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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国际环境法一、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及其基本问题•(一)国际环境法的历史简介•(二)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三)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四)国际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1、“软法”现象。2、框架公约模式。3、差别待遇。4、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二、大气层的保护(一)防止酸雨的国际合作1、《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2、1991年美国—加拿大的《大气质量协定》。(二)臭氧层的国际保护1、《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2、《蒙特利尔议定书》。3、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调整和修正。(三)防止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从上世纪的70年代末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气象组织和国际科学联盟理事会等机构开始积极规划和协调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和对策。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联合国大会在1988年12月通过了《为人类今世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决议》,呼吁各国和国际组织合作努力以防止对气候和生态平衡的不利影响。1989年3月,20个国家在海牙签署了《海牙宣言》。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国政府于1992年11月批准),这是迄今为止防止气候变化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三、海洋环境保护目前,海洋环境保护的一般原则和主要规则集中包括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根据不同的污染来源,公约作了不同的规定:•1、陆地来源的污染和来自大气层的污染。•2、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3、倾倒造成的污染。•4、来自船只的污染。关于船源污染的另一个问题是不同国家之间管辖权的划分问题。这一问题在《海洋法公约》中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者是船旗国。对于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海洋法公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一问题主要包含在其他多边国际公约中,这些公约中最重要的是1969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国政府于1980年4月批准)和1971年的《建立国际赔偿油污损害基金的公约》。四、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养护(一)保护生物资源的国际合作1、《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3、《生物多样性公约》。(二)水资源的国际保护1、国际水道污染的一般国际法规则。2、美国—加拿大界水。3、莱茵河。五、危险废物的管理和越境转移1987年6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通过了《无害环境的危险废物管理的开罗准则》,这个准则本身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它是后来的《巴塞尔公约》的基础。1989年3月,105个国家加上欧洲经济共同体在瑞士的巴塞尔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中国政府于1991年9月批准。在具有普遍性的文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原子能机构于1990年通过的《放射性废物国际越境转移的业务守则》,它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为各古哦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越境转移方面规定了必要的行为规范,是对巴塞尔公约的重要补充。
本文标题:第十二讲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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