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第二章环境保护法总论
第二章环境法总论§2-1环境法概述§2-2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2-3环境法的体系与原则§2-4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组织与管理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定义把握: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环境法概述二、环境法的特征(一)科学技术性环境法是一种建立在自然规则之上的法律,其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依赖、利用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其内容包含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二)综合性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到生产、流通、生活各个方面,并与开发利用、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广泛社会活动有关,决定环境法需要以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多个方面对与环境相关的社会关系进行综合性调整。环境立法体系既包括专门性环境法规,又包括其他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经济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环境法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涉及经济、技术、行政教育多种因素,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既有国家立法,也有地方立法。(三)共同利益性环境法相对于其它执行社会与政治职能的公法而言,它的公共职能不仅仅是为了个别群体、统治者阶级、国家和地区的单一政治、经济利益,更多的则是考虑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及人类生存繁衍的基础——全球的生态利益。(四)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传统部门法的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一定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思想关系,而环境法体现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既受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又受到生态规律的制约。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等拟制主体,但在一些发达国家已将自然物作为法律拟定的主体对待。如美国1973年《濒危物种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针对物种的侵害提起停止诉讼。环境公益诉讼2012年0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环境立法目的1、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目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制定本法。目的二元论:“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2、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1)环境污染防治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废弃物管理与回收法》、《噪声与振动控制法》、《化学危险品管理法》、《放射性物质管理法》等。(2)自然资源法的目的自然资源法是指国家为对开发自然资源的行为予以控制和管理,达到保持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保障自然环境不因开发自然资源而造成破坏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煤炭法》等。立法目的是保持世代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保障资源与生态不受开发利用行为造成的破坏。(3)生态保护法的目的生态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了保存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和生条件以及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在对科学、文化、教育、历史、美学、旅游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和作用的动植物物种、自然环境地带、原始生态地带等地的人类行为实施控制,以保护他们不受人类活动影响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目的是维护和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现状和动态的平衡,更强调对自然的保护。§2-2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外国环境法的历史发展外国环境法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以前的欧洲。城市的兴起导致环境卫生和空气污染问题产生。一些欧洲国家便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进行有关环境的立法。如公元五世纪罗马就发生了控告城市污水污染以及抗议反对从城市各处的手工作坊发出臭气等事例。1306年爱德华一世颁布禁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燃煤炉具的条例。14世纪法国禁止在巴黎“散发臭味和令人厌恶的烟气”。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的环境立法,经历了从公众卫生到自然保护的变革。20世纪初60年代,由于工业化、都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环境污染逐渐加重,污染损害日益扩大。各国人民要求政府采取积极对策,以控制环境污染为中心的环境立法开始出现。随着国际环境污染问题的出现,国际环境立法也逐渐受到重视。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以及环保理论所论及环境问题的全球性,以致国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立法相融合,全球一体化的环境立法也开始形成。1990年以后,以国际环境法为统帅,在全球环境保护的理念下修改国内环境法。二、中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古代的环保理论是从对生物保护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时期,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以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是将自然资源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加以保护利用。西周时期(公元前11世纪)颁布的《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周文王临终之前嘱咐武王要加强山林川泽的管理,保护生物,因为国家治乱兴亡都要仰仗生态的好坏。他说:“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古),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是以鱼鳖归其渊,鸟兽归其林,孤寡辛苦,咸赖其生。”(《逸周书·文传解》)中华民国时期,以农为主,因战乱时局不稳,环境立法主要有《渔业法》、《狩猎法》、《土地法》、《水利法》等。在共产党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一些类似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保会议之前,比较重视农业命脉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确认了自然资源的全民所有制形式,在总体上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环保概念,环境立法非常零散,多为经济行政和卫生行政方面,缺少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内容。1973年8月~1978年是中国环保和环境立法初步而又艰难的发展时期。1972年6月5日周恩来率团出席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UNCHE),《只有一个地球》等资料使我国与会者了解到世界环境污染问题发展的严重性,通过对照发现中国的环境问题已经相当严重,从此开始处理中国的环境问题。1973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从此将环保列入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1973~1978年制定一系列环保政策和规划纲要、防止污染措施。1978年修改《宪法》将环境保护列入其中,为中国环境立法奠定了宪法基础。1979~1989年是我国环境立法迅速发展时期:1979年1月3日《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1982年修订《宪法》扩大了环保对象,制定了环保单行法律、法规。制定完善了一批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修正)、《森林法》1985年《草原法》(2002.12.28修正)1986年《渔业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1996修正)198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水法》(2002.8.29修正)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80年《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1985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9年至今——环境法改革完善时期。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21世纪议程》、《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国签署了有关防止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公约,并按公约的要求对国内法律进行修改完善。1989年12月26日修改《环境保护法》1993年全国人大设立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此间还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2001.8.31通过,2002.1.1施行。《安全生产法》2002.11.1施行。《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通过,2003.1.1施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施行)。《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3环境法的体系与适用范围一、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律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种法律规范的统一体。宪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其他部门法关于环保的法律规范环境标准体系环境资源法土地利用规划法污染防治法我国现行环境法体系框架示意图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4)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5)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章(6)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7)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的环境保护规范(8)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9)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⑽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适用环境法律规范的解释(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是国家的根本政策,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和每个公民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规定,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国家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是制订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单行法、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9.13;1989.12.29(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特点是以保护某一环境要素为该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之一,同时包含对某自然资源管理(如对该资源的权属、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甚至还含有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占极少数);其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既是为了保护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资源,也是为了经营管理作为财富的自然资源。既属于环境保护法中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也属于经济法中的资源管理法。如《土地管理法》(4)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特点:以防治某一污染源为主,同时含有一些自然资源保护的规范,体现了污染防治为主、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
本文标题:第二章环境保护法总论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2196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