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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打架讨薪工作汇报(精编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农民工打架讨薪工作汇报(精编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农民工讨薪总结1白头镇年末岁初农民工依法讨薪法律援助专项活动总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和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我镇本着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做好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案件应对工作,从去年12月16日至今年2月16日,在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领导和指导下,集中时间、人员、精力,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了春节期间为农民工“讨工钱”专项法律援助活动。该活动以集中受理和办理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案件,快速处置农民工法律援助突发事件,使农民工能够及时拿到工钱,顺利返乡为主要内容,经过精心组织和实施,专项活动取得了预期效果。一、基本情况及活动成效我镇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年末岁初开展为农民工讨薪专项法律援助活动通知》的要求,统一思想,积极行动,把此次“讨工钱”专项活动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强了对本区域内农民工“讨工钱”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作用,快速处置和应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使此次活动收到预期效果。整个活动期间,共为农民工免费发放维权宣传资料3000余份,组织法律宣传6次,调解纠纷6件,有效地提高了农民工法律意识,帮助他们认识到了“讨工钱”要通过合法途径而不是采取过激行为解决,避免了用工双方矛盾升级扩大。全镇共受理农民工援助案件3件,其中集体诉讼1件,其他案件2件。已为农民工讨回工资10万余元,受援助人员达200人。受到广大农民工的好评。二、具体做法及典型案例自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我镇加强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切实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我镇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为农民工讨薪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一是畅通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针对我镇场镇企业我们实施“三个零”快速受理机制,即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实行“零门槛、零遗漏、零等待”。二是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将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法律援助的全过程,对涉及农民工的案件尽可能地通过诉前调解或和解等非诉讼法律援助方式解决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实现诉求。三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在各村我们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接待来访和指派工作,做到热情接待、及时指派、及时办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由于我镇企业较多,在春节前开展为农民工“依法讨薪”专项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办案程序为内容举办了一期业务知识培训。四是建立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主动加强与信访、劳动保障等部门联络,建立情况沟通、工作会商和协作机制,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成效。同时,加强信息通报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矛盾易转化、易激化案件,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五是加强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三、经验总结在各地的共同努力下,此次专项活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从全镇此次专项活动工作统计表反映情况来看,由于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平时没有主动收集有利证据,遇到问题时经常出现事实清楚但因证据不足或是已过时效而导致对农民工诉讼不利的结果。二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未结案件仍然占很大比例,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严重。因此,在以后工作中,仍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力度,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对用工单位进行教育,减少欠薪事件的发生。借鉴有关县(市)区的方法,增大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尽量减少诉讼,通过各方面的通力合作,提高结案率和执行效果,减少未结案件,节约办案成本,做到早防范、多协商、快结案,多方努力,齐抓共管,切实有效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讨薪2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逐年增多,有的甚至引发为严重的社会治安案件,电视报纸经常报道的农民工“跳楼讨薪”、“绑架老板讨薪”、“暴力讨薪”以及农民工为了讨薪而被包工头打死打伤等不仅危害了社会安定,也对政府形象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尽管如此,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非常复杂,这样的行为并没有完全杜绝。2005年我们开始关注农民工讨薪的问题,李正洪进入了我们的镜头。记录片:李正洪1997年来到北京,凭着一手好木匠活,2001年,他把全家搬到了这里。很多同乡也跟着他来到北京打工。2004年6月,李正洪接到了一个建筑项目,按照协议,工程完工后付清劳务。但工程结束以后,他和其他60多个工人没有拿到应得的工钱,总计18万多元。为了拿回工钱,李正洪找到了同在北京打工的好朋友巴特,因为巴特有文化,他希望巴特能帮着他们要回这笔钱。开始了讨薪之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北京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农民工败诉,原因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劳务关系。李正洪,及其工友们,他们是不懂法,不知道劳动关系建立需要合同。看到法院宣判李正洪败述,在被告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就做了这样的结论,被告根本不需要陈述就可以赢得官司,。谁来保护弱势群体??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农民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处理。二是由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第三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四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实践中发现,上述解决途径存在一些问题:1、解决渠道虽然多,但程序繁琐且周期长;2、相关的主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各部门工作衔接不够顺畅,造成农民工多方求助,实体权利很难及时得到实现;3、没有统一的协调、联动处理机制,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工作,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且容易错过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4、缺乏对农民工讨薪的有效法律指导和帮助,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不了解相关程序,不懂得怎样获取和固定证据,导致讨薪难上加难。建议:1、完善立法,加大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2、工在遇到工资拖欠时,应该注意相关证据。收集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如签订有劳动合同应携带合同,没有签订合同,应该寻找证人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此外,考勤表、临时工作证、工地出入证、工资欠条等也是有效的证据。3、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求助力度。建议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在适用法律规定、时效制度时适当予以放宽,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节省农民工的诉讼时间和成本。4、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向农民工传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知识,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农民工讨薪3年年岁岁花相似农民工讨薪怪圈何时破?导语:1月19日,一位少女为父讨薪,从高楼跳下身亡的消息成为社会焦点,再度将农民工讨薪这一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尖浪口。其实,每到年底,农民工讨薪的新闻就会集中见诸报端。“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用这句话来形容每年岁末年初农民工讨薪问题的现象并不为过。农民工讨薪问题,这是一个历久弥新并且为全社会所关注的话题。然而,早在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但转眼十余年过去,相关部门治理讨薪工作力度也年年喊,农民工讨薪问题仍不见缓解,极端讨薪事件年年有,悲剧也在不断重演。何时,农民工才能走出年年讨薪的怪圈,阻挡悲剧的蔓延?01农民工讨薪问题产生的根源每到年底,伴随着春运的热闹,另外一种很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也开始上演--农民工讨薪。讨薪的背后是欠薪,欠薪又称“拖欠工资”。这一名词的历史并不长,最早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农民工聚集的建筑业、服务行业和制造业。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其他行业的欠薪行为已得到很大改观。然而,建筑业的欠薪依然是行业的普遍现象,成为欠薪的重灾区。对此,当前社会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一直在继续,也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当前社会普遍研究结论关于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当前社会的普遍结论有三种:一是,农民工自身权益意识不高。根据统计,在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案件中,农民工群体有以下几个共同点,它们分别是: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没有签订工资标准协议;3、不掌握包工头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4、工资条上没有包工头确认签字。而上述这些又恰恰是农民工在日后维权中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农民工通过正常途径讨薪的难度。二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2011年,“恶意欠薪”与醉驾一起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但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两者发挥的效用截然不同。醉驾入刑后,严厉查处了大量酒驾、醉驾行为,形成极大震慑,而打击“恶意欠薪”的力度还需不断加大。吊诡的是,调查显示,迄今所有被判刑的都是包工头,更上游的大鱼们依然逍遥于外,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似乎开发商和建筑商们特别容易玩“躲猫猫”,把责任全部都分散出去。一旦遭遇到背景强硬的国字号开发商、建筑商,更是微妙。而且,“恶意欠薪”的标准很难界定,造成“恶意欠薪”入罪执行不畅,给欠薪行为留有不小的法律灰色空间。三是,建筑业独特的用工制度——包工制度。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但在实际运行中,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与现象,即:总承包-分包-转包-再转包,最后将施工项目直接转包给包工头个人。一些关系户只需缴纳一笔占工程造价2%-5%的挂靠费,就能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从开发单位承揽工程,然后他们再层层转手分包。这种转包、分包的现象,导致的是债权关系的复杂。由于层层转包,导致责任主体分离,农民工和用工单位事实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跟包工头,也往往是口头合同,提供不了正规的劳动关系证明。一旦某个环节资金出现问题,就会形成工资拖欠。在这层层转包中,始终处于“生物链”最底端的农民工,则被各种复杂的债权关系“推来推去”,致使讨薪维权无从着手,像贝壳一样被晾在沙滩上。基于以上三种研究结论,十多年来国家和政府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达到200多个,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政策关注度高于其他任何一个社会问题。但是,即便这样,仍旧不能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一份研究报告大胆提出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2014年12月初,由多所高校“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与公益组织联合发布的《当代建筑业欠薪机制与劳资冲突调研报告》中提出,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报告》认为,之所以迟迟解决不了农民工资拖欠的问题,是因为我们很少注意到地产资本在农民工工资拖欠中所扮演的角色,没有真正意识到地产商从拿地到销售整个流程都涉入层层的资金卷入与垫付才是欠薪的根源所在。根据以上图表显示(截图),高达八成的欠薪工地存在资金垫付,商品房、保障房垫资比例最高。而被人诟病为建筑业潜规则的“层层转包”,与之相伴的则是资金垫付,以及空手套白狼的可能性。层层分包及由此产生的层层资金垫付,这中手段的高明之处在于:一来缓解资金紧张,二来有效地让本应承担劳动用工主体的施工单位在法律意义上变得模糊不清,从而成为建筑资本实现增殖和有效规避责任的有效手段。其结果是,当在工地出现劳资纠纷和安全事故时,施工责任主体往往是以嫁祸包工制的最基层食利者--包工头--的方式逃避责任。因为根据调查显示,劳务分包企业与开发商分列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前两名,它们所占比例分别为%与%。我们传统观念中所认为的“欠薪包工头”所占比例仅为%,即便加上“因包工头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而讨薪”的比例也仅为%。假使《当代建筑业欠薪机制与劳资冲突调研报告》中关于“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的观点是确凿无疑,那么,欲治理建筑业乱象,必先取消包工制度;欲取消包工制度,必先从源头上禁止资质
本文标题:农民工打架讨薪工作汇报(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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