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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总结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总结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审判管理办公室【第一篇】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各项管理工作的重心。强化和创新审判管理是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评估,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的迫切需要。也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我院为了使审判管理工作尽快地从以各审判庭的分散型管理向集中型管理转变,从行政型管理向审判型管理转变,从以人管人向以制度管人的方向转变,切实推进审判管理的进程,确保公正、廉洁、高效司法,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了上级法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审判管理工作上迈出了扎实的一步。通过总结以往审判工作经验,创新审判管理方式,今年7月13日,报经县编委批复设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并对其性质和职能进行了科学的界定,促进我院审判工作科学开展,确保审判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我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是一个内设综合部门,它不同于一般行政部门,是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部门,是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受审判委员会指导和院长领导并对其负责,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居中心地位,对法院机关内设的业务职能部门和基层法庭进行管理、监督、协调、服务,对审判进行指挥和管理。审判管理机构建立后,我院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六项职能:一是审判流程管理。对本院的案件从立案、送达、开庭、审理、裁判、执行、卷宗归档进行全程跟踪监控,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及时、不超法定审限;对鉴定评估、中止、延期审理和临近审限、超审限的案件进行警示、督查、督办和审批,保证审判工作高质高效运转。二是审判动态分析。在研究室司法统计的基础上,开展调查研究,掌控本院审判工作的总体状况及时为院领导的宏观决策提供准确的情况分析,并负责审判流程管理方面的有关通报。三是组织案件质量评查。组织、协调、指导和参与案件质量评查组或审判业务部门(合议庭)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从程序到实体等方面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定期分析、研究并通报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并总结审判经验教训,指导审判工作。四是审判质效评估。对本院案件的上诉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申请再审率、调撤率、裁判文书合格率、涉诉信访率等诸多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考核;负责对审判质效评估情况的研究与分析,并定期进行通报。五是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审委会的工作日程安排、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督办落实审委会决议、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及组织协调院有关部门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典型案例等。六是审判管理综合工作。包括制定审判管理规章制度、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案件、组织指挥大型案件审理、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成立,必将促进本院审判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本院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法院审判管理调研文章【第二篇】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规范化运作三题2012-03-1209:41来源:上海法院网新民网编辑:田诗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是一个从无到有的新生事物,机构运行尚处于探索阶段,虽然上级法院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机构样本,各个基层法院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一、实务困惑的多元推演:以本市基层法院为样本的考察为直观演绎基层法院审管办运行中的困惑、疑难之处,我们对本市22家基层法院审管办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其中浦东新区法院因建制、规模均有异于其他法院,且该院审管办已有独立编制,故未纳入调查范围),发现的问题可分述如下:(一)概念界分的唯理化有人认为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审判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方式。”[1]也有人提出“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2]这样的简单论断既无法定位审判管理的责任主体,又不能推演审判管理的真实意涵,可能使得基层法院审管办无法准确获知自身在审判管理体系中的定位及权责。我们认为,为确保审判管理内涵的自洽、周延,尤其需要体现审判管理主体的层次性、审判管理客体的特定性及审判管理目的的明确性:审判管理的主体为院、审管办、庭室及法官个体四个层级,其中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的专门机构位处“院下庭上”;审判管理的客体为审判活动及审判行为,作用对象的特定性是审判管理区别于政务管理、人事管理最为重要的特征。“澄清审判管理关系的客体,即是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而非法官这一审判主体本身。确立这一新的理念,必将促成一个全面系统的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的科学审判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3];与审管办的层级相对应,审管办的工作范围则主要集中于中观性管理事项;审判管理的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理性运行,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可以采取多样之方式,而其本质则是唯一的,即服务审判。(二)机构运行的多样化本市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实践模式按照机构的组成要素分解后,大致可归为5类,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由表观之,虽然本市各基层法院普遍采用审管办与审监庭合署办公的机构模式,但在具体设计上却不尽相同:1.领导同一与领导分立的问题有些法院审管办主任由审监庭庭长或副庭长兼任,而有些法院则对两者进行分立,由专职审委会委员任审管办主任、审监庭庭长任副主任。2.人员同一与人员分立的问题部分法院对审管办与审监庭的人员范围作了相对清晰的内部划分,大部分法院未作划分,审管办与审监庭人员混同。(三)制度实施的碎片化1.临时动议的管理多于论证规划的管理在实践中,大家往往将审管办视为“应急性”机构,审管办的工作多为即时性事项,上述做法看似弥补了管理环节的空白,实则存有助长部门敷衍塞责之风的隐患,亦反映了基层法院审管办对未来发展缺乏整体规划的现状。2.事后管理多于事前管理目前,审管办的管理方式仍较为被动,工作范围大都集中于事后的书面评查及数据通报,未能深入探悉桎梏审判质效的内在缘由,无法准确挖掘出隐匿于案件背后的真正原因。审管办事前发现机制、防控机制的构筑尚显薄弱。3.人管理人多于制度管理人基于个体威信、资历建立的人身依附型管理模式通常不具有可持续性,其效用随着人员变化而上下波动,而既有的管理模式恰恰如是,沿袭至今,改观甚微。为实现审管办的可持续发展,现行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亟待更新、变革。4.刚性管理多于柔性管理刚性管理以规章制度为中心,采用强制性方式,凭借制度约束、纪律监督、奖惩规则等手段进行管理;柔性管理则采用非强制性方式,依据共同价值观、群体文化、精神氛围进行人格化管理。审管办的现行管理模式更趋近于前者,对于内生化的人格因素关注甚少。5.争点管理多于全面管理审管办通常只在问题暴露或争议发生后,才介入其中,争点管理固然是审判管理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如果仅仅将思维、措施局限于“点”,就可能导致审判管理工作的断裂、片面。立足于“面”的统筹管理应成为审管办发展的长久之道。(四)权责范围的模糊化实践中对于基层法院审管办权责范围的认识大致存有三种误区:1.混同院级宏观管理与审管办中观管理的彼此范围管理权有着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审判管理权亦概莫能外。审管办在工作中易越俎代庖,将本应由院级宏观管理的事项纳入工作范畴,隐瞒或自决宏观管理事项均是审管办履职不当的表现。2.混同庭室微观管理与审管办中观管理的彼此范围主要表现为将庭室、个人的管理之责转嫁于审管办。如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的安排,即应归口于相关业务庭及承办法官,而非审管办。审管办只是通过对审判流程的监控,发现影响审判流程的不利因素,进而提出建议,并非发现问题后替代职能部门解决问题,如果一味强调审管办的审判事务实施权,只会将审管办拖入即时性工作无度增递的泥淖。3.混同审判管理工作与审监工作的彼此范围相当一部分的人认为审管办的设立仅是迎合上位政策的应时之计,而非排除法院发展障碍的求变之道,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时缺乏能动性,仍拘囿于审监工作的单向开展。在基层法院审监庭审判职能势弱的背景下,愈发加剧了部门的边缘化趋向。(五)研究方法的单一化当前,学科研究自我封闭、彼此疏离的倾向普遍存在。“人们对法律管理学的认识还比较模糊,法律管理学还没有成为法律部门和法学界的共识。”[4]可见,开展审判管理研究迫切需要引入管理学理论进行调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审判管理改革自发、内源的特征,该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强的实务色彩及本土基调,“外国司法的经验一般都是尽可能避免在审级(另一种科层)之外或法院内部设立层级。”[5]因而,也鲜有人于比较法视阈对此展开研究。二、理论预设:基层法院审管办的价值定位在机构初设、人员甫定、编制稀缺的制度初创期,审管办首当其冲的任务在于厘清自身的价值定位问题,这是纠正各种不当理念的重要方法,亦是破解实务难题的理论之基。(一)基层法院审管办的机构性质目前,本市基层法院普遍采用的审判管理机构模式为:成立审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下设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领导小组日常的办事机构。为阐释基层法院审管办的机构属性,可对审判管理权运行路径作一简单分解:由此可见,审判管理作为一个系统的管理体系,不仅包含专门机构的管理,还应包含审判业务部门的自身管理及院领导的决策管理。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的专门部门,天然具有“中观”的机构属性。这不仅体现在审管办位处院、庭两级之间的位置编排,更体现在其“传上”、“达下”的工作职能。(二)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工作原则依上图所示,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工作原则可概述为六方面:1.于偏差时纠正: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转变倘若各业务庭、审判组织在落实审判管理领导小组决策时存在偏差,审管办需要及时督促其整改。在纠错过程中,审管办需改变过往不分管理对象、管理时限及管理方法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应当准确界分各项工作的相异性质,注重工作方式的因时制宜。2.于缺位时补漏:从被动型管理向能动型管理转变当发现法院审判管理制度存在盲区、审判管理职能存有空白时,审管办需及时跟进,主动补位。决策的相对滞后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廓清、规制实践问题的全部。因此,审管办在开展工作时应当具备能动意识,在推进审判管理制度的同时,注意发现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合理方法加以改进。3.于阻滞时疏导:从主导型管理向自治型管理转变管理学层面的管理,主要通过管理约束人的行为,辩证法意蕴的管理,则强调通过管理激发人的能动性。审管办在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时可侧重于发挥法官个体的创造性,当发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相对柔和的方式进行疏导,避免挫伤法官的积极性。4.于存患时发现:从滞后型管理向前瞻型管理转变审判管理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预测问题、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进而引导审判活动的规范化,并不直接解决诉讼主体的权益纠纷,为切实发挥审管办的预警职能,需设立调研平台,及时发现、跟踪、分析制约审判质量提高的因素,并根据院情谋划、草拟相应措施,通过制度的完善防患于未然。5.于断裂时搭建:从碎片型管理向全面型管理转变通过审管办的协调运作,可以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克服因指挥链条过长、协调程序过多、信息传递不畅导致的审判管理环节的断裂问题。基于审判工作在法院的核心地位及审管办的综合性地位,审管办需着眼于整体,全面审视审判环节中的脱节之处,摒弃过往碎片化的管理方式。6.于争议时协调:从多头型管理向协同型管理转变在审判实践中,立、审、执各部门因权责模糊、思路差异等因素难免会产生困惑、分歧,此时审管办就应当及时牵头协调。诚如管理学家所言,“管理就是设计和保持一种良好环境,使人在群体里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标。”[6]审管办的成立有助于创设互助、磋商的协同式工作氛围,充分调动集体智慧。三、实践基础:基层法院审管办的机构设置(一)因何“合署办公”目前,本市各基层法院普遍采用审管办与审监庭合署的机构设置模式。此种做法的合理性可从法理、法律、院情及民意四个维度加以论证。法理上并无障碍。审监案件有别于普通的一审案件,具有天然的纠偏性、监督性
本文标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总结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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