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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自查报告(精编5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行政职权自查报告(精编5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新版取消下放承接行政职权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x1最新整理关于取消下放承接行政职权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关于取消下放承接行政职权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市审改办:根据《关于对已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承接落实工作进行“回头看”的通知》(x审改专办发﹝20xx﹞2号)文件要求,市审批局对取消、下放、承接的行政职权事项落实情况进行了梳理、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取消下放承接情况1.取消的行政职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xxx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9号)、《xxx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xxx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x政发〔20xx〕45号)、《关于进一步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x建(法)发〔20xx〕20号)、《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保留和清理调整意见的决定》(x政发〔20xx〕1号)等文件要求,市审批局共取消行政职权7项,分别是“户外广告登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初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变更审核、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初审、水利项目建设审批”。2.下放的行政职权。根据《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保留和清理调整意见的决定》(x政发〔20xx〕1号),市审批局共下放行政职权11项,其中下放两县一市三区的是“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备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外且不带有储存设施)”2个事项,下放两县一市的是“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设立互联wang上wang服务营业场所的许可、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许可”4个事项,下放市辖三区的是“临时(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重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城镇燃气管线类的项目核准)”5个事项。3.承接的行政职权。市审批局运行至今,共承接xxx各厅局下放事项5项,分别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认定(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等19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四级、暂定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使用长输管线运输)、《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二、取消行政职权工作情况1.按照《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保留和清理调整意见的决定》(x政发〔20xx〕1号)要求,市审批局已不再实施国家、xxx、xxx市明确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2.市审批局通过市政府、市民大厅wang站、审批局wang站、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各界对不再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进行了及时公告,并将取消行政职权事项的相关依据及时转发至涉及的有关监管职能部门。3.对来办理相关业务的申请人,市审批局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及时、细致、耐心告知取消行政职权的相关依据。三、下放行政职权工作情况1.对接沟通到位。积极主动与县(市)区相关部门沟通,做好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对接工作,同时向县(市)区相关部门提供了行政职权事项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档案材料、示范文本、系统使用等必要性资料,确保行使标准“上下一致、统一规范”。2.培训指导到位。通过组织培训、wang络、现场演示、电话咨询等方式,向县(市)区相关部门详细介绍下放事项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提交的各项材料,着重解答审批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3.服务跟进到位。对审批局下放且尚未办结的审批事项,继续做好审批衔接服务工作,确保审批工作、流程的连续性、完整性;对到窗口咨询的办事群众,工作人员给予耐心细致的解答并告知相应审批事项的办事地点,保证办事群众获取可靠信息,不跑冤枉路。四、承接下放行政职权工作情况1.主动沟通对接。与xxx各厅局主动对接,掌握事项的办理流程、专家组成、系统使用等情况,为下放事项顺利承接奠定良好基础。2.认真学习业务。主动组织审批工作人员到xxx相关厅局进行学习,掌握下放事项的职权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时限、系统使用等内容,交接相关审批资料,保证下放审批工作的无缝衔接。3.优化审批流程。按照“流程最优、时限最短、资料最少”的原则,依法对承接事项办理环节、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等要素进行了优化、减少、剔除,有效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五、下放、承接行政职权存在的问题1.贺兰、永宁两县于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不到位,承接下放事项机制不顺,导致在开展审批业务时,出现“两头受理、两头办理”的现象。2.职责职能不清晰,导致下放事项无人承接。例如:市审批局组织下放事项交接会议时,灵武市相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将在20xx年春节后停止办理宁东地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业务,目前宁东地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无人承接,近日已有拟在宁东开办零售药店的企业前来我局反映,灵武市不予以受理宁东地区零售药店的申请。3.下放事项不规范。xxx食药局最近又将涉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的4类食品生产许可下放我局,在人员、技术力量、培训等方面并未给予相应支持。六、几点工作建议1.对行政职权的取消、下放,特别是下放事项的承接、办理流程等事宜应以文件予以明确,杜绝相互推诿扯皮。2.对下放、承接事项涉及的监管部门的职责,应要求各承接县(市)区编办予以明确,并结合行政职权调整实际,对其“三定”方案及时进行调整、完善。3.加大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推进力度,确保与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同步落实,便于下放事项“有人接,接得住,办得好”。xxx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xx年xx月xx日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2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实施单位名称:南宁良庆区民政局一、行政许可(共2项)1、项目名称:社会团体登记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项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律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项)1、项目名称:法律依据:三、行政处罚(共项)1、项目名称:处罚种类:法律依据:四、行政收费(共项)五、行政确认(共项)六、行政征收(共项)七、行政给付(共项)八、行政监管(共项)九、行政裁决(共项)十、其他职权(共项)注:1.四至十事项按一、二项形式进行填写。2.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必须列出法律依据和财政物价部门的批准文件。论行政滥用职权3龙源期刊网http://.cn论行政滥用职权作者:陈筱筱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滥用职权”作为行政行为撤销标准之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遭遇了适用的“瓶颈”,主要原因之一即在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滥用职权”的定位不科学。对于“滥用职权”的审查应秉持一种客观的立场,从目的、手段等诸因素出发进行判断。关键词行政滥用职权;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一、两则公报案例引发的思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年第4期和1996年第1期分别登载了如下两则典型案例,其一为张晓华诉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行政案;[1]其二为黄梅县振华建材物资总公司诉黄石市公安局扣押财产及侵犯企业财产权行政上诉案。[2]两个案件的相关事实大致相同,即公安机关借刑事侦查为名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财产自由,然而法院对上述事实却做出了不同的认定。对于案例1,初审的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磐安县公安局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名,限制原告张晓华的人身自由,扣押其财产,侵犯了张晓华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超越职权‟的行为,”据此撤销了被告的行政行为;而案例二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1994)鄂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中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5目即“滥用职权”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相同的案件事实为何法院适用了不同的撤销标准,导致滥用职权撤销标准适用混乱的原因又是什么?二、滥用职权标准适用混乱的原因解析笔者认为滥用职权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适应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确立的整个司法审查体系存在立法缺陷。首先,各撤销标准之间缺乏内在逻辑上的连贯性,相互之间存在交叉、重复。法院对某个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往往是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及程序问题。那么相对应《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5个撤销标准,证据不足属于事实问题,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属于法律问题,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问题,而剩下的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又属于哪个范畴?且在事实、法律适用和程序三个审查标准可以周延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标准和超越职权标准就可能被前三个撤销标准所涵盖,而不是与之相并列。其次,重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处于虚置状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确立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就是说我国的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只存在于行政处罚领域。该条的规定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只重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于合理性审查则往往将其忽略。而属于合理性审查范畴的“滥用职权”标准自然也得不到应有的待遇。三、滥用职权标准的判断理论上对于滥用职权的判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滥用职权”的判断应采用主观标准。正如有学者指出,行政滥用职权的成立,要求行为主体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错。[3]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对“滥用职权”的判断应采用客观标准,也就是说“滥用职权的判断可以不问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在客观上看来武断专横,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应该考虑的因素没有考虑,就可以判定滥用职权”。[4]笔者认为在整个合法性审查标准体系还未修正前,如果采用主观判断标准在实践中会陷入相对困境。首先,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如何认定行政机关的主观故意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则,“滥用”一词本身就带有浓重的主观否定评价色彩,行政机关在行政裁量权限范围内对此否定不会欣然接受,甚至常常会产生抵触情绪,这对于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会产生一定影响。其次,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角度而言,如果仅在行政机关主观上存在故意过错时才构成滥用职权,那么当行政机关主观上并不存在“滥用”的非法意图,但客观上却产生了侵害相对人的结果,此时行政相对人要想得到有效救济则存在困难。因为按照主观判断标准,由于行政机关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为之,那么就不构成滥用职权,即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也无法以“滥用职权”为由将其予以撤销。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可能有两个选择:第一,法官可以放弃“滥用职权”的审查路径转而适用其他撤销标准,且在审判实践过程中法官也倾向于此种做法。而这种选择所产生的问题就是“滥用职权”标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很少得到适用,往往被束之高阁,即使适用也与其他撤销标准相混淆。第二,如果是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官就可以以“显失公正”为由做出变更判决。而该选择的缺陷在于它的适用范围有限,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由此可以看出对“滥用职权”采用主观判断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审判风险。从现代行政法的价值理念看,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乃是行政诉讼核心价值。撤销标准作为行政诉讼重要的制度设计自然也应充分体现这种价值精神。主观标准的选择显然无法适应这一点。因此对“滥用职权”的判断采用客观标准才更为妥当。而具体来说,如何判断“滥用职权”,其判断要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违反法定目的;(2)其结果是否显失公正;(3)所采取的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则;(4)是否能够平等对待。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从以上四个方面综合考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涉及“滥用职权”,而其主观上是否故意则可以在所不问。参考文献:[1]最高人民法院.张晓华不服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行政案[Z].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4).[2]最高人民法院.黄梅县振华建材物资总公司不服黄石市公安局扣押财产及侵犯企业财产权行政上诉案[Z].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1).[3]关保英.论行政滥用职权[J].中国法学,2005,(2).[4]胡建淼.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13-214.房产行政部
本文标题:行政职权自查报告(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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