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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曹明德副主编张志辽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国际环境法概述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特点二、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三、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气候的国际法保护一、气候国际法保护概述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九章国际环境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保护一、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保护概述二、生物多样性的全球性国际法保护三、生物多样性的区域性国际法保护第四节外层空间的国际法保护一、外层空间概述二、外层空间的国际法保护第五节危险废物的国际法管理一、危险废物概述二、危险废物的国际法管理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重点问题1.国际环境法的概念、特点和渊源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3.《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法律规定4.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保护主要国际条约的规定5.《巴塞尔公约》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条件和程序规则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国际环境法概述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特点(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国内有不同的学术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各国在保护环境领域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间在全球或区域性环境保护领域中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种观点认为,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因防治自然破坏和控制环境污染而产生的国际关系的各种法律体制和法律规范的总称第四种观点认为,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为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环境而发生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各种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综合体系第五种观点认为,国际环境法是国际环境法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在因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国际环境法的特点1国际环境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环境法最基本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也是国际环境法的重要主体国际环境法的其他主体还包括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交战团体,有时还包括非政府团体和个人2国际环境法客体和内容的复杂性3国际环境法具有公益性4国际环境法具有学科交叉性5国际环境法具有科学技术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一)国际环境法渊源的定义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定义,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把“渊源”和“证据”看作是同义语交换使用,以证明一定法律规则的存在;二是指国际法的起因,即促使国际法产生的动力;三是指含有国家同意受约束于一定法律规则的历史事件,即久已确立的条约和习惯;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四是指公认的法律表现形式;五是指国际法规则产生的过程;六是认为有必要将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区分开来,前者指法律规则产生的方式和程序,后者是国际法规则的证据;七是指国际法专家用于确定适用于一定情形的法律的实际材料,即条约、习惯、司法判例与仲裁裁决、法学著作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对于国际法渊源有不同的理解,但一般认为1945年6月26日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指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表现形式,即国际法规则所产生出现、为人所知、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看得见”的事实。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新的分支,其渊源是指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所有国际环境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表现形式。包括关于国际环境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另外,国际环境法的辅助性渊源还包括国际环境保护的司法判例和著名学说等内容。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国际环境法的直接渊源1国际环境条约国际环境条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条约发展迅速,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第二,条约体系多层次,构成多样化第三,国际环境条约还具有自己的特征,条约结构形成了“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的模式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南极条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拉姆萨尔湿地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协定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982年12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3年11月《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85年3月《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6年9月《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7年6月《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准则》1987年9月《蒙特利尔议定书》1989年3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1年5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1997年12月《京都议定书》1992年6月《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2000年1月《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等。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国际环境习惯《国际法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一般认为,国际条约指为各国所采纳并反复使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只有具备通例的存在和通例被“接受成为法律”,国际习惯才可能得以形成,才能对社会具有拘束力。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也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和国际惯例,关系密切,具有一种互相补充、渗透和转化的作用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3.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争端中,当条约和习惯都没有适当的法律规则来指导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时,可以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一般法律原则本身是产生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独立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外的国际法渊源,是国际法的第三个渊源或独立的国际法渊源国际环境法领域中,主要的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善意原则”、“人道主义原则”等。《人类环境宣言》的原则21和《里约环境宣言》原则2都反映了善意原则。善意原则也是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许多判例中的依据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国际环境法的间接渊源1辅助性渊源。辅助性渊源主要是指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法院规则》第38条规定:“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所以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并非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一样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可以作为认定和确定某些国际法原则存在的证据。所以,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是国际法的辅助性渊源,而非直接渊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关于环境问题的国际宣言与决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并未详尽的列举国际法的渊源,国际宣言与决议没有包括其中,其是否应该作为国际环境法的渊源,理论上存在争议,但是实践中国际宣言和决议具有国际法渊源的意义,在国际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很可能转化为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甚至国际条约,可以作为国际环境法的间接渊源。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等法律文件中,有约束力的文件的法律效力来自于条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和接受,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首先,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和接受的法律原则;其次,它贯穿和适用于整个国际环境法领域并对其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再次,它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础,是国际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国家环境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是指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所宣示的原则21和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所宣示的原则2国家环境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权利,即“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的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另一方面是责任,即“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和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sustainabledevelopment),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1987年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我们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了定义,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比较公认和权威的概念关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目前有很多观点。最主要的观点是英国的菲利普·桑兹提出的“四要素说”,即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代内公平,即改变贫富分化严重的不公平现象,确保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同时制约发达国家环境污染和破坏作为发展代价的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改变现今少数人占有并挥霍浪费大量地球资源,而多数人的基本生活都没有得到保障的状况。代际公平,即人类当代的发展,不得以损害后代的发展为代价,必须要确保后代享有发展所需的环境资源。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即最大程度地发挥资源的效用,并保证自然资源的再生和永续的能力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环境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7共同责任原则是指,每个国家无论大小和贫富差别,都应当对保护全球环境承担责任,都应当尽力防止全球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这在《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中都有表述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四)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黄金规则,是指在国际性、区域性或国内的环境管理中,对于那些有可能有害于环境的物质或行为,即使缺乏其有害的结论性证据,亦应采取各种预防性手段和措施,对这些物质或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以防止环境危害的发生预防性原则的程序性规则包括:第一,通知与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第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第三,信息收集与交流程序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五)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又称全球伙伴精神原则,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环境纠纷等环境领域,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此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第74条所确定的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现在被发展适用于国际环境保护新领域在国际条约方面,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最先出现于一些双边和区域条约中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气候的国际法保护一、气候国际法保护概述当今气候最严重的问题是大气层的温室气体含量增加导致的全球气候变化气候变化问题首次引起国际关注是在1979年。在1979年由世界气象组织召开的第一届世界气候大会上,各国科学家和政府代表对以地球大气层迅速变暖为特征的气候变化予以高度重视。会议发表的声明号召各国政府“预见和防止可能对人类福利不利的潜在的人为气候变化”国际气候变化法第二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及其发展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1988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成立;1990年12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成立;1992年5月9日,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4年生效。公约缔约方大会是公约的最高机构。二、《京东议定书》的谈判和生效1997年,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东议定书》,简称《京东议定书》;1998年,《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2001年7月,《波恩协议》;2001年10月,《马拉喀什协定》;2005年2月16日生效。国际气候变化法三、后京东时代的气候变化谈判(一)《巴厘行动计划》主要内容:(1)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2)加强缓解气候变化的国家或国际行动;(3)适应气候变化问题、技术开发和转让问题以及资金问题;(4)设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
本文标题:第九章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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