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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的产权经济学分析2008年12月一、产权分析法二、科斯定理三、环境与产权分析四、用产权来分析资源环境存在的问题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也称非减少性,是指某人对某物品的消费完全不会减少或干扰他人对同一物品的消费;非排他性:指自由获取、开放使用,不能阻止任何人免费消费该物品。公共物品的环境资源是非专有的,非专有性是财产权的一种减弱,将导致低效率,在这种情况下,价格既不能在使用者之间对分配和利用资源起调节作用,也不能为生产或保护资源提供刺激作用,这种资源配置的结果是资源的过度开发,以及在管理、保护和提高生产能力方面的投资不足。如:公共牧场的过度放牧,草场沙化对海洋鱼类(如鲸等)的大肆捕杀外部性(环境污染)解决方案一、由政府进行干预,如对排污者征收“环境污染税”等。庇古是第一个把污染当作外部性进行系统分析的人,他提出了解决排污收费制度庇古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距。二、以“交易成本”分析的方法,即通过产权关系来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产权分析法提出如果排他的产权被适当界定,公共物品环境质量就能被转换成私人物品,并将实现最优环境配置。一、产权分析法(Property-RightsApproach)产权的定义有许多种,常见的有以下四种:a、德姆塞茨: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来表达。b、阿尔钦: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私有产权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私有产权强度由实施它的可能性与成本衡量,这些又依赖于政府、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和道德规范)。阿尔钦进一步认为,私有产权是所有者被约束于仅对物质属性的选择(即不考虑由于竞争所带来的约束)。c、巴泽尔: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d、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我们经常见到的另一个产权定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通常,我们所说的产权制度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制度,也就是占有权。而经济学上的产权着重于后面三项权利的分析,并分析不同的占有权制度下,后面三种权利的差异。差异比较的标准就是排他性程度(排他性程度上升,外部性减少,资源使用更有效率。但是,任何制度都无法保证完全的排他性,所以就有了“公共领域”与配置“公共领域”产权的非市场配置方式)。根据上述定义,我们知道产权是可以转让的,或者它们被限制于特定的人或特定地位(如功能所有权)。就直接使用资源的权利而言,产权可以被界定,或者它们可以这样被界定:只允许极少量使用。例如,选举中的投票权就描述了一个一般解释上的产权。二、科斯定理产权交易制度的理论渊源是产权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社会成本的根源——谈判是科斯定理在污染控制或环境管理中应用的第一种形式。排污权交易制度也是科斯定理在污染控制中的第二种应用形式,并且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形式。实际上,排污标准和排污收费制度也都包含了产权的概念。表述“科斯定理”的版本很多,目前最完整的一个认为它主要包括三个内容:1、“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会受法律状况影响的”。即,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且权利得到明确界定,无论产权属于何方,经济当事人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资源配置效率与产权安排无关。这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2、在市场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即,在真实的世界里,通过市场交易调整产权安排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是有成本的,只有当产权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MRMC),产权的调整才会进行。这就是“科斯第二定理”;3、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由政府选择某个最优的初始产权安排,就可能使福利在原有的基础上得以改善;并且这种改善可能优于其他初始权利安排下通过交易所实现的福利改善。即,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这就是“科斯第三定理”。科斯定理对环境配置的产权分析法可用图解来说明,为简化起见,假定我们只研究2个个人,一个是污染者,一个被污染损害者。我们区分两种情况:(1)假定环境的排他产权界定给被污染损害者(消费者)。每单位污染物质对被污染损害者的损害曲线OD表示。被损害的人如果获得足够补偿,他就会愿意容忍一定的污染物质排放。受害者讨价还价皒地位是沿着图1中的边际损害曲线OD移动的。而污染者的地位就由边际污染成本的曲线S0C决定的。结果得到点W,即环境的最优配置点。最优环境质量将是OS’,并且被要求减少的污染物质排放将是S0S’。污染者将支付每单位污染物质排放的补偿费给环境的所有者。(2)假定污染者拥有使用环境的排他权。在这种情况下,被污染损害者则必须支付补偿费以使污染者回避污染物质排放。受害者的支付意愿是根据他的边际被防止的损害确定的;即他的讨价还价地位由曲线OD确定。同样,只有当污染者收到的补偿费大于减污边际成本曲线S0C时,他才愿意减少污染物质。均衡位置在W点。D’COSS0D边际损失边际污染成本WXT最优环境质量即如科斯第一定理表明的,最优环境分配是独立于产权初始分配之外的。这是产权分析法的一个强有力的结果。但是这里没有考虑到收入分配的不同结果以及交易成本的问题。三、环境与产权分析完备的资源环境产权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其一,资源环境产权界定制度。资源环境产权界定制度主要是对资源环境产权体系中的诸种权利归属作出明确的界定和制度安排,包括资源环境归属的主体、份额以及对资源环境产权体系的各种权利的分割或分配。这里包括资源环境产权体系中的所有权,也包括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经济权利,如使用权等。其二,资源环境产权交易(或称产权流动、流转)制度。资源环境产权交易或流转制度主要是指资源环境产权所有人通过一定程序的产权运作而获得产权收益。一些国家实行的开采权转让、排污权的交易,就涉及环境产权交易问题。资源环境产权交易体系最基本的要素有三:一是资源环境产权交易价格问题;二是资源环境产权交易市场供求问题;三是资源环境产权交易市场竞争问题。其三,资源环境产权保护制度。这一制度是对各类产权取得程序、行使的原则、方法及其保护范围等构成的法律保护体系。1960年科斯强调了产权和排污者-受害者之间讨价还价对解决污染问题的重要性。在资源产权的保障的前提下,应当由排污者和该污染的受害者谈判,通过贿赂或补偿来自行解决污染问题。其中他假设没有任何交易费用发生,而实际情况是众多的排污者-受害者之间讨价还价必定会存在交易费用,当交易费用存在时,在讨价还价过程中达到的环境质量随着产权的制度安排而变化,此时,科斯定理不再成立。在图2中,假定存在不变边际交易费用。边际损害边际减污成本T’’CDT’WZVS’RYS0OS由于有了交易费用,新的平衡点不再是S’。如果环境产权归被污染损害者(消费者),新的解在点V,以致更多的污染物质被减少,从而获得较高的环境质量。交易费用提高了公司污染权的价格,从而刺激公司更多地减污;当污染者拥有使用环境的排他权时,新的解在点R,这就意味着减少了对减污的刺激,因为污染者收到的转换收入较小,被减少的污染物质只是S0R,而不是S0S’。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当交易费用存在时,在讨价还价过程中达到的环境质量随着产权的制度安排而变化,科斯定理不再成立。四、用产权来分析资源环境存在的问题——产权能明确界定吗?关于产权的界定,区分2个层次讨论。技术上排他可行吗?如果可行,在标准上是可接受的吗?第一,对作为废弃物容纳场所使用的环境,产权能够界定,以便包括相当困难的情况如联合国对碳排放的限制条约。在区域或国家环境问题上,产权也可能被建立。第二,对使用自然资源如海洋中的鱼,产权能够界定。通过国际谈判,可能采用捕鱼许可证并通过拍卖或政治协商分配给不同的国家。产权界定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面对着稀缺程度越来越高的环境资源,这种资源短缺所形成的讨价还价必将延续,并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许多种类的环境资源进行产权界定将是必然的。然而,在这个努力中,有一个技术上可能的排他机制是否在道德上可接受的问题。环境改善的好处一般倾向于分散化,把那些受益人集中起来是困难的。同时,用产权来分析资源环境问题,也没有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用来补偿污染损害的费用往往只考虑到当期的效用而未考虑到子孙后代。同时运用产权分析还有如下值得思考的问题:结果取决于各自的谈判能力,也可能取决于谁拥有产权。产权可能没有清晰界定。谁激励谁的行为?双方谈判会导致法律诉讼,而法院审理是昂贵的。技术信息收集的问题经常存在。污染存在门槛水平(污染是一个累计的过程)。
本文标题:资源环境的产权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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