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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建监察工作计划(精编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城建监察工作计划(精编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城建监察规定1城建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建设部令第20号发布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经建设部令第55号重新发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二、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三、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法律、法规。
2、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四、第六条增加一项为:“(五)负责对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五、第七条修改为:“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五)实施。
3、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六、第九条修改为:“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九、办法中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建监察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改1996年9。
4、月22日重新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第五条城市应当设置城建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二)依据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5、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第七条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6、,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五)实施环境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九条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第十条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以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佩戴标志、自动接受监察,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一条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7、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城建监察工作工作总结2一年来,城建监察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建设局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紧紧围绕以“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求突破”为着眼点,严格管理,文明执法,在全体队员的努力下,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2009年主要工作回顾(一)加强城市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1、开展城区摊点专项整治,改善市容市貌。我队的主要做法是:以治理“脏、乱、差”为突破口,重点对主要道路进行了全面清理整治。一年来共计清理占道经营,店外经营450余处、清理店外摆摊设点480个、流动商贩1200余个(次)、清理乱写乱贴乱画XX0余(条)处、清理广告条幅250条,拆除乱搭乱建24处,计200余平方米。2、开展城市综合执法活动。2009年元月10日至19日共10天以建设局牵头,由公安、工商、卫生、文化、环保、。
8、澧江镇、交警等部门共计20人组成一支综合整治执法队伍在整治期间做于以下工作:发放各占道经营户限期整改通知书130份;改正教育乱扔果皮纸屑、乱堆放杂物共计1400人/次;纠正违章人数共250人,共计处罚金1250元;取缔人行道上占道娱乐的麻将、棋牌点共计93张;整治水果流动商贩68人/次;取缔人行道上占道经营早点50户;取缔乱设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等90块;治理了乱停乱放机动车300多辆;清理和处罚,拆除电杆、路灯、树上横挂布标210条。清除乱贴乱画性病广告等非法广告3200多份,清除建筑物上喷涂非法办证广告2600多条,拆除新城区花塘内广告牌60块。当场处罚人行道上违章堆放的沙、石、土、水果、早点摊、乱扔果皮纸屑等处罚共计2200人/次,处罚金额共计11000元,批评教育1500人/次。3、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按照整体部署、突出重点、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总体要求,集中力量解决好热点难点问题。4、做好第八次全省县城卫生检查评比活动的迎检工作。按照县政府的总体部署要求,结合我对的工作职能,强化监管力度,相互配合协作,全力做好各项工作,顺利通过检查组的检查。(二)强化队伍建设,塑造。
9、城管执法队伍新形象1、抓好执法队伍的素质教育。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努力提高队伍整体执法水平。在工作中全队进行了全面整顿:一是进行思想作风整顿。组织全体执法人员集中学习了有关文件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集中学习,全体人员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树立了公仆意识和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增强了全体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二是进行纪律整顿。按照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严格廉政建设,严格工作纪律。2、狠抓规章制度建设。一是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为保证日常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规范人。并对着装、仪容、称呼和举止、风纪行为、违反规定的处罚都做出了明确要求,要求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着装整齐,仪容端正、风纪严谨。对城管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文明执法及仪表、着装、举止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整改。从而为树立和保持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提供了保障。三是认真规范执法程序。在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从规范填写使用各类执法文书,到下达处罚决定、送达回执、采集证言笔录、建档立卷等各个执法环节,达到了依法办。
10、案、依程序办案、处罚适当,适用法律准确的目标。二、存在的问题(一)全队的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业务知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二)部分路段的占道经营和车辆乱停乱放还时有存在,有待进一步加强管理。(三)对城市现代化的管理、科学决策化探讨不够,城市管理的制度化、法律化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四)全队工作作风还需要进一步转变,服务的标准、服务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三、2009年工作思路和措施一年来,城建监察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建设局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紧紧围绕以“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求突破”为着眼点,严格管理,文明执法,在全体队员的努力下,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2009年主要工作回顾(一)加强城市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1、开展城区摊点专项整治,改善市容市貌。我队的主要做法是:以治理“脏、乱、差”为突破口,重点对主要道路进行了全面清理整治。一年来共计清理占道经营,店外经营450余处、清理店外摆摊设点480个、流动商贩1200余个(次)、清理乱写乱贴乱画XX0余(条)处、清理广告条幅250条,拆除乱搭乱建24处,计200余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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