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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1、船舶对海洋的污染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3、船舶防污染文书4、船舶防污染技术与设备5、海上污染事故处理第一节、船舶对海洋的污染(一)、船舶对海洋污染的特点1、污染物种类繁多而且成份复杂。2、污染持续时间长,危害大。3、污染范围广。(二)船舶对海洋的污染船舶污染海洋的方式可分两大类:油污染和非油的有害物质污染。1.石油及其制品的污染船舶给海洋带来的石油污染,分为两类:营运作业时排油和事故性溢油。1)营运作业期间排油(四类)主要指油舱压载水、洗舱水以及机舱中设备运转时排出的含油污水。此外,还包括操作失误造成的排放。(1)油舱压载水:油舱压载有两种,油轮货舱压载和燃油舱压载。排放时水中含油率高达4000~7000ppm。(2)油舱洗舱水:由于各种原因,油舱需进行清洗。油舱清洗后污水的含油率可达2000~10000ppm。(3)机舱含油舱底水:机舱的含油污水含油浓度高达l000ppm。(4)油渣:船用燃油和润滑油经分离机分离产生油渣。据统计,每天消耗50~70t燃油的船每天要分离出0.8~1.4t油垃圾,占油消耗量的1.5%~2.0%。2)事故性溢油航行中船舶因触礁、碰撞、搁浅、失火等意外事故,使货油舱、燃油舱柜破损将会对海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它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清除困难等特点。2.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船上有毒液体物质对海洋的污染源主要来自:※舱内排出的压载水和洗舱水;※船上使用的化学药剂;※用于清除渗漏出有毒液的各种材料(如抹布、锯末等);※应急时为保证船舶及人员安全时的排放等。3.生活污水污染生活污水污染分为两类:一类为厨房、洗浴室等排放污水;另一类为含粪便的厕所冲洗水、医务室和运输动物舱内的粪便冲洗水。4.垃圾污染船舶垃圾的产生主要来源于货物、捆扎和包装货物的物品、船舶及设备维修保养产生的废弃物、日常生活中的垃圾和各种废物等。第二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1954年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该公约于1958年7月26日生效。而后又于1962年和1969年两次对其有关条款进行修正。“MARPOL54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的沿岸水域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时认为油分浓度小于100ppm的油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2.石油污染的国际干预和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11月,IMO在布鲁塞尔通过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69或“1969年责任公约”)。前者规定了沿海国家可以在公海发生油污事故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者强调了失事船主对受污染国家应负的责任。1971年11月,IMO召开了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会议,并通过了《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简称Fund71或“1971年基金公约”)。该公约已于1978年l0月11日生效,于1995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4、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0年11月,IMO在伦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简称OPRC90或“1990年油污防备公约”)。该公约要求建立一个国家、区域和全球性的有效的防备和反应系统,如对船舶、近海装置和海港分别规定应配备“油污应急计划”以及油污事故的报告程序等。该公约已于1995年5月13日生效,于1995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5、73/78防污公约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各个方面。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议定书Ⅰ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Ⅱ是关于争端仲裁。五个附则: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污染会议,通过了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对1973年防污公约附则Ⅰ作了许多修正。由于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内容,而且将“公约”和“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作为一个整体文件解释,因此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MARPOL73/78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IMO总部伦敦召开的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批准MARPOL73/78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有关规定附则Ⅰ是必选附则,因此与MARPOL73/78同时生效;即1983年10月2日生效。附则Ⅰ共有7章(3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验和发证第三章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第四章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第五章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第六章接受设备第七章固定和浮动平台的特殊要求1)定义、适用范围油类: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特殊区域——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地中海区域,波罗地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1987年修正案1989年4月1日生效),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1992年3月17日生效),西北欧区域(含北海,1999年8月1日生效)。阿曼海域-----新增(04.10)2)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船舶3)含油污水排放及监控要求附则I对船舶营运过程控制操作污染的措施、方法和要求有如下具体规定:(1)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排放规定(货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泵船舱底水)经1992年修正案修改,并于1993年7月6日生效。排放规定是:①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②船舶距最近陆地50nmile以上;③船舶正在途中航行;④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mile;⑤排放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上航次载油量的1/30000;⑥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行。(2)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含油污水排放经1992年MARPOL73/78修正案修改,现行的规定见下表。在特殊区城外在特殊区城内(1)含油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也未混有货油残余物(2)船舶不在特殊区城内(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4)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5)船上所设符合本附则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过滤设备或其他装置正在运行(1)含油污水不是来自贷油泵舱的舱底(2)含油污水未混有货油的残余物(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4)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5)船上所设符合本附则要求的油水过滤设备正在运行(6)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该过滤系统备有的停止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1992年第32届环保会通过的修正案,对第16条修改为:①凡400~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设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滤油设备,应保证通过该设备排放入海的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②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除应装设同上述①一样的滤油设备外,还应装设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报警并自动停止排放的装置;4)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③对专门从事在特殊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当船舶设有能够容纳留存在船上的全部含油舱底水的贮存柜,且港口有接收设备时,这样的船舶可不设滤油设备和警报装置;④小于4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应保证尽可能设有将油类或含油类混合物留存在船上的设备。2.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污染规则有关规定附则Ⅱ于1987年4月6日生效,我国1983年7月1日加入。该附则是必选附则。附则Ⅱ共18条,7个附录:附录I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准则;附录Ⅱ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附录Ⅲ证书格式。附录Ⅳ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标准格式1)定义、适用范围(1)化学品液货船——建造或改建为主要用于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油船。(2)液体物质——在温度为37.8℃时,蒸发压力不超过2.8kG/cm2的物质。(3)有毒液体物质——附则Ⅱ中列入的物质。(4)特殊区域——涉及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特殊强制办法,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为: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南极地区(1992年修正案,1994年7月1日生效)。附则II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于所有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新的“4类”系统(X、Y、Z和OS(其它物质))。新的分类系统如下:X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有必要严禁将此类物质排入海洋环境。X类有毒物质危害最大)Y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危害,或对舒适性或其他合法利用海洋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对加以限制。Z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似乎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较小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加以宽松限制。3)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分类2)检验与证书任何航行于其他缔约国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InternationalPollutionPreventionCertificatefortheCarriageofNoxiousLiquidSubstancesinBulk,NLS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所有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主管机关对证书负全部责任。NLS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变更;(2)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或年度检验;(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若改悬另一缔约国国旗,原证书可在3个月内继续使用到该船获得新证书)。3)有毒液体物质排放标准(1)船舶在航行途中,自航船航速≥7kn,非自航船航速≥4kn(2)排出口位于水线以下并远离海水入口;(3)距最近陆地≥12nmile,水深≥25m。4、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MARPOL73/78公约MEPC。78(43)修正案,要求不迟于2003年1月1日150总吨及以上的运载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配有一份经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3、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该附则是任选附则,于1992年7月1日生效,我国于1994年9月3日加入该附则。有害物质:指《IMDGCode》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该附则是通过IMDG规则来实施的。4.附则Ⅳ防止船船生活污水污染规则有关规定附则Ⅳ也是任选附则,已于2003年9月2日生效。1)定义、适用范围2)检验与证书3)生活污水排放标准4)标准排放接头1)定义、适用范围附则Ⅳ所说“生活污水”系指:(1)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池以及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4)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适用范围附则Ⅳ适用于400总吨及其以上的新船,或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现有船舶自本附则生效之日的5年以后(2008年9月27日)适用。2)检验与证书任何航行于其他缔约国所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船舶,应持有按本附则规定检验后,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TheinternationalSewagePollutionPreventionCertificate,ISPP证书)。该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分初次检验;换新检验;附加检验;3)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除下列情况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1)在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外,排放生活污水需经由主管机关批准的设备粉
本文标题:船舶管理之—船舶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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