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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卷第4期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8月Journal01BeijingUniversityofrosts山11TeJe('oll1lllunicatiolls(SociaJSci町·互联网治理与法律·试论网络环境下的私人复制安辉(北京J11/11l!.大学人文学院,-It))(100876)Vo!.12,No.4Aug.2010摘要:在:模拟技术条1'1'下,n反仪与复111忖11'Ji.Jl;啊,版权)~~本能汹盖所有的友:I,IJ问题。有1随着数'f:技术的运用手11网络(1甘普及,大!Il:作品可以随忠复制,版权;'J复制的约束在网络Ff句~T'j{Jjil~Î新的挑战GJ函过介绍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的论争,探讨私人复制的定位,解析我国著作权法对私人复制的规定及不足,提:-II[了完善我|主|网络环与~~--F私人复制制度的相关措施,以WJX才解决:可rt;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有所帮助η关键词:网路版权;私人复制;版权补偿金中图分类号])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729(2010)04-0025-05、引言私人复制通常是指少量地、非公开地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供复制者个人使用一在版权制度的早期,由于民众尚不具备私人复制所需要的技术和资本,私人复制只是少量的、零星的,对版权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微不足道,将其归入合理使用当然是合理的。然而在网络时代,民众已拥有大规模、低成本精确复制和传播作品的能力O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仍然固守私人复制属于合理使用,版权保护则成为一纸空文;如果将私人复制一概纳入版权人的控制范围,又必将阻碍作品正常地使用和传播,最终也会损害版权人的利益。尤其是近年来,版权领域出现的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都与网络传播和数字消费有关,如Napster案、百度案、迅雷案等,表面t看是版权人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版权诉讼,但法律焦点却是个人用户私人复制的合法性问题。因此,私人复制已经成为版权法止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二、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的论争l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的侵权论首先来看代表版权人利益的侵权论。该观点认为,在网络环境下,为私人使用目的复制版权作品的行为并不必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其理由在于:第一,根据版权法,控制作品复制的权利由版权人专有O专有权就是权利人享有的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只有作者本人或者得到授权的人才有资格对作品进行复制,否则,任何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均构成侵权。第二,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其早已取代了传统的手工及旧式的机器印刷方式,进而改变了相关各方的利益格局,出版商、H吕片公司及电影公司原本通过零售及出租正版作品就可以赚取的利润,极有可能因为FI趋增加的私人复!tíÚ行为而日益减少,从模拟技术到网络技术li联网的逐步普及进AJLIiIi除了私人复制的技术障碍,对版权人集|耳的利益造成严重影JlI~Ú0第二二,数字网络技术为千投公众从事侵权'性的复制行为提供r便利。这种复j/进行为不仅不易发现收稿日期,2010-05-28作者简介:安邮(J987-).川、MI十JH1.J人..ILklll/lll!.大学人义;子:I\ié2008级L\.\li;îYL似iIMI究Ij.25.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第4期1m11数it:在不断|二升。IljjlJ才,它还造成f人们的-利,(tg:误观念,l:!jJ认为所有版权作品有/1nJ以通过网络免费获得。为应对这种广为流传的估误观念,有必要提:1\--个相反的原则,口IJ为私人|丁l的复制作lvI的行为并不一定合法,)j:应采取一切必要于段保护版权人对Jt11:IW'的介法权益。2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的合理使用论同看反映fffIhl使用者利益的合理使用论。这种观点认为,大多数私人复制者/1只是基于有限目的IJ偶尔为之,这种复制不会取代前jj~性复制件的销售,/闲右叶/1丽而h时j属于合理理H使吏j用二斗节|口1ιLι:2咒勺J其L皿理[/L山Lil绍第3一,美国高|统在1984年的索尼案的判ìk中,Iß~确指山应11ì~定cll二|副业性私人复f111J行为属于合卫11使用。没有必要为了保护对作者的创作热情而禁止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没有明显影III(~的私人复制行为,对这种非商业性复制行为的禁止只会阻碍人们获取作品的思想,而不会带来任何收益。~2~33第二,市场失灵用论是合理使用论的一个基本理论依据。该理论认为:为了达到该类问:IIJ协议所付出的交易成本很可能大于从许可私人复制所获得的收入,鉴于此,不如将这类复11进行为认定为合理使用。实际上,许多私人复制的行为要么没有明显的经济价值,要么由于一些特殊情形而被认定为正当,比如为研究的目的而少量使用。即使是在私人复制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并且不存在特殊的情况使其正当化,但由于阻止私人复制的戚本过高,进而也不具备经济上的合理性。第三,版权人无权干涉发生在私人领域的复制行为O将版权之于伸向人们的家庭范围之内并要求人们出示其所拥有的包括作品在内的所有信息的收据或者许可证,这需要巨大的杜会成本,同时有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等宪法J阳:权利O以上观点只是诸多认识中的典型观点。山:庸置疑,各个利益集团对私人复制的理解和l市求不同,私人复制有时合法,有时非法。笼统地称私人复制属于合理使用或者侵权行为都未免过于武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私人复制的具体情形进行个案认定O三、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的定位对网络环境下的私人复制定位,应当对形式多样而复杂的私人复制行为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进→步认定哪些属于合理使用,哪些属于侵权行为。l.作品的使用和斗又利的f史用个人使用根据使用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对作品的使用手n对权利的使用。对作品的使用以作品物为使用对象,不涉及作品物上所承载的版权,因此对作品物的使用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受版权法的调整。而对权利的使用是以作品仁承载的权利为使用对象的,即使用者实施了受作者版权控制的行为,是一种法律意义的行为。通常讲,对作品的使用不一定涉及权利的利用,而对权利的利用必然涉及对作品的使用。区分作品的使用和权利的使用是认识个人使用性质的逻辑起点。前数字时代,个人使用作品以作品载体的占用为前提,人们阅读书籍、报刊、听音乐、看电影,首先要购买作品物,然后进行消费性使用。由于版权法并不处理与作品物的关系,因此该消费性使用与版权法没有关系。只有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对上述作品进行复制时,比如寻|用、复印、录音录像,版权法才对个人使用行为加以调整O2.消费性使用和创造性使用版权法调整着版权人、出版商和使用者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三个利益团体使用作品的目的不同。简言之,版权人进行创作性使用,出版者进行商业性使用,使用者进行消费性使用。任何个人既可以是作品的使用者,又可以是作品的创作者。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使用版权作品都属于消费性使用,比如l消费者购买作品复制品(二IJ籍、唱片、电影等),而后对:Þi;拥有所有权,可以任意使用和处分,JiC行为不影响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合法使用的情况下,版权法不需要特别关注消费者的行为,也元须m合理使用原则米对消费Y/:使用产品的合法性力n以评价;而创造性的使用是指使用者把作品吁做创作的基1Î:l1或原材料,U/J在创作过irrf~'11,作者总是不叮避免地要使用先前已有的作品,没有作JIll是完今:1'1创的所有flfIIHII都是不同程度地坐守在先前的作品之上,借鉴先前的作品。从这个73义1--讲,创造性使用涉及作Ii巾阳UX;J:叉,比如|为了学斗、研究的'~1;}p复制他人作川等等,版权法将这种创造性的使.26.安辉:试论网络环境下的私人复制JH界定为什王'H使用,111:除在作者专有权之外。四、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私人复制的相关规定及不足我国允许私人复制的法律依据是《若作权法》纳22条,JUJ\\Ã二,为f个人节之j、刷究!1Ji::1iIrk:tC'()《若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限制性条件J‘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JIJ,也不得不介血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米看,这样的规定是IJJ~的,11UlfJl解决私人复制问题而言,这样的规定仍有偏失,JC不足之处体现在:L未能明确界定私人复制的性质要平衡使用者和版权人在私人复制方面的利益,首先要从法律仁界定私人复制的性质,t:11J私人复制是一项消极的侵权抗辩还是一项积极的权利。如果是前者,使用者是否实施私人复制取决于版权人的表态,如果是后者,则使用者在受到妨碍时可以诉诸法律,要求强'r!JÚ保障其实施私人复制行为。比如,使用者要对一个采取了技术措施的作品进行复制,其可以采取技术规避措施,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版权人提供复印件。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O2.未能界定使用目的和使用的作品的性质使用的目的包括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在传统技术环境下,私人复制多是非商业性的,因而属于合理使用。但在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不等于非商业性使用,从实践来看,有些私人复制是为了创造新的作品,有些是为了欣赏娱乐。对于为学习、研究而使用的,其涉及的作品和范围都相对有限,一般不会侵犯版权人的权益。正如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条款列举的六和1I合J'H使用的情形,均属于创造性使用。对于为欣赏而复制则必须运用合理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个案认定。反观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并未区分个人使用的目的,无论是为了学习研究还是欣赏,只要是为了个人目的使用都构成合理使用,这样的规定已与现实脱节。另外,对于使用的作品的性质,&Jl对于从网络七下载、未经版权人许可传播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也未加以规定。我国《网络信息传播条例》仅规定未经版权人许可在网络上提供作品为非法,但对于下载未经许可传播的作品的行为性质未加以规定,对来源不合法的作品进行私人复制却不违法,这样的结果显然违背公平正义。3.缺乏限定性条件,不易操作我国权利限制采取了封闭式立法模式,即详细列举了法律所允许的例外情形。但是将我国的相关规定与德国相比,就会发现德国的规定更为完善和合理,其对各种例外情形规定了一系列条件,使权利的限制保持在一定范围之内O反观我国的规定则过于原则和简单,只是规定了合理使用时的一般性条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对于各种例外的使用缺少明确而具体的使用条件,其中的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没有区分使用的目的、作品类型和使用于段,不易于司法实践操作。4.未规定报酬请求权及版权补偿金制度版权补偿金是相关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版权补偿金的初衷是对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给版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是对合理使用的矫正。补偿金的基本法卫H是版权人不得以复制权反对为个人使用目的而进行的复制,但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版权补偿金制度应遵从的是责任规则,所谓责任规则是对侵权救济或控制的→种法律规则,按照该规则,版权人享有权利,他人未经版权人同志可享用权利,但应当支付→定的代价。与之相对l茸的是财产规则,按照此规则,版权人禁止他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未经版权人同意,不发生任何权利的转让。就私人复制前J言,li山JI于作J品11进行个别授权或禁|止上使F月用11,币2耍的经济成本巨大,而借助于责任规则.通过合丑II补偿使版权人的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版权补偿金制度在我附属于心:法空11:iîQ咐,对于此m'J皮,\'(法者}\\iJ~j'积极肯定的态!主〈丰;二实行此制度,首先向对著作权法进行必要的修改。我同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财产权利包括专用使用权和时)i得报酬权,1LI此获得报酬权拍的是作在1d史~Jt专/('f使用权而得到的物质报酬,系111专有使用权派.27.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q:第4期生出来的一种债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形式。少一反观德[J_~::ëf作权法的作者无权禁止但可以获得报酬请求权是一赋F作者的一项特殊权利,日[J在特定情况F给予版权人适巧的补位,[夭|私人复flJ~lm获得的报酬就是报酬请求权。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获得报酬叔并不是版权补偿金的法律依据,íì:1:去;(
本文标题:试论网络环境下的私人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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