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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3、2005-2011年结构专业技术问答(江苏)-结构布置
1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结构专业技术问题结构布置目录1、结构体系2、结构规则性3、砌体和底框结构4、框架结构5、剪力墙结构6、框架-剪力墙结构7、异形柱结构1、结构体系1.1、在结构体系设计审查中,《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5.2条规定过于概念,无具体说明和量化,难于掌握。如,框架结构体系中的端部,采用砖墙加构造柱承重是否合理?再如,住宅框架柱因功能要求经常出现柱轴线不能对齐问题,但计算机计算能解决,是否合理?答:体系本身就是一个概念,是建筑结构类型的集合。具体工程的结构类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ll-2001)的第六章到第十二章中列出了各种具体的类型,如设计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没有规定的结构类型,属于超规范、超规程设计,应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执行。第一例,框架结构的端部,采用砖墙加构造柱承重,属混合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第二例,是框架柱网不对齐形成的单跨框架与半框架,这仍然是框架结构。1.2、关于混凝土结构与钢结构的混合型结构,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未明确不能使用,仅在条文说明读到,审图中如何正确掌握?答:可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CJ3-2002)第11章混合结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为了提高框支梁柱的承载能力和控制框支层的刚度、上下刚度比和变形,允许在框支梁、柱中采用型钢混凝土梁柱或钢管混凝土柱等混合结构形式。如果底部为混凝土结构,上部为钢结构,这种类型属超限设计,应报抗震专项审查。1.3、同一种结构单元中既有框架结构又有排架结构,如底下二三层为框架,屋面为钢梁轻钢屋盖,或端部山墙采用框架结构,中间跨采用钢梁排架结构等,有没有规范条又明确不允许用此种结构?使用时有何限制或构造要求?答:同一结构单元一般来说最好是同一的结构体系。当必须采用多种结构体系时,应遵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5.2条的规定,同时有满足第3.5.3条和第3.5.4条的要求,重点是平面和竖向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变化均匀连续,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问题中前一个例子有时不可避免,须加强下部框架的刚度和整体性,尤其是顶层周边梁的刚度;后一个例子应尽量避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9.1.1-7条中有明确规定,厂房的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第9.1节、第9.2节对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钢结构厂房也有较详细的要求。1.4、对底部为多层框架,顶层为排架的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进行抗震设计时,有何要求?2答:对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若顶层出设置大房间的要求,局部采用网架、屋架等大空间的屋盖形式,部分框架柱顶部变为排架柱,仍可按框架结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计算时,屋盖系统可采用有限元杆系模型、或简化为连杆与排架柱铰接。抗震分析时振型系数应增加,充分考虑高振型的影响。对于下部到顶层全部为排架结构的多层工业厂房,应参考其他规范、规程,如《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96)等进行设计。1.5、《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结构)中第9.1.10条和施工图审查要点(结构专业)第3.6.1条(结构布置):“抗震设计时,框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承重的混合形式”,《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6.1.6条是有强制性要求的,多层框架没有明确提出,设计者都以多层框架为由不执行此项要求,又无相应规范条文说服设计人,如何处理?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可以混用吗?答:《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6.1.6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承重之混合形式”,条文说明指出“框架结构与砌体结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构体系,其抗侧刚度、变形能力等相差很大,将这两种结构在同一建筑物中混合使用,对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将产生很不利的影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员对多层没有明确规定,但设计概念、设计原则是一致的,审查时应坚持抗震设计不允许混用结构体系的原则。若设计人员不接受,可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l)表6.1.1无此结构形式,应按《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于超出抗震规范适用范围的结构设计应报抗震专项审查。钢筋混凝土结构与钢结构的混用应遵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CJ3-2002)第十一章的规定。1.6、排架结构(混凝土柱、钢梁)中附有混凝土框架结构是否可行?此种结构是否可在端部不设屋面梁而采用山墙承重?答:排架结构中含有部分框架结构当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l)第9.1.7条的计算条件时是允许的,结构计算应按实际的结构形式建模计算。此类结构不应采用山墙承重,详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9.1.1条第7款规定。1.7、多跨排架结构,边柱为混凝土柱,中柱为钢柱,是否属超限范畴?答:多跨排架结构,边柱为钢筋混凝土柱,中柱为钢柱。抗震设计时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执行。非抗震设计,按弹性理论设计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构造措施应保证与理论计算一致。1.8、底部三层为混凝土框架结构,上部一层为钢结构,这种结构是否成立?四层为加层,有无超规范设计问题?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何处?答:底部二层为混凝土框架结构,上部一层为钢结构,可分为两种情况:(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不包括下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部为钢结构的有关规定,两种结构的阻尼比不同,上下两部分刚度存在突变,属超规范设计,应按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执行,且需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或报省抗震办中请抗震专项审查。(2)非抗震设计时按弹性理论设计是可行的。1.9、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顶层局部为钢结构,钢结构图纸后出,审查时遇此情况如何处理?答:对于钢结构图纸后出的问题,施工图审查可分期审查,但要求:顶层钢结构3与主体结构梁体建模进行抗风、抗震计算,如系非结构构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13.2.5条进行计算;在整体计算的前提下,钢结构独立计算分析满足要求;主体结构与钢结构的连接节点构造要统一考虑。1.10、高层建筑中主楼和裙房什么情况下必须脱开?如果必须连接成一体,有何原则性要求(假如计算均能通过)?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4.3.9条规定,高层建筑中主楼和裙楼如果连在一起,使得整体结构的平面与体型出现特别不规则或设计不合理的情况,应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若主楼和裙楼连接成一体,需要注意:(1)处理好主裙楼之间的不均匀沉降;(2)裙楼与主楼相连的屋面梁需适当构造加强;(3)按建质[2006]220号文附录,判定是否需要抗震专项审查。1.11、如果一层地下室的项板上有几栋高层建筑,在主楼部分地下室顶板做成粱板结构,纯地下室部分做成无梁楼盖.请问是否可以把地下室项扳作为嵌固点?另外,一般上述这种结构体系在地下室顶板处有1m多高差,形成错层,有错层处不能作为嵌固点,那么地下室底板作为嵌固点,这种结构按多塔楼考虑?答:如果地下室顶板的设计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6.1.14条规定,那么主楼部分地下室顶板可作为主楼结构的嵌固部位,上部几栋高层建筑可作为独立的结构单元,不必按多塔楼设计。如以地下室底板作为嵌固部位,则应按多塔楼设计计算。1.1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6.0.8条的规定,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舍等建筑,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但当地建设局于08年12月发出通知,要求本市上述建筑“不应低于7度设防”。请问:上述建筑若为多层框架时,应按“6度,乙类,三级框架”、“7度,乙类,二级框架”,还是“7度,乙类、三级框架”设计?当地相关部门口头解释,按后者执行,是否满足GB50223-2008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答:根据GB50223-2008第3.0.3-2和GB50011-2001表6.1.2条,乙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多层框架结构,应按照7度加强抗震措施,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如按照当地建设局的规定,烈度再提高一度,则应为:乙类、7度、抗震等级二级,设防地方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是允许的。1.13、抗震设防为7度的地区,中小学建筑中,剧场、体育馆等大跨度建筑的抗震等级该如何确定?答:GB50223-2008第6.0.7条: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中小学校的剧场、体育馆可视为教学用房,抗震设防类别为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根据该规范3.0.3-2条,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查GB50011-2001(2008版)表6.1.2,抗震设防烈度8度,大跨度公共建筑的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为一级。1.14、某“青年公寓”工程:1、其每层(10层)层高均为5.2m,并且预留了加层(夹层)手段(夹层花篮梁及卫生间板做到位,其余夹层板住户自理),是按10层还是按20层进行结构计算。2、该“公寓”具备住宅所有的套内空间,是否属“公寓式住宅”,并按住宅予以审查。答:这种情况目前设计市场上不是个别情况。由于各层各户对夹层的位置、大小和装修时间的选定均不确定,容易造成结构平面和竖向的不规则,对结构安全造成很大影响。因其使用功能不明确,结构计算无法符合实际工作状况。此类潜伏设计理应禁止。建筑专业对公寓的定义为,公寓属于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公寓可不按照住宅相4关规范审查。1.15、两幢建筑物之间用连廊相连成整体(未设缝),这样结构方案是否可行?答:要视具体工程及具体设计处理方法而定。1.16、单跨框架在一些特殊性低层建筑(一~三层)中确实难以避免,如要求设置剪力墙,形成框架-剪力墙结构,对于6度区低层建筑是否要求过高?可否根据具体条件和设防要求,对6度区低层建筑适当放宽要求?是否可以这样控制?1)低烈度区(6度)从宽掌握,高烈度区(7度以上)从严控制。2)抗震分类乙类建筑不得使用3)按建筑层次分:一、二层建筑从宽考虑;4)三层以上建筑从严控制。答: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多层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特殊情况下,非乙类建筑、一、二层建筑,尤其单层开敞式走廊确需作单跨框架时,应有加强措施。1.17、单层厂房周边的车间辅房(二、三层)单跨框架怎么处理?答:厂房周边的车间辅房,一般以抗震缝和厂房分开,处理方法同上。1.18、楼梯间梯梁下小立柱未作箍筋加密,是否按违反《抗震规范》6.3.8-2条?如此判定是否合理?答:楼梯间作为主要疏散通道,宜加强抗震计算和构造。楼梯平台处小立柱宜加强配筋,加密箍筋。但中间平台下梁柱不是框架梁柱,其构造规范没有条文规定,如箍筋未全高加密,不应判为违反《抗震规范》6.3.8-2条,可从提高安全性、设计合理的角度给予建议。1.19、GB50011-2010第14.1.4条“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四级。6度、7度时抗震等级没有区别吗?如果有区别,如何区分?答:按规范执行。1.20、抗震分类设防标准GB50223-2008第6.0.5条文中“一个区段”如何理解?请看下面两个相关问题:1)高层与裙房虽然设缝,但1-3层与裙房相通,裙房为乙类建筑(大卖场),高层3层以上为住宅,1-3为大卖场的仓库,问高层1-3层设防类别要提高吗?【仓库无密集人流,可不提高。】2)另一个工程:高层与裙房虽然设缝,但1-3层均为商铺,且相互连通,裙房为乙类建筑,问高层l-3层设防类别要提高吗?答:区段指:1)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2)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3)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
本文标题:3、2005-2011年结构专业技术问答(江苏)-结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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