影响;制度指由法律确立的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具有法的约束力,同时在执行中可能要求执政者采取有利于制度的政策。3.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概述3基本制度:指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具有共通性,在所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中都要体现和实施。3.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概述4特别制度:指在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为实现立法目的而确立的具有领域性、针对性和特殊性的法律措施和方法的总称。。3.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概述5(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确立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费制度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3.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概述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是根据以下原理进行确定:1、具体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2、具体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共通性和本质性的法律措施3、依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对法的“立、改、废”逐步完善3.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概述7环境标准: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和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我国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标准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两大类。3.2环境标准制度8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3.2环境标准制度93.2环境标准制度性质(法律性质):A.首先,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具有规范性,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尺度。B.其次,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C.最后,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103.2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的作用:A.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B.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C.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11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标准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除此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如果被强制性环境标准,也必须强制执行。3.2环境标准制度12一、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环境质量标准需要满足环境达到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要求。环境质量标准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3.2.1强制性环境标准1314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在许多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通常也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违法的客观标准和依据。3.2.1强制性环境标准1516三、强制性环境标准与环境行政的关系金瑞林教授认为强制性环境标准本身不属于法的规范,其具体适用需要依附于环境行政决定,也就是公法上的判断。所以强制性环境标准不具有判断或决定平等主体间是否存在环境妨害或者侵害的法的效力。当强制性环境标准的适用因涉及公共利益而发生纠纷时,应当在尊重专业判断的前提下行使司法审查权。3.2.1强制性环境标准17一、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二、环境与资源保护行业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1、环境保护部标准2、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业标准3、企业排放标准3.2.2其他类别的环境标准183.3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是指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等共同组成的、以保护环境与资源为目的的规划统一体。193.3.2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效力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属于一种行政行为,是针对一定目标确立的多阶段、分时期的行政过程。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主要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规划范围内相关开发利用环境项目以及规划所确立的项目具有指导和准据作用,一般不对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具有直接的法的强制力。203.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念(西方)决策者在做出可能带来环境影响的决策之前,事先对环境的现状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各种不同的替代方案,并就各种方案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比较,从而选择最适合于环境的决策。(我国)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13.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常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政府宏观决策活动(立法、决策、编制计划和规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现称战略环境评价);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223.4.2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①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②建设地点的环境本底状况;③方案实施后对自然环境(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将产生哪些不可避免的影响;④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措施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意见。233.4.2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则主要包括对拟议行动方案及其可供选择的其他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科学评估、受影响的环境及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等两个大的方面。243.4.2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一般通常认为是:①由开发者首先进行环境调查和综合预测,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②公布报告书,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对于不同意见,有的国家规定要举行“公众意见听证会”。③根据专家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④主管当局最后审批。25注意:教材认为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则主要为确定是否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判断程序、确定评价范围和项目程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程序、公众参与程序以及最终决定程序等。263.4.3“三同时”制度含义: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内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使用。273.4.3.2“三同时”制度的内容第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第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283.4.3.2“三同时”制度的内容第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第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93.5环境费制度概念:对所有环境收费的统称,指国家或者其他公法人团体以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为目的,依法向环境与资源利用行为人收取的与其行为相对等的金钱。303.5环境费制度特征:(1)环境费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环境费的作用具有补偿性(3)环境费的用途具有专门性313.5环境费制度环境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对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征税的统称。环境税征收既涉及排污行为,也涉及开发利用资源行为。生态补偿金:伴随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深化,在现行法律法规确立的环境费制度框架外,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从年度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采用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自上而下地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遭受利益损失者的各种利益损失给予补偿。323.5.2征收排污费制度概念: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当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333.5.2.2排污费的类别、征收和使用类别:(1)废弃排污费(2)海洋工程排污费和废弃物海洋倾倒费(3)污水排污费(4)危险废物排污费(5)噪声超标排污费343.5.2.2排污费的类别、征收和使用征收: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对跨地域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排污口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者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后,应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353.5.2.2排污费的类别、征收和使用使用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363.5.3自然保护制度概念: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自然环境者,应当依照自然资源或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对自然资源与环境要素的利用程度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373.5.3自然保护制度类别:(1)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2)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383.6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概念:针对环境利用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而要求行为人采取的以恢复环境与自然的原状为中心的行政命令措施。393.6.2治理概念:特指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者,由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与资源利用行为人的实际状况制定专门的治理计划并设定一定治理期限,命令环境与资源利用行为人在该期限内完成治理事项、达到治理目标的行政强制措施。403.6.2治理1、限期治理2、对自然破坏实行的治理(1)限期治理(2)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413.6.3恢复、补救和拯救适用于因开发利用规划的失误或者违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导致自然资源受到破坏,以及自然环境可能遭受损失的区域。其措施主要有恢复原状和补救或拯救。423.6.4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433.6.4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为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由政府事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方案及其应急机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该应急预案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等规范性措施的总称。443.6.4突发环境事件处理(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2)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3)辐射环境污染事件453.6.4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一般环境事件(IV级)463.6.4突发环境事件处理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责任追求LOGO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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