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二章环境法的体系在有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各种法律规范所共同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就是所谓的环境法体系。关于环境法体系的类型,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划分。例如,按照国别来分,包括中国环境法和外国环境法;按照法律规范的主要功能来分,包括环境预防法、环境行政管制法和环境纠纷处理法;按照传统法律部门来分,主要包括环境行政法、环境刑法(或称公害罪法)、环境民法(主要是环境侵权法和环境相邻关系法)等;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分,包括国家级环境法和地方性环境法等。宪法中环境保护的条款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我国国家级环境法体系的基本内容第一节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一、国家环境保护职责规定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为国家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立法奠定了宪法基础。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是环境立法的基础和根本依据。二、公民环境权利义务许多国家宪法中均规定公民有在良好的生活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但《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既是公民主张环境权的基础,也是防止滥用个人权利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基本环境义务规范。三、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9条)“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第10条)宪法第22条第2款亦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宪法第26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上述规定强调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环境保护和环境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节环境保护基本法综合性的实体法,在环境法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是其他单项环境法的依据。我国1979年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重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1、规定了环境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规定环境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3.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实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等七项基本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基本制度。4.规定了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沙化和水土流失,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等。5.规定了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任务以及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颁布超过20年,我国社会、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部分的环境保护单行法都作出修改,而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也应该尽快进行修改。第三节环境保护单行法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或特定的污染防治对象而制定的单项法律、法规。在法律层次上可分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分为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土地利用规划法、环境管理行政法等。1、环境污染防治法这类规定是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之下的单行法,是传统的环境保护法中最重要的规范,在单行法中数量也最多。我国污染防治单行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质保护、噪声控制、废物处置、农药及其他有毒物品的控制与管理。也包括其他公害如震动、恶臭、放射性、电磁辐射、热污染、地面沉降等防治单行法。2.自然资源保护法这类规定以保护某一环境要素为主要内容,也包括对自然资源管理和防治对该类自然资源污染和破坏的法律规范。我国对这方面立法不采取法国自然保育基本法的形式,而是多个单行立法并列,重要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3.土地利用规划法通过国土利用规划实现工业、农业、城镇和人口的合理布局与配置,是控制环境问题发生的根本途径。包括国土整治、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等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4.环境管理行政法规主要是对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行政管理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管理的行政法规,如1983年颁布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2)对建设项目和经济区的环境行政管理法规,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修订)。(3)对企业的环境行政管理法规,如《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等。《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0年)、《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等。第四节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是制定环境目标、环境规划和单项的依据;是判断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定依据。(一)环境标准的分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基础和方法标准1.环境质量标准是对一定区域环境中在限定时间内各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所作的综合规定。是判断某地区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也是环境管理、评价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我国已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有:《水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等。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或环境特点而制定的,规定污染源容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最高限额。是判断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我国已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3.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是指为确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标准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工作而制定的各种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以及关于采样、分析、试验、监测的方法。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的根据。在环境纠纷中,争执双方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都出示各自的“证据”,来证明环境已经或者没有受到污染,或者证明排污是合法的或是违法的。(1)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指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生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环境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2)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甄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3)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序号项目监测方法方法来源1烟尘重量法GB/T16157—19962烟气黑度林格曼烟度法GB5468—9l3一氧化碳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44—19994氮氧化物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19995二氧化硫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1)6氯化氢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7—19997汞冷原子吸收法分光光度法1)8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9铅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10二噁英类色谱—质谱联用法2)注:1)暂时采用《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按标准执行。2)暂时采用《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标准执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制定。(1)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部标准除上述环境标准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等)。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它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超标即违法。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二)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柯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第五节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一、民法中的相关规范如物权法对自然资源法或自然保育法的渊源关系;相邻关系与环境权的渊源关系;损害赔偿与公害救济的渊源关系;民事责任原则与环境民事责任的渊源关系等。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我国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包括14种具体犯罪,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三、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环境保护上都明确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而环境管理涉及范围广泛,因此,相关的经济行政、文化行政、卫生行政、海关行政等行政法中也包含大量环境保护的规范。四、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各部门法或法学分支中,环境法与经济法有最为密切的关系,许多经济法规中都包含着环境法的内容,如企业法、土地法、城市规划法、农业法、交通运输法、涉外经济法、建筑法等。劳动法中有关于生产劳动环境保护的规定。诉讼法中有关于处理环境资源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刑事审判的程序规定。第六节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我国宪法规定,经过我国批准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公约和议定书,与国内法同具法律效力。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6条的规定,如遇国际条与国内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参加并已对我国生效的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和专门性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包括我国参
本文标题:第二章环境法的体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2197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