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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會議記錄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開會地點:勵學大樓第三會議室召集人:賴副校長永勳委員:劉宏文、劉金昌、金繼春(請假)、詹道明(請假)、吳秀梅、王震乾、楊世群、張永源(請假)、許勤列席人員:陳益昇(請假)、吳明忠、邱亨嘉(吳欣娟代)、張基隆、陳信義、蕭世槐(請假)、蔡麗桐、上官儒宗總幹事:萬先鳳【行政報告事項】93.10.13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法規委員會通過之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如附件一),其中第十二條條文內容應更正為「…,但護理學院指導碩士班研究生延自九十五學年度起適用。」,更正後再行公告。委員建議:針對本要點第七條,於公告時須特別加以解釋說明。【審查法案】順序案由提案單位提案一本校教師教學成長中心設置辦法(草案),請審議。說明:本案經簽呈核准後審議。決議:一、修正通過(附件一),請原提案單位提校務會議審議。二、附帶決議:本校組織規程一併修正。教務處提案二本校採購辦法(修正草案),請審議。說明:本案經簽呈核准後審議。決議:修正通過(附件二),請原提案單位提校務會議審議。總務處提案三本校校園IC卡使用管理要點(草案),請審議。說明:本案經九十三學年度93.10.21校園IC卡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決議:修正通過(附件三),請原提案單位提行政會議審議。總務處提案四本校補助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要點(廢止案),請審議。說明:本案依教育部93.11.23台高(一)字第0930135238C號函意見廢止。決議:照案通過(附件四),請原提案單位提行政會議審議。學務處提案五本校拾獲遺失物品處理要點(草案),請審議。說明:本案經九十三學年度93.12.01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決議:修正通過(附件五),公告法規。學務處提案六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修正草案),請審議。說明:本案經簽呈核准後審議。決議:修正通過(附件六),請原提案單位提校務會議審議。人事室提案七本校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實施要點(草案),請審議。說明:本案經簽呈核准後審議。決議:修正通過(附件七),請原提案單位提行政會議審議。人事室提案八本校藥學院藥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草案),請審議。說明:本案經九十三學年度93.10.28藥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決議:修正通過(附件八),公告法規。藥學系提案九本校健康科學院醫學管理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請審議。說明:本案經九十三學年度93.11.05健康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決議:修正通過(附件九),公告法規。醫務管理學研究所提案十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主治醫師研究經費補助辦法(草案),請審議。說明:本案經九十三學年度93.11.17第四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決議:修正通過(附件十),公告法規。附設醫院提案十一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研究論文獎助要點(修正草案),請審議。說明:本案經九十三學年度93.11.17第四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決議:修正通過(附件十一),公告法規。附設醫院提案十二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修正草案),請審議。說明:本案經九十三學年度93.11.26第三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決議:照案通過(附件十二),請原提案單位提校務會議審議。教務處提案十三本校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準則(修正草案),請審議。說明:本案經九十三學年度93.11.26第三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決議:修正通過(附件十三),公告法規。教務處提案十四本校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修正草案),請審議。說明:本案經九十三學年度93.11.26第三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決議:修正通過(附件十四),請原提案單位提行政會議審議。教務處提案十五本校學生選課作業辦法(草案),請審議。說明:本案經九十三學年度93.11.26第三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決議:因時間關係,本案提下次會議審議。教務處【散會】下午二時高雄醫學大學教師教學成長中心設置辦法(草案)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第一條為提昇本校教師教學品質,設立教師教學成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中心隸屬教務處,中心下設教學發展與評量小組及課程整合與教育規劃小組,其業務執掌及功能如下:一、教學發展與評量小組:協助教師教學方法提升及教學技巧之研發,促進專業教學之成長,並研擬教學評量及教學回饋系統。二、課程整合與教育規劃小組:整合各系所課程以發揮其特色,並規劃教師教育課程增進教師人文素養,以培養教師成為學生學習之人格典範。第三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相關業務,由校長遴聘專任副教授(含)以上人員兼任之。中心為整合及發揮各組功能,各小組置組長一人,另置組員、辦事員若干人。第四條本中心設中心事務會議,由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各小組組長、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學組組長等組成之,每兩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第五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附件一高雄醫學大學採購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條序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宗旨)為建立本校採購制度,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訂定本辦法。同原條文第二條(採購定義)本辦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同原條文第三條(適用對象)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小港醫院(以下簡稱小港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辦理採購,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同原條文(建議採購辦法仍採校院一體適用原則辦理)第四條(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定義)本辦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總務單位認定之工程。本辦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總務單位認定之財物。本辦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總務單位認定之勞務。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同原條文第五條(廠商之定義)本辦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單位工程、財務、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同原條文第六條(採購委員會之組織)本校為確保採購品質及效率,設置「採購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由下列人員組成:一、當然委員:校長(兼主任委員)、副校長一名(兼副主任委員)、總務長、附設醫院院長、副院長一名(由附設醫院院長推薦)、小港醫院院長。二、遴選委員:由校長自本校專任教師中遴聘若干名。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本委員會每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由各委員或職務代理人出席,不得委派代表。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副主任委員亦無(採購委員會之組織)(原第六條)本校為確保採購品質及效率,設置「採購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審議「稽查金額」以上之各項採購,其由下列人員組成:一、當然委員:校長(兼主任委員)、副校長一名(兼副主任委員)、總務長、附設醫院院長、副院長一名(由附設醫院院長推薦)、小港醫院院長。二、遴選委員:由校長自本校專任教師中遴聘若干名。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一、本條合併原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並修正內容。二、將採購委員會之組成及開會等規範於同一條文。三、依教育部來函意見刪除「稽查金額(原第八條)本委員會每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由各委員或職務代理人出席,不得委派代表。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副主任委員亦無法主持會議時,由當然委員中推選一人主持。附件二法主持會議時,由當然委員中推選一人主持。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本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相關人員列席。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本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相關人員列席。第七條本委員會負責審議財物、勞務採購新台幣肆佰萬元(含)以上、工程採購新台幣捌佰萬元(含)以上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新台幣壹仟萬元(含)以上之採購案件,應於開會前檢送相關文件,報請董事會或其授權小組派員監督。(稽查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原第九條)本辦法所稱之稽查金額如下:一、工程採購:新台幣捌佰萬元(含)以上。二、財物採購:新台幣肆佰萬元(含)以上。三、勞務採購:新台幣肆佰萬元(含)以上。辦理稽查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董事會派員或其授權小組會同監辦。一、條次變更並修正內容。二、刪除「稽查金額」。三、因採購金額及案件皆大幅提昇,建議提高金額至一千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件,再報請董事會監督。第八條(採購作業小組)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分設下列各採購小組:一、藥物採購小組。二、試藥採購小組。三、衛材採購小組。四、行政用品採購小組。五、採購作業小組:負責審議新台幣伍拾萬元(含)以上未達本委員會審議金額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專案採購小組。各採購小組會議所作決議結果,應彙整報表提報本委員會備查。(採購小組)(原第七條)本委員會得組織下列各組,其各小組會議所作決議結果,應彙整報表提報本委員會備查:一、藥物採購小組。二、試藥採購小組。三、衛材採購小組。四、行政用品採購小組。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專案採購小組。一、原第七條與第十條合併,並變更條次。二、依業務需要設採購作業小組。三、刪除「審查金額」文字。(審查金額以上採購之辦理)(原第十條)本辦法所稱之審查金額如下:一、工程採購:新台幣伍拾萬元(含)以上。二、財物採購:新台幣伍拾萬元(含)以上。三、勞務採購:新台幣伍拾萬元(含)以上。辦理審查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應由本委員會派員主持及決定。第九條(未達新台幣伍拾萬元採購案之辦理)新台幣貳拾萬元(含)以上未達伍拾萬元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應由總務單位會同使用單位及會計單位派員監辦下辦理,其決標結果應簽請校長或(審查金額以下採購之辦理)(原第十一條)辦理審查金額以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應由總務單位會同使用單位及會計單位派員監辦下辦理,其決標結果應簽請校長或院長(附設醫院、小港醫院)一、條次變更。二、刪除「審查金額」。院長(附設醫院、小港醫院)同意後,並定期彙送本委員會備查。未達新台幣貳拾萬元採購案,得再授權由總務單位承辦人員辦理,但原則上仍應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同意後,並定期彙送本委員會備查。小額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新台幣貳拾萬元以下),得再授權由總務單位承辦人員辦理,但原則上仍應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第十條(分批辦理採購之限制)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校長或院長(附設醫院、小港醫院)核准者,應以其總核計採購金額,分別依規定之採購程序辦理。(分批辦理採購之限制)(原第十二條)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審查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校長或院長(附設醫院、小港醫院)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依審查金額或稽查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一、條次變更並修正文字。二、刪除「審查金額」及「稽查金額」。第二章招標第十一條(招標之方式及定義)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及選擇性招標。本辦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開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本辦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開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本辦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開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招標之方式及定義)(原第十三條)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本辦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開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本辦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開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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